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基本存款账户银行遴选

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基本存款账户银行遴选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备注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基本存款账户银行遴选

1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是在重庆主城有营业网点的合法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每家银行仅授权其下属的一个支行(或分行)作为投标人参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若为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分行或总行授权证明并附分行或总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行或总行公章)。

三、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https://www.cqca.edu.cn/)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517:30(北京时间)。

2.报名方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815187445@qq.com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及购买方式:人民币300元/包。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缴纳文件购买费,售后不退。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万凯新都会B栋11-2

(五)递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26年26日北京时间9:30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26日北京时间10: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26日北京时间10:00

(八)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九)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磋商(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报名并缴纳磋商文件购买费。

2.按时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四、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三)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https://www.cqca.edu.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联系人:李老师

 话:023-62335828

 址: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聚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伟 黄希 刘启亮 张文艺 伍炜

 话:023-86366459   15023366713

 址: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万凯新都会B栋11-2

(挂网稿)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基本存款账户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学院往来款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中心):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59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往来款项,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待结算、暂时形成学校的债权、债务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具体对应会计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付及暂收款项,具体对应会计科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按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求,负责对学校各类往来款项按照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催收。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往来款项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应指定或明确专门人员对本部门往来款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往来款项具体经办人员对往来款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销售产品以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但尚未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个人借款、学校应收的垫付工资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在一定期间内是学校对单位(个人)的一种债权。

第六条 借款业务日常管理

(一)借款事项。学校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公务卡结算目录中规定的事项应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因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确需借款的,按照一事一借原则,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二)借款对象。公务借款(以下简称借款人)应为本校在岗教职工,非本校教在岗职工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三)借款预算。各类借款、预付款项应有相应的预算。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超预算借款。

(四)借款审批。各二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具体借款人应严格遵循借款程序,按照先审批后借款的原则,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

借款人凭填写完整且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及相关佐证附件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业务,财务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借款相关手续。

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项目变更后,应及时退回借款,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条 其他应收业务管理

(一)借开发票。原则上不得借开发票。在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活动中确需借开发票的,应提前办理借开发票手续,各二级部门的借开发票经办人负责催收款项的收回。原则上对借开发票时间超过2个月未收回款项的,应退回已借开的发票。

(二)学生欠费。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学年学生应缴未缴的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负主体责任;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学生欠费催收机制,及时通知学生按规定缴纳欠费,确保年度内应收尽收。

财务部门按规定每学年定期开展学生欠费清理,并将欠费名单、欠费明细情况通知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将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欠费催收情况作为年度财务考核重要依据。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学校对借款业务按照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原则从严控制,借款人在完成相关业务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挪用或占用学校资金。

(一)支付至借款人个人账户的预付款项(借款),须在借款发生三个月内办理冲账核销或归还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结清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结清,且原则上不得跨年。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应在借款当年内办理冲账核销或归还手续,确实无法冲账核销的,经办人、借款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未按规定逾期不清者,财务部门将暂停该借款人其他费用报销,并逐月从经办人、借款人的工资及绩效中扣回借款金额,直至借款结清。

(三)职工因工作调出、退休、辞职、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在离校手续办理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或归还手续,结清借款。因特殊原因无法结清的,借款部门须重新指定借款人,并按财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二级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部门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

(五)各二级部门及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

学校按照规定设置坏账准备科目,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其可收回性,如存在不能收回的迹象,学校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条  超过五年以上未办理结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如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学校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且财务处应列出清单,逐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报告学校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三章 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类款项。

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缴财政款、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类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

应付及暂收款项在一定期间内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十二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日常管理

(一)及时确认、入账。财务部门收到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后,向二级部门发出确认通知,各二级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收款事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二级部门的确认结果及时进行入账。

(二)专项管理。财务部门对各类应付及暂收款项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定期清理。各二级部门应指定或明确专人对本部门应付款项进行定期清理;财务部门定期对已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核对、梳理,发出清理通知,由相关二级部门核实并办理清理手续。

第十三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业务办理

(一)各类质保金。主要包括房屋保修款、设备购置质保金等。财务部门依据二级部门提供的收款依据进行收取并开具票据。退还时,由相关二级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质保条款等,履行规定审批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二)各类保证金及押金。主要包括招投标保证金、出国保证金、门面出租保证金、就业保证金、校内职工住房保证金等。财务部门根据二级部门提供的收款依据进行收取并开具票据。退还时,由相关二级部门提交退还保证金、押金相关资料履行规定审批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三)其他暂收款。主要包括除质保金、保证金及押金以外的其他暂存款,如学生助学贷款、待确认来款、代扣代缴职工社保及税费等其他款项。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他暂存款进行清理和通知,由二级部门或个人认领,认领的部门(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用以佐证,以便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长期往来款项核销

第十四条 超过5年及以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等债权,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债权核销账务处理,其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核销。

第十五条 对超过5年及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预收)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债务,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债务事项,由经办部门确认,财务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审批后,按学校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超过一年无部门确认、认领的来款,由财务部门按核销审批程序转入学校其他收入,后续确需支出的、由财务部门按照程序处理列支。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经批准处理的债权、债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将相关处理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二级部门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往来款项的审批,做好往来款项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将作为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强化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 二级部门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作为、及时整改。对往来款项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且逾期不整改的部门,学校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依规依纪对责任部门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经费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学校还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往来款项具体审批流程执行学校经费审批管理规定。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已颁布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重庆考区)现场考试计算机机考服务项目(2025-2027年)第二次(CQS25C01516)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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