支部书记讲党课 清正廉洁守底线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党员通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2024327日,继续教育中心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党支部支部书记刘运婵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题,为党员同志讲授了一次内容丰富、主旨鲜明的专题党课。继续教育中心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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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刘运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PPT带领党员们学习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要讲解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并就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作了深入阐述,在深入浅出的讲解中,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会上强调,作为党员要把政治学习、廉洁自律与本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遵守条例,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强化纪律意识,以条例为高压红线,做到在工作生活中明底线、知敬畏、不碰线要始终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

        最后,刘运婵结合支部业务实际工作情况强调工作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提升工作要求按照考核标准开展基础工作。二是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话语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指导工作,做到廉洁自律,管好个人朋友圈、生活圈。三是沉淀工作经验提炼工作亮点,凝练特色案例按月汇总支部亮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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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明确要求,也是共产党人理应保持的政治本色。此次专题党课为年轻党员注入思想上的“加强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此次专题党课为契机,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进的姿态投入到干事创业的浪潮中,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强担当实际行动推动支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修订)》(重艺〔2022〕240号)相关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评审、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拟给予2021级舞蹈表演专业阳倩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三档,2000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3月27日至3月2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通过电话、信函或前往党委学生工作部反映情况。

受理电话:62335529

邮箱:lilihong@cqca.cdu.cn

联系人:李老师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3月27日

2024年第二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教学等级培训圆满结束

34315日,重庆地区首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等级考试13级教学等级培训圆满结束,该级别的开展为重庆地区高级别教师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壮大了重庆地区北舞考级教师队伍,为推进社会艺术教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次培训主要针对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考级高级别教学等级设立,另设有6级、9级等三个次,培训为期两周,共25名考生参加。课程由北京舞蹈学院选派4优秀高级教师担任主要教师,并由丁洁、王雅莉两位资深考官担任本次培训考级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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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就业见习生招聘简章

我校工作需要,现拟招聘就业见习生2名,基本情况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舞蹈与戏剧学院行政干事2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

二、投递方式

报考人员在招聘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2517:00前将填报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报名信息汇总表及资格复审相关材料(附件2-4投递至岗位对应邮箱。

三、面试考核

综合面试考察应聘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我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人员,我校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后续安排

四、体检

拟录用人员体检由用人部门组织,体检结果以医院结论为准。

五、录用及待遇

录用人员生活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岗位需求

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

3. 报名信息汇总表

4. 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4318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中心):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学校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4年3月13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重庆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切实把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学校党委重要工作来推进,统筹政策、学科、人才和环境等资源,贯通各年级各学段,贯穿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构建全链条、全流程、全时段、全周期心理健康工作闭环体系,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不懈奋斗、荣辱不惊、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发展。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坚持学习知识与提高核心素养相统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健康第一。把健康作为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把解决学生心理问题与解决学生成才发展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把心理健康工作质量作为衡量教师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坚持提升能力。统筹教师、教材、课程、学科、专业等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建设,全方位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问题预防和监测机制,主动干预,切实提升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系统治理。健全部门联动、家校医社协同育人机制,聚焦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核心要素、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补短板、强弱项,系统强化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三)工作目标

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学校、家庭、医院、社会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格局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五育并举促进心理健康

1.以德育心。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三全育人”大格局,贯穿德育思政工作全过程,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2.以智慧心。全体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要优化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注重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在学科教学中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

3.以体强心。开齐开足上好体育与健康课,发挥体育调节情绪、疏解压力作用,引导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4.以美润心。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广泛开展普及性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积极向上的美育实践活动,教会学生认识美、欣赏美、创造美,发挥美育丰富精神、温润心灵作用。(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5.以劳健心。丰富、拓展劳动教育实施途径,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磨炼意志品质,养成劳动习惯,珍惜劳动成果和幸福生活。(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心理健康课程体系。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结合学生发展需要,在大一上学期和大二下学期分别开设18个学时,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学,强化生命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求助意识,引导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学会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心理健康素质。(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7.全方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持续打造学校“小太阳”朋辈心理辅导团,建设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拓展基地。依托“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教育、“全国大中学生心理健康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作用,增强朋辈支持,融洽师生同学关系。(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各二级学院)

(三)规范心理健康监测

8.加强心理健康监测。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监测机制,搭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信息化平台,将学生心理健康监测纳入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统筹开展,加强数据分析、案例研究,强化风险预判和条件保障。(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图书信息中心、各二级学院)

9.加强心理健康测评。每学期初组织开展一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测评,规范合理运用测评结果,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开展一对一心理访谈,落实针对性干预措施,分类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建立“一生一策·重点关注学生动态心理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严格保护学生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四)强化心理危机干预

10.健全预警体系。强化心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宿舍\个人”四级预警网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心理委员定期走访学生宿舍,定期研判学生心理状况。强化入学季、毕业季、就业季等特殊节点学生心理健康危机排查和日常管理,重点关注就业压力、经济困难、情感危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紧张、精神障碍等风险因素以及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学习生活环境变化的学生,为出现高危心理苗头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和有效干预。(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11.优化协作机制。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卫健委、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化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工作协同、信息协同,畅通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及时转介、诊断、治疗。加强心理健康物防、技防建设,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闭环管理链条,坚决防范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个体极端事件。(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12.强化家校共育。完善家校联动机制,引导家长切实履行家庭责任,及时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学习、行为和心理状况。引导家长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孩子,通过积极陪伴或带领孩子到心理辅导室、社会专业心理机构寻求帮助;对诊断患有焦虑抑郁、心境障碍、人格障碍等精神心理疾病的孩子,引导其克服“心理病耻感”,及时送医进行心理或药物治疗。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做好家长和孩子的教育疏导、干预转介等工作。(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建强心理人才队伍

13.提升师资队伍能力。建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等级培训制度,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个体心理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全覆盖培训,定期对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小太阳”朋辈心理辅导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技能培训,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多措并举提升教师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心理问题的能力,铸牢“人人都是心理工作者”的“大心理”校园氛围。(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

14.畅通教师发展渠道。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定,可纳入思政、辅导员系列或单独评审,形成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称制度相互衔接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体系。(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整体规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各二级学院教学水平评估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大经费统筹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费保障。优先将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三)培育推广经验。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名师工作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交流,遴选优秀案例。支持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创新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模式,探索积累经验,打造典型标杆,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 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 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宣传和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五条 党员应当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党员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第七条 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

    第八条 鼓励党员通过网络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故事、中国和平发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九条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第十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党员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的常态化教育,提升党员网络素养与技能,鼓励和支持党员学网上网用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指导,区分党员不同主体,结合网络公众账号和网络行为类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网络行为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实施网络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