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五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要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党的纪律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必须时时处处严格遵守。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看,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正是不少人迈向贪腐深渊的第一步。这些人当中,有的把党章党规党纪束之高阁,从无知发展为“无畏”,往往“破纪”了还不以为然;有的胆大妄为又心存侥幸,自以为游走于纪法“红线”边缘“不算事”也能“不出事”;有的把个人权威、私人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事实证明,“纪律是块铁、谁碰谁流血”,谁漠视纪律谁就会付出代价。

  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纪律意识是否牢固,是党员干部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纪律意识不会自然养成,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修订《条例》,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契机,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准确全面理解,掌握精神实质,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习贯彻《条例》决不能“说说”“写写”“挂挂”,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知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守”字上作表率,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我们党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作为党组织中的一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严”和“实”的要求一刻都不会放松。党员干部要把严管视为厚爱,知行合一,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做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条例》点出的问题现实中都有“原型”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写了不少条款,进一步扎紧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这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那么《条例》中点出的问题,在现实中都有哪些“原型”?让我们通过几个关键词和典型案例来看一看。

  (据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综合整理)

  1

  政治纪律

  山头主义

  《条例》第五十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甘肃省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已落马的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金晋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轻干部学习虞海燕和自己的讲话,写出学习心得汇报,甚至还编印成册,并按每个人的忠诚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点评】山头主义,拉帮结派是表象,利益交换是目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是本质,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新《条例》明确严惩山头主义,是为了正本清源,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两面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点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干扰巡视

  《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对中央巡视组进行干扰,中央巡视组不仅要提防被监听,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安全。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出鞘,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干扰巡视,妄想蒙混过关。新《条例》增写对干扰巡视的处分规定,让巡视利剑更加锋利。

  2

  组织纪律

  拉票贿选

  《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

  3

  廉洁纪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2574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46627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新《条例》中增加对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释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违规揽储

  《条例》第九十五条提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福建省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调到龙岩后,其妻子供职的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很快在龙岩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妻是筹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之一。短时间内,这家银行在龙岩吸纳存储五六亿元,一年存款达数十亿元,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存储占了绝大多数。

  【点评】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4

  群众纪律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到: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报了80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长81.8%;河南共通报这一类型案例65起,同比增长47.7%;青海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71件,同比增长200%。

  【点评】“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保护伞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到: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今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接受审查调查,打响了该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第一枪”。据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成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所送贿赂,为其经营的多家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点评】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5

  工作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参加省管干部轮训班,5天学习时间有2天私自安排他人顶替上课;应参加的厅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共109次,以各种借口缺席63次……海南省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曾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公开通报,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点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表现不同,但根子上都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6

  生活纪律

  家风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子,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妻子,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子,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一个个腐败领域的“夫妻档”“父子兵”“全家腐”,透视出家风的重要性。苏荣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点评】家风连着党风民风。新《条例》的明确规定向党员干部发出警示,应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妻儿成为贪腐导火索,防止被身边人“拉下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举行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

       9月11日下午,绵绵秋雨中,学院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在运动场举行,为期17天的军训正式拉开帷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胡莉,重庆艺校副校长刘引、徐平,军训团团长范伟及各教学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全体新生辅导员,2000余名中高职新生参加。典礼由刘浪副院长主持。

       典礼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教师代表发言时,来自艺术表演系的谢绍威老师发言中希望重艺学子们志存高远,以更高的要求和眼光来规划自己的未来。新生代表、文化管理系(文化传播系)周凤杰发言中说,希望在重艺,有放飞梦想的资本,有慎思明辨的能力,有奋发图强的信念,有博学笃志的责任。军训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的作风,并把这种精神带到今后学习和生活中去。

       典礼上,军训团团长范伟做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希望新生从立正中体会对祖国的热爱,在整齐的队伍中感受积极的力量和必胜的信心,从一二一中弹奏青春的旋律,从庄重的正步中踢出人生的豪迈,从军训的过程中感悟那纪律严密步调一致的和谐与美好,去寻找年轻人的自信。并对军训纪律提出具体要求。

       在军训团团旗交接仪式上,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为军训团授旗,军训团团长范伟接旗。

       最后,吴小兰院长致辞并宣布2018级新生军训正式开始。她讲到,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学院建院5周年,希望2018级新同学在这日新月异、大有可为的时代,抒写下青春崭新的篇章。希望同学们秉承学院“厚德博艺,真诚求索”的校训,传承军人优良作风,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和坚韧的毅力,投入到即将开始的军训,投入到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结合学院校训,吴小兰深情寄语院校2018级全体新生。厚德——做友善之人。愿同学们说友善之话,做友善之事,修友善之身,养友善之性,将“友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做到笃礼崇义,怀渊守真,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博艺——传承优秀文化。重艺要培养 “四能四会”(能说会道、能唱会跳、能编会导、能拍会照)的文化艺术人才,希望重艺学生胸怀大理想和大格局,有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的使命和情怀。预祝军训圆满成功,衷心祝愿同学们学有所成,不负韶华!

学院2018级中高职新生报到入学

       9月8日、9日,学院迎来2018级中高职新生。截至9日晚,学院共有超过2000名新生报到入学。其中,中职一百多名新生是首次在学院新校区入学。

       为确保新生能按时来校报到,学院上下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成立了迎新接待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生接待方案。在重庆北站南北广场、重庆西站、主城各大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了服务站点,安排专车迎接新生。在校内,专门组织学生成立了迎新志愿者团队,为新生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指引他们熟悉报到流程,耐心细致地为家长解答各类疑问,为学院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交通方面,学院通过合理调度,安排人员执勤引导引导车辆进出,确保校内交通通畅。此外,学院还在迎新现场开设了醒目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困难学生也能顺利完成报到。

       报到期间,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副院长刘浪、向治中,艺校副校长徐平,早早就来到迎新现场,详细了解新生报到情况。吴小兰认真听取了各系部关于迎新情况的简要介绍,在现场与家长学生亲切交谈,细心询问新生的家庭情况及求学报读过程,并勉励新生在校好好学习。吴小兰一行还深入学生宿舍,查看新生入住情况。针对迎新期间校内食堂承载、卫生清理、新生家长接待等工作,院领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院2018级新生来自重庆、四川、贵州、湖北、云南、广西、河南、甘肃、陕西等地,在顺利报到入学后,他们即将投入半个多月的军训中。

学院举行庆祝第34个教师节座谈会

弘扬高尚师德  潜心立德树人

       9月10日下午,学院行政楼A106会议室温馨热烈。学院简朴而隆重地举办庆祝第34个教师节座谈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学院纪委书记柳世平,艺校副校长徐平,学院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王梅,学院工会主席郑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及院校十余位新老教师代表参加。座谈会由徐平主持。

       一曲《长大后我就成了你》的歌曲,拉开座谈会序幕。在场人员沉浸在感恩老师的气氛中。接着,学院纪委书记柳世平以早上收到学生代表送来的三束康乃馨为引子,作了题为《不负康乃馨,回以余香》的热情洋溢的致辞,与院校教师共勉。提出要认真学习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的要做“四有”好老师的殷殷重托,立足学院教育教学实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于心、化之于行,把永无止境的学科知识悟之于脑、授之以渔,把管教同步严宽同体见诸于行、付之于常,让孩子有智识、有资质、有修为、有胆量、有德行。

       随后,老教师代表、学院教务处负责人米若川在发言中说,教师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把本职工作与国家发展、社会要求、家长所需、学生所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切实履行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精心教书,潜心育人,甘做蜡炬,无私奉献。新进教师代表、文化管理系教学秘书韩晓念在发言中说,教师是我们内心最诚挚的选择,成为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是我们的志愿。作为新教师,今后要不断提升自己,以昂扬向上的精神投入到未来工作中。

       在场十余位新老教师从师德师风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学院艺校发展等方面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不少想法和建议。院校领导也做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讲话。她指出,今天是我们共同的节日,也是院校融合的第一个新学年的开始。祝愿教师们在新的学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遂意!

       吴小兰表示,今年是院校融合、携手前行的磨合之年,是诊改工作持续推进、内涵建设不断强化的提升之年,是新校区建设攻坚克难、办学规模日渐壮大的开拓之年,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质量立校战略目标的关键之年,希望院校教师做到以德立身,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以德立学,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施教,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严谨治学,诚信立教,笃行求实,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精诚团结,负重拼搏,为学院迈向新征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学院纪委召开第19次全委(扩大)会

 学习贯彻《条例》  加大党风廉政检查督查

       近日,学院纪委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召开第19次纪委全委(扩大)会,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主持会议。学院纪委委员,艺校副校长徐平,院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室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议传达学习了近期市文化委系统干部大会精神,主要传达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委党委书记、主任张洪斌,市纪委驻市文化委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家发关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讲话精神。

       随后,柳世平部署了学院2018年秋季新学期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一是抓好廉政约谈。学院纪委及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逐级开展廉政约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抓好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工作。根据学院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例行检查办法》,学院纪委组建专项检查组,将在10月到12月抽取2-3个重点、关键部门或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或公司开展例行检查,主要对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部门人财物管理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整改,该追责的一律追责,并向学院纪委、党委形成专题报告。预计在学院班子首届任期内,对学院所有内设机构(公司)开展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全覆盖。三是深化落实“五个严禁”。继续贯彻落实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严禁”,特别是深入开展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律按最高限处理。四是抓好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工作。加强新校区建设日常监督工作,持续开好每月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例会,强化新校区建设审计工作,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向好发展。

       会议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学习贯彻《条例》,将其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条例》,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