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与发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一)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审核、录入贷款学生信息,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定期维护学费标准、打款账户等信息,组织开展续贷工作、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协助贷款催收。管理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宣传信贷知识,加强诚信教育。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信息,审核贷款学生收缴费信息,办理贷款结算业务。

(三各系:负责宣讲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指导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及时反馈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 及时提供学生有效通讯方式,协助贷款催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高职新生及在校高职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及本人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三)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额度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8000元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贷款材料

二)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三)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及时交回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处于10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办程序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办理、签约、审核、发放、回收,不单独办理。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三)如果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结清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学院账户。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与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并打印学费、住宿费发票给学生。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院剩余学制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6年。学生毕业后的3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每年的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正常还款时间从学生毕业当年 9 月1日开始计算,正常还款日为每年的111日至1220日(最后一年为91日至20日)。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可一次性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还款金额须大于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每年1月至10月的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为还款日期;16日后申请,还款日期为次月20日;10月16日至12月15日之间申请,还款日期为12月20日。 

第十八条 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还款可登录支付宝手机APP,在“便民生活”页签选择“生活号”,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在线还款”中录入借款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和学生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在学院学生安全保卫处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POS机直接刷卡还款。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约情况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各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因故死亡、休学、退学、升学、出国和被开除学籍,以及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辅导员告知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或提前还款。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贷款毕业生毕业前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在辅导员处进行现场确认,辅导员收回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辅导员须提醒并督促学生按时按约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各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的

   

重艺院〔202020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十项资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0年2月28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规范资助评审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助工作坚持奖优助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执行上级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班级、系和学院各类活动。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奖、助、贷、勤、免、补”资助体系,全面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资助(含重庆市政府资助)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6.三峡移民学生教育资助。

7.其他资助。

(二)校内资助

1.学院奖学金。

2.学费减免。

3.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5.其他。

(三)社会资助

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第七条 学院开设绿色通道,为暂时不能筹齐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应资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安全保卫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及时处置资助舆情。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职尽责,全面负责。

(一)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日常工作。包括起草资助制度、宣传资助政策、组织并指导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受理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组织开展受助学生走访、慰问及资助育人活动。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档案。将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明细足额、按时递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督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发放。负责各个资助系统的数据填报与维护,按要求报送资助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各系具体负责向本系学生宣讲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审核和管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评审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受理本系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监控。负责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 主动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档案。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做好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并根据学生安全保卫处提供的资助发放明细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记账,将发放结果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教务处负责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及时维护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异动信息,做好与资助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为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及时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手续,并将入伍休学和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退役士兵入学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帮扶。  

(五)学生安全保卫处协助办理从学院入伍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资料,按时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教务处办理从学院入伍服兵役学生的休学手续。

(六)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帮扶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政策宣传、审核与申报。

(七)宣传部协助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工作动态宣传,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舆情管控。

(八)纪检监察室对学生资助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进行资助督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九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确保认定、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认定(评审)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为成员,全面组织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三)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所带班)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或所带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果公示、学院审定或报上级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院通过会议布置或下发书面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做好政策宣传和认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在评议范围内公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整理、汇总申请材料,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各系认定(评审)。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系拟认定或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生安全保卫处。

(五)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审核、汇总,提请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院认定(评审)。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集会议,集中审议,确定学院初审名单。

(七)公示初审名单。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向全院师生公示初审名单,无异议后提请院务会审定或按要求上报市教委评审备案。

(八)学生安全保卫处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资助档案,各系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其他资助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或学院相应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学校和社会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根据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种类型和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对资助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对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明确使用范围,其主要为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走访慰问贫困家庭大学生等。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分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当月发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按市级规定发放,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按学年抵扣;对符合校内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财经规定为学生办理结算;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按与捐赠方签定的协议要求发放,其他资助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受助金由相关领导审批后,经办部门交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放明细单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受助学生除现场捐赠资助仪式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各类资助资金发放负直接责任,不得将资助资金转交学院其他部门或个人进行二次发放,不得将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用于抵扣学生欠缴费用。对于学生或家长自愿将奖学金用于抵扣欠缴费用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可进行抵扣处理,完善有关手续,并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当月未发放的资助金,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因弄虚作假受助的学生,经查证后停发余下的受助金,全额追回已发放的受助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因故停发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及时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各系要掌握受助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异动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实时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励志、感恩及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表彰励志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就业或创业帮扶,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切实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各系要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各系可采用信函、电话回访、实地走访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家庭情况,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 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学生,对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要准确掌握,及时帮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人文关怀。

第八章 资助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辅导员、各系、学生安全保卫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规范留档,及时存档,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一)辅导员存档。包括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工作原始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二)各系存档。包括学院下发或转发的资助工作文件、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表、系认定(评审)工作纪要、系认定(评审)结果公示记录、资助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包括资助工作文件、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工作会议与培训、评审及结果公示、资助育人活动、受助学生回访、走访及座谈会等资助工作材料, 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申请纸质材料、电子信息档案等。

(四)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主要为主管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及公示、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特殊认定与资助兜底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学生资助“兜底”机制。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或每学期动态调整后,对市教委下发的相关部门新增的建档立卡、低保、孤残等贫困学生,学院直接予以认定,并进行“兜底”资助;在校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可在事发后一个月内提出困难认定和资助申请,各系对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审核后,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十章 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控资助舆情。各系对本系的资助舆情进行监控,发现舆情后要及时上报宣传部和学生安全保卫处,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由宣传部及时回应学生、家长或社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负面舆论扩大。

第十一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全部公开、评审过程全程公开、评审结果及时公示,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师生监督。各系和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师生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室对资助评审和资助金发放全程监督,对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坚持凡有举报投诉必查、凡有违规行为必究。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的具体条件、评审管理根据各项资助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若本办法中有与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组织、审核和管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院收费标准、学院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院、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院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六、认定方法

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院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家访法,主要指学院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院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院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院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院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院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八、相关责任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各系、各班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九、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儿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支出元。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来源及金额。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誊写一遍: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认定审批

特殊群体类型核实认定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儿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困难等级认定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审批

程序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院(系)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系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资助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参照国奖表现突出的7条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

2.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公示3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3.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院院务会审定,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院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系上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2.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711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与发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一)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审核、录入贷款学生信息,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定期维护学费标准、打款账户等信息,组织开展续贷工作、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协助贷款催收。管理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宣传信贷知识,加强诚信教育。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信息,审核贷款学生收缴费信息,办理贷款结算业务。

(三各系:负责宣讲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指导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及时反馈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 及时提供学生有效通讯方式,协助贷款催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高职新生及在校高职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及本人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三)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额度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8000元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总和。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贷款材料。

二)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三)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及时交回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办程序: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办理、签约、审核、发放、回收,不单独办理。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三)如果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结清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学院账户。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与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结算手续,并打印学费、住宿费发票给学生。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院剩余学制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6年。学生毕业后的3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每年的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正常还款时间从学生毕业当年 9 月1日开始计算,正常还款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20日)。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可一次性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还款金额须大于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每年1月至10月的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为还款日期;16日后申请,还款日期为次月20日;10月16日至12月15日之间申请,还款日期为12月20日。

第十八条 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还款可登录支付宝手机APP,在“便民生活”页签选择“生活号”,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在线还款”中录入借款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和学生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在学院学生安全保卫处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POS机直接刷卡还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约情况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各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因故死亡、休学、退学、升学、出国和被开除学籍,以及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辅导员告知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或提前还款。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贷款毕业生毕业前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在辅导员处进行现场确认,辅导员收回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辅导员须提醒并督促学生按时按约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各系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申请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申请受理每学年一次。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凭有关证明暂缓付费,在入学后申请。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辅导员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经辅导员初审同意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审,如无异议,将拟减免学费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将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五)报学院院务会审议。

三、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三条 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院系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系各班严格按照人数比例评选。

等级

比例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奖学金标准(元)

3%

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000

7%

500

10%

300

第五条 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同学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三)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名单,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务会审定。

(四)学院审定。学院院务会审定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学生安全保卫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18号)废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院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和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按学生实际应缴纳的学费据实补偿或代偿、减免。资助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生应及时联系告知生源地资助中心,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安全保卫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1》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寄送给辅导员,由辅导员交至学生安全保卫处。

(五)学院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教委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安全保卫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将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对入伍资助对象和标准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学生安全保卫处及时做好申报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和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代偿对象为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和乡镇事业单位范围:

 (一)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二)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四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以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18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3年的,向工作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章确认后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习情况、学费缴费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院盖章确认。

(二)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学院盖章确认的申请表。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委、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六条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学院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和学费情况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各系积极做好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使学生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做到应偿尽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教办函〔2019〕27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确保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全覆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工作。

二、资助对象

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入学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若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学费资助和生活费资助,直至毕业为止。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学费资助

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标准每学年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资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资助8000元(在校期间已减免学费的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不再享受学费资助),超出部分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途径解决,也可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申请减免,由学院审批确定。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留级累计享受的年限不得超过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

(二)生活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重庆市户籍和非重庆市户籍)评定国家二等及以上助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生活费资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同时可申请学院其它资助,由学院审批确定。

四、资助资金渠道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重庆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生活费资助通过国家助学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从学院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费资助

1.每年9月底前,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用户名、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字为初始密码登录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https://xs.cqxszz.org.cn/)在线提交本人学费资助申请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10月中旬前,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完成学院申请学生在校情况、学费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

3.10月下旬前,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完成本区县申请学生资助身份、在校情况、学费标准、资助标准等信息的审核。已享受泛海助学等项目的学生本学年度资助学费标准要抵扣。各区县公示审核结果,无异议后报送本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签章确认。

4.10月底,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上对本区县申请学生的审核信息进行上报,学费资助资金代理发放银行根据提交信息为学生统一制作银行卡,于11月中旬前将学费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二)生活费资助

按相应资助类别申请程序进行。未在市教委下发名单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真实可查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身份材料。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资助工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履职,确保精准资助落实到位。

(二)职责分工

1.学生安全保卫处

(1)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各系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排查、统计,并与市教委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逐一比对,确定全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详细信息档案。

(2)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校就读信息审核。

(3)组织各类资助的评审,对学生资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得到相应的资助。

(4)加强与学费资助代发银行的对接,为代发银行提供发放场地和办公条件,做好学费资助银行卡发放工作。

(5)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生活费资助金的发放工作。

(6)协同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2.各系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辅导员在每期开学后对班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排查、统计,并与上级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逐一比对,准确掌握所带班级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详细档案,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

(2)做好各项资助审核申报工作,辅导员确保本班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

(3)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变化和学生在校表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管理。

(4)配合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单及时发放受助金,定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及时记账。 

(2)协同做好资助工作审计或专项检查。

4.纪检监察室

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保障精准资助有效落实,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精准资助是学院贯彻落实重庆市教委、市扶贫办、 市财政局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同时,要严格管理信息导出、共享、公示、流转、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泄露。

(二)辅导员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讲,让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知晓资助政策内容和申请方式、截止时间,如期、顺利完成资助申请工作。各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资助舆论引导,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业、就业和创业帮扶,助推受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奉献社会。

(三)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调整,以国家或重庆市政策为准。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的种类

1.先进班集体

2.学习标兵

3.三好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6.优良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

1.先进班集体

1.1思想政治好: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委会。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1.2文明风尚好:全班同学能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爱护公物、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讲礼貌的良好班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1.3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热爱所学专业,严谨求实、开拓进取。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适合专业特点的学术活动。互帮互学,全学年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在该二级系部名列前茅。

1.4文体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全班同学的体质不断加强,体育水平不断提高。在各种文艺、体育竞赛活动中多次获奖。

1.5各项硬指标:

1)综合考核成绩位于本系前三名;

2)坚持每周至少开一次班会;

3)本学年课堂出勤率、活动参与率、文明寝室达标率、必修课通过率在90%以上;

4)综合测评成绩全班80%以上学生达到70分以上;

5)本学年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得超过3人次。

2.学习标兵

2.1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坚定信念,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尊敬师长,热爱劳动,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生手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学年无旷课,无违纪事例,无纪律处分。

2.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完成实习、实验好,有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

2.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

2.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

2.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1%。

3.三好学生

3.1同2.1

3.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完成实习、实验好,有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

3.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

3.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

3.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5%。

4.优秀学生干部

4.1在本学年担任学校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社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大学生艺术团等干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团支委、班委以上干部,任期不低于一学期,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和主管老师的好评。

4.2同2.1

4.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无补考。

4.4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40%。

5.优秀毕业生

5.1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在校期间累计二次及以上被评为国家级、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

5.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未留降级,无重修课程。

6.优良毕业生

6.1同5.1

6.2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综合表现优秀的。

6.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本年级本专业前4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未留降级,无重修课程。

第三条评选比例

1.先进班集体按各二级系部班级总数的15%评选。

2.学习标兵按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评选。

3.三好学生按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3%评选。

4.院、系两级学生干部按相应院、系学生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评选;班级学生干部按干部总数的8%评选。院、系、班三级学生干部不兼评。

5.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

6.优良毕业生名额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0%评选。

7.以上各项比例计算时如果出现小数,对小数部分进行四舍五入后计算。

第四条评选及表彰办法

1.先进班集体、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针对各在册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教学月内进行。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针对毕业班级,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进行。

2.先进班集体由各二级系部按照条件和比例考核后提出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并征求教学部门意见确定后,报学校批准。

3.学习标兵、三好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按照比例及其条件,提出名单,并填写《学习标兵登记表》等表格,经辅导员同意,系部推荐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处审查,报学院批准。

4.系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评选,提出名单,并填写《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相应部门及负责人同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处审查,报学校批准。

5.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干部的意见,先由各班按评选条件和比例推荐到系部,系部综合评选同意后由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优良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6.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

7.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在表彰前出现违纪取消其评选资格。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如在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成绩不合格,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8.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优良)毕业生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院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尊重和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由轻至重依次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影响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影响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对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理。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者;

(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六)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七)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八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和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者;

(二)同时实施两次及其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较差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者;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或者团伙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九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二)受处分者,已获得奖助学金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资助;

(三)受处分者,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不得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已经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免去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造成经济损失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赔偿;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受处分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的,受警告处分者,可在六个月后申请解除;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可在八个月后申请解除;受记过处分者,可在十个月后申请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十二个月后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在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鉴定意见,上报学院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已解除处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有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和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没收非法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媒体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过程中损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等活动者,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阻塞,资源受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校园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以各种手段盗窃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违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诈骗、抢劫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作案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并能主动退赃和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作案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曾因偷窃、诈骗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5.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或主动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伙同参与偷窃、诈骗、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1)至(3)项给予降低一级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让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确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挑起事端、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恶性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以“赔礼道歉”或其他名义敲诈钱、物,实施报复或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事态扩大,引起新的打架斗殴或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用何种赌具、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组织代课以牟取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如撕毁试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等)影响校园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除所误学习时间以旷课计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人员(包括未饮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寝室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或他人床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以外房屋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异性寝室留宿、留宿异性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故意浪费粮食、水电、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规定作息时间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往楼下倒脏物、脏水,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院声誉的活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存在不文明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观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淫秽制品、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在网络直播中有淫秽举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服务和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伪造教师、学院工作人员签名,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除赔偿受害者医药费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下湖(河)游泳,不听劝告,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四条在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单穿背心、穿拖鞋或携带食物等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上课或集体活动中抽烟、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私接电源、网络信号者,违章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用电设备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引发安全事故者,除承担有关责任外,应当加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从事营销、促销等商业活动者,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贩卖活动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损坏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旷课、旷考学生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旷课学生纪律处分

1.关于旷课学时的计算办法:旷课一天以内的,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旷课一天及以上的、教育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周末教育课、班会、团组织活动、早自习、早操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1学时计算。

2.无故旷课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下一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规定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二)旷考学生纪律处分

1.旷考行为的认定

1)未按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无故旷考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在校期间凡发生旷考行为者均记入学生操行,旷考课程记0分,旷考学生不予正常补考;

2)旷考达到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3)旷考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4)旷考达到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或剽窃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核中作弊者,该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记零,不予正常补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者,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考试中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场外为正在考试的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向他人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的,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凡两次考试或考核(含补考)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束即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二级系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讨论后,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系部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处、保卫处及其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执笔人应当如实记录。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讨论确定初步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年级等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学院名称和处分日期。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各二级系部应将学生受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对考试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已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督促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休学、复学、转学或者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复查,报告结果,提出建议,并根据学院的复查决定制作、送达复查决定书,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组成人数为单数。

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申诉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申请人应附上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

(四)申诉学生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由代理人提出申诉的,应出具同意其代理的材料和代理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向申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向申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2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活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二分之一(含)以上人员同意后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应当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交由申诉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或代理人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复查决定书。申诉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相关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举行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准确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六、认定方法

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八、相关责任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系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各系、各班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各二级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九、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用工单位协同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有:

1)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2)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3)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4)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5)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6)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7)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8)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勤工助学设岗部门的要求

第五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生处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

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长期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学生处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原则上要求用工单位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先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附件1,并报学生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参加竞聘学生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2)参加实验室、办公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3)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各用人部门要及时与所录用的学生签订《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3,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如有用人部门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的,则应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勤工助学学生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填写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盖章)、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送至学校学生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

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

3)借勤工助学名义但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家形象的;

4)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第五章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高危和特种行业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素质培养、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处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

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3)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3)消极怠工,拖延工时;

4)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6)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2)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

为;

8)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酬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经学生处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校内用工单位每月须自行编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交学生处审查,经校领导批准后,由用工单位或学校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设岗部门

名称

 

部门勤工

负责人

 

岗位名称

 

 

 

联系电话

 

岗位地址

 

 

 

预计用工人数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对用工学     生要求)

 

 

 

 

 

 

 

预计每月总工时

 

 

 

 

 

部门领导

意见

 

 

 

                              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1、本表请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前一周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

   2、申请填写时注意需要一岗一表。

附件2 :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申请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院

 

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寝室号码

 

申请岗位

 

本学年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思想、学习、家庭经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

 

辅导员意见

    

 

                                              辅导员签字:                  

   

                         nbsp;                            年    月    日 

用人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学院、班级:                                  联系电话:             

乙方(用人部门):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学校统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乙方自            日至            日,聘用甲方在                   岗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有权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或协议外的要求。

2.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享受勤工助学酬金。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乙方的管理,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无故终止勤工助学工作。

(二)乙方

1.若甲方违反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对甲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3.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4.按时发放酬金给甲方。

5.不得安排甲方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甲方身体承受能力、有碍甲方健康的劳动。

三、甲乙双方在开展的勤工助学工作中,均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乙方盖章: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系部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确定,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的(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新生直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咨询;首次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老生在开学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需继续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网上提出申请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各二级系部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贷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将贷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条学贷办在收到各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费贷款应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学院应监督贷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贷办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学贷办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二级系部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二十条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专科不超过九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人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各学院或学贷办,由学贷办统一函告经办银行;贷款学生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二级系部,学贷办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情况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的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截止时间以派遣时间为准)。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学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学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校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二级系部同专业同年级可以调剂名额。

等级

比例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奖学金标准(元)

5%

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000

10%

500

15%

300

 

第六条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竞赛类

(一)经学校认定参加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公开的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国家级或市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团体

3000

2500

1500

个人

1000

800

500

市级

团体

1500

1000

500

个人

600

400

200

 

(二)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的,按此奖励标准从一等奖到三等奖依次对应进行奖励。

(三)全国比赛市级赛区的比赛按照市级比赛标准进行奖励。

(四)署名为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的项目不予计算。

第八条发明专利类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证书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500、300、150元奖励。

第九条科研学术类

学生以“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5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不奖励。第二及以下作者依次按第一作者的50%、40%、30%和20%给予奖励,第五作者以后不奖励。

第十条英语等级考试类

对国家公共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奖励200元/人或300元/人。

第十一条专升本类

(一)普通专升本

普通专升本是指普通院校的专科学生结束专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之后,通过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升入本科院校继续进行正规本科教育的制度。对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专衔本

专衔本是指专科学生在修学专科学业的同时,加修同类本科专业课程,并通过重庆市自考委统一命题组织的自学考试,从而获得本科文凭的考试制度。对在校期间通过专衔本所有考试课程,符合办理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第十二条创业类

对已通过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的创业项目,根据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项,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500元/项。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类

对应征入伍服役的学生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项目,若符合本办法精神,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不主动申报者不能参与评奖,同一作(或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学生填《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向其所在的二级系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公示时间不少3个工作,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院级评审委员会复核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初步确定奖励名,并向全校行公,公示时间不少5个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

(四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办法荣誉证书和奖金学院审定后由学生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二、组织机构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及管理。

(二)各二级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管办科长(副科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评议的学生范围内公示。

三、贫困的等级认定

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实际,按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一)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80元。

(二)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50元。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20元(重庆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5.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四、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2月底前,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每年9月10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每年9月15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五)每年9月15—24日,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每年10月7—12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经所在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内向学生公示5天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校资助中心汇总。

(七)每年10月18日后,学校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名单及等级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

学校资助中心、各二级系部学生党支部必须积极关注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并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通过下列渠道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方式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定国家助学金

(三)评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

(四)开辟新生绿色通道

(五)办理助学贷款

(六)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不定期发放困难补助

(八)酌情减免学费

六、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各二级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