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164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71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部门为学生安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或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剧场)、行政楼、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位;

(五)计算机房、监控中心;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或联系学生安全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走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生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与学生安全保卫处联系,共同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师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党发〔2021〕25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429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渝文旅办〔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学校督促检查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跟踪问效、强化问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各项工作安排在学校落地生根。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推动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决策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具体包括:

(一)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

(二)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有关文件

(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等有关市级部门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安排、印发的有关文件、督办事项

(四)上级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

(五)上级督办事项

(六)学校年度重点工作、重大专题任务和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重要事项,学校主要领导关于重要工作的指示、批示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敢于较真逗硬、加强督促整改、强化责任追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第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领导、党政办公室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理清责任链条,形成抓落实合力。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审定学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或方案

(二)审定重大事项督查、联合督查工作方案以及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专项方案

(三)听取督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要求,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督促检查工作

(三)牵头制定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查,开展跟踪督办

(四)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编发《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五)承办学校党委、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抓好各项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材料

(二)研究提出拟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实施重大事项督查、联合督查,配合党政办做好人员抽派、资料提供、报告起草、政策把握等工作

(四)承办学校党委、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工作

第九条  涉及党内法规和党建、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干部人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分别由组织统战部、宣传部、学生安全保卫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任务分解和台账制度。对督促检查事项认真梳理需贯彻落实的具体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篡改需要贯彻落实的实质性内容;要逐项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工作目标和落实时限;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及时记账销账;任务分解工作应当在交办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领导带队督查制度。院领导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和学校重大任务开展督促检查;督查方式以现场会、座谈会为主,紧盯重点难点问题,疏通堵点、破除阻力、推动落实;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督查情况;督查组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反馈相关部门,督促尽快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印发督查通报。

(三)批示件办理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办理上级领导批示件,准确领会意图,提高效率、狠抓落实,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批办性批示,要明确目标要求和办理时限;对指导性批示,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思路和办法;对参阅性批示,要督促认真研究参考。紧急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并报告落实情况;非紧急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短期内办结难度较大的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15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办结后再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联合督查制度。经学校党委授权,对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学校党政办或有关部门可以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实地开展督促检查。

(五)调研督查制度。针对学校党委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教职工和学生反映的突出问题等,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暗访、个别访谈、随机抽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注重引用数据和事例,注重“解剖麻雀”,下功夫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为党委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六)情况报告制度。对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印发的重要文件,党政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情况。

(七)核查检查制度。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党政办公室重点选择贯彻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容易出现反弹的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和复核,查证是否属实、整改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师生是否满意,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核查复核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八)督查通报制度。坚持每周催办、每月通报、每季度督导。对抓落实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加分;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扣分,限期整改落实

(九)督促整改制度。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审后书面反馈;对督促检查对象反映的帮助解决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明确责任部门,按程序报审后转交相关部门办理。要紧盯不放、加强协调,督促落实部门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切实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提出立项意见,由党政办公室或其他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起草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落实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办,视情报学校党委书记、院长签发后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需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再报院长办公会或委党委会审议后交办。各部门拟办的任务分解方案应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承办。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收到任务分解方案或督查督办通知后,积极协商办理,按照落实时限、办理要求认真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报告党政办统筹协调。

(三)跟踪催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开展动态督办。对办理逾期的,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办理,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催办。

(四)报告。牵头部门及时汇总其他部门办理情况,拟文并报审后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五)办结归档。对已经办结或作为长期性工作的督促检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需要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报告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出即视为督促检查事项已经办结;不需要报告办理情况的,作为长期性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围绕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抓好统筹联动,发挥各方面作用,做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内外结合,形成督促检查合力。

第十三条  改进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自查、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OA系统督查督办模块,提高督促检查工作实效性。加强现场核查、随机抽查、实地暗访,善于运用交叉督查、调阅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问题。要通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或现场办公,疏通难点卡点问题,跟踪进展情况,推动解决问题和困难,持续深化落实。对容易反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效。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安排督促检查干部列席有关重要会议、跟随领导调研。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机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统战部和人事处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奖评优、资源配置和工作业绩评判的重要依据。

(一)加分项目

1.办理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并纳入督查范围,获得肯定的,按次加0.5分。

2.办理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学校主要领导交办事项并纳入督查范围,获得肯定的,按次加0.2分。

(二)扣分项目

1.未按要求办理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被催(退)办的,按次扣减0.5分。

2.未按要求办理办理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学校主要领导交办事项,被催(退)办的,按次扣减0.2分。

3.日常督查工作中,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按次扣减0.1分。

第十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业务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网络和数据库,为督促检查工作提供经费等保障。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执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干部自身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39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4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顺应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思路,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兼职教师是指,由学院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行业)及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名誉、特聘教授。

第三条 支持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重点满足音乐类、舞蹈类、表演类、艺术设计类、文化旅游服务类、文化传播类、学前与艺术教育类、基础教育部等重点、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聘用的原则及聘用条件

第四条  聘用原则。

按需申报,择优聘用,注重考核,协议管理。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师德师风良好,工作责任心强,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愿意为我校教学和科研服务。

(二)基本教学条件。

1.来自高校的兼职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2.来自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1)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企业)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或岗位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原则上学科背景应与所教授课程专业相同或相近。

3.来自其他领域兼职教师。

(1)在读博士生,可无职称要求;

(2)“双师型”或“双师素质”教师优先考虑。

(3)若因专业紧缺等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三)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六条  学院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艺术院团、文旅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聘请。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行业对口单位或合作企业的人员,建立行业对口单位或合作企业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

第七条  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梳理需求。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教学安排,梳理本单位教师课时安排和兼职教师需求,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将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本单位教师课时安排、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附件1)报送至人事处。

(二)报批计划。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各系提交材料,审核兼职教师需求,报学院审批后,反馈给系部。

(三)考核推荐。各系根据审批后的兼职教师聘用计划,组织进行拟推荐兼职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并会同教务处对拟推荐兼职教师所上课程进行听课,考核教学能力。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确定拟推荐兼职教师人选。并规定时间内将聘用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将聘用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四)部门审核。教务处根据各系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兼职教师资格审查表(附件2)、听课记录表3-5份(附件3)、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附件4)等;人事处对劳动关系、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在职或退休证明、职称或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审核合格后,人事处汇总拟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名单,报学院审批。

(五)聘用上岗。人事处将审批后的兼职教师聘用名单反馈给相关部门,系根据兼职教师聘用情况,安排教学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教师聘用后续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因原岗位校外兼职、兼课教师人员变动需增补的,原则上每2个月不超过1次,并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九条 对各二级教学单位未按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或未按规定履行正式手续的兼职教师,学院可拒付或缓付课酬工资。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按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按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进行直接管理,日常考勤由二级教学单位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对教学效果好,且连续被聘用的兼职教师,要保持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听课制度,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组长每学期对兼职教师每人至少听课1次; 教务处、教学督导对兼职教师不定期听课。对未达到兼职教师岗位要求,教学效果不好或学生负面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发现并处理,每学期末各二级教学单位须将本单位对所属的兼职教师的听课记录表交由人事处备档。

第十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兼职教师代表座谈会,了解兼职教师的需求以及动态。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学院兼职教师的信息库建立以及建档工作,档案包括面试试讲考核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每学期考核表,听课记录表、兼职教师劳务协议等。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的重点。每学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一次,通过综合测评,掌握兼职教师的授课水平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各二级教学单位须将兼职教师的考核记录表和听课记录表分别交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兼职教师的协议签订、终止、解除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聘期原则上为1学期。

第十九条 聘期届满,根据教学岗位需要、个人表现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学院与受聘人员均要签定兼职教师劳务协议,发放聘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岗位、聘期、职责、义务和权利;

(2)劳务报酬;

(3)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消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5)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因学院不能履行兼职教师劳务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与兼职教师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但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第六章 兼职教师的待遇及福利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聘用的兼职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参照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行业技能证书等级发给课时费用。原则上正高260元、副高150元、中级及以下(含无职称)70元每节的标准执行。具有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社会知名度较高或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等,经教务处考核教学质量后,参照职称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课时费。

第二十五条 周课时量标准。每学期校外兼职教师课时量(院校总和),高级职称不超过10节/周,中级及以下(含无职称)不超过14节/周,超出部分不予计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人员资格审查表

3.听课记录表

      4.2020-2021学年下学期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

信息表

5.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劳务协议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部门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需求

人数

岗位要求(学历学位、职称等)

拟安排周课时量

备注

1

2

3

4

5

6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来  校  时  间

原工作单位及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计算机掌握程度

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关系(仍在职∕已离职∕已退休)

社会保险关系状况(继续在原单位缴纳∕拟转入本单位∕个人缴纳∕无)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待遇情况

其他

家庭

成员

主要

社会

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职务)

 

 

 

起止时间

何地何单位任何职务

证明人

学历、学位情况

第一学历(最高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第二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第三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在读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职级及职务情况

职称级别

评聘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及岗位

级 别

 职 务

聘任时间

聘任岗位

正高级

副高级

其他人员

中级

原职务

现聘任岗位

聘任时间

初级

初级以下

其  他  信  息

何时何地参加

何种政治理论、

业务培训

业务技术专长、重

要发明创造、科研

成果、著作、译著

何时何地何原因

经何单位批准

受过何种奖惩

中信银行卡号

郑重承诺

本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职或退休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中信银行卡复印件

窗体底部


 

附件3:

             听课记录表(教师用表)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任课教师:                         授课章节: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授课学生所在班级:                       学生出勤情况:            

授课内容(过程)纪要

学生情况

学生学习兴趣及知识掌握情况、学生出勤及课堂纪律等情况

 

 

意见建议

听课人:         

 

(教研室组长、主任听课用表)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授课章节:                         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授课学生所在班级:                       学生出勤情况:            

 

                   

1

有教案,备课充分

2

教学内容充实,信息量大

3

阐述问题深入浅出,有启发性

4

教学重点突出,表述简练准确,有条理

5

板书工整,设计合理

6

对课堂讲授内容娴熟,运用自如

7

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成果

8

教学富有启发性,能给予学生启迪

9

课堂控制和应变能力强

10

课堂气氛活跃

11

教师教态大方,精神饱满

12

课堂纪律良好

13

教学媒体使用得当

意见和建议:

 

 

 

 

 

 

 

 

 

 

 

 

 

听课人签字:             


 

附件4:

         学年  学期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拟聘系

性别

职称级别及证书(或行业技能证书)

学历学位及专业

高校或行业

主要任职经历

拟担任课程名称

拟安排周课时量

(单位:节/周)

是否已购买社保

备注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5:

                                    协议编号: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劳务协议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职称: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不具备与甲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且乙方承诺其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单位)同意乙方在甲方兼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兼职(劳务)员工。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情况及兼职期限

(一)乙方自身的劳动关系为如下       情况:

1. 乙方属于       状态,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 其他情况                                 

(二)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职务/岗位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三)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教学计划为乙方安排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合理安排课时。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教学管理制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甲乙双方商定的课时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包括备课、授课、批改作业、期中考试、课外辅导、期末出题、监考、阅卷、登录成绩等教学环节。

三、聘期内劳务报酬

(一)乙方的课酬标准按甲方相关文件规定支付,为

人民币       元/课时;由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甲方同意的乙方的教学、工作出差的费用支付按甲方财务规定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教案、教学进度,督察教学效果。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乙方不接受改进意见或改进无效,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安排商定的教学任务并提出教学要求。

(四)在甲方的教学过程中,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乙方人身健康和意外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按照本协议及甲方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如实填写兼职信息表,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教师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身体健康状况等证件和资料。

(二) 接受甲方教学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提供教学进度执行情况,认真完成甲方布置的教学任务。

(三)遵守甲方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不随意请假、调课,确实需要调课时,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所在系部及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四)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教学活动。

(五)在上课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六)根据本协议及甲方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件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甲方按乙方课酬标准人民币       元/课时扣除乙方未完成课程的课时报酬总额。

(三)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随意调整课时或缺勤、迟到、早退,给甲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依照学院考勤制度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但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个人因任何原因近三个月累计天不能从事本协议规定的工作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其他

(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所有甲方颁发的正式文件及规章制度均作为协议的附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四)乙方保证不因本人在甲方兼职(劳务)工作,而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法律或其他纠纷的影响,并承诺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乙 方: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地 址:

电 话: 023-6233566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35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3月2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是指学校工作运转情况的反映及为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及时、安全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追踪重点工作部署,收集、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增强政务信息工作意识,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不定期组织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政务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和政务信息员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政务信息汇集、传播的枢纽和中心。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加强对学校政务信息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全校政务信息工作,切实抓好政务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完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辑、上报、通报等日常事务,建立快速高效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第八条 不断完善全校政务信息系统网络,稳定政务信息员队伍。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务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负有职责范围内信息的采集、编写、提供的职责。部门负责人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作好工作指导和协调。

政务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政务信息员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备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 政务信息员的主要任务:

(一)主动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市文化旅游系统和教育系统重要工作、全校和本部门工作动态;

(二)作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学校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了解学校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对学校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第四章  政务信息采编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有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部门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四)其它应当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官方网站等。学校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刊发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原则上,各部门不能设置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必须设置的,经党政办公室审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通报、动态的,需由承办部门与党政办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十三条 对学校领导批示转发有关部门的工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学校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员应当对采集到的政务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和上报政务信息要做到内容真实、主题明确、格式规范、言简意赅(一般信息不超过200字,重要信息不超过600字)、文字通顺、术语准确。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应把握政务信息的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政务信息安全。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和资料保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有关政务信息报送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汇编、上报。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定量报送任务制度。

(一)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学生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音乐系、舞蹈与戏剧系、艺术设计系、学前与艺术教育系、文化与旅游管理系、通识教育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每月报送信息基数1条。

(二)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后勤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图书信息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和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工会每两月报送信息基数1条。

党政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上级部门领导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情况,各类动态事件、热点问题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特别时间规定的,从其要求;

(二)其他政务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适时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供各部门搜集、报送政务信息时参考。也可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部门按要求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动态,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向上级报送一般政务信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核。上报重要的简报、动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凡印发、报送的政务信息,均采取固定的格式。印发的信息与领导签发的原稿按有关规定存档。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部门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并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量化政务信息报送任务,将报送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并根据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的情况实施计分排名。具体计分办法:

(一)各部门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基数的,超过的每条加1分;

(二)被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和市教委等上级相关部门采用的政务信息,每条加5分;

(三)报送的政务信息经市文旅委、市教委转报市委、市政府,被其网站采用,每条加10分;被其相关刊物采用,每条加20分;市领导有批示的,每条加30分;

(四)单条政务信息的联合报送部门不超过2个,如被采用则牵头部门每条加3分,配合部门每条加2分。

(五)各部门未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基数的,每差一条扣2分;指定信息、紧急信息出现漏报、迟报或未按照约稿时限完成报送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信息内容失实、数据虚假、出现重大错情的,每出现一条扣3分。

(六)加分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台帐,每月通报一次各部门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督促各部门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部门基础分为100分,综合每月统计通报情况,并经年度加减分核算后,各部门得分情况按百分比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中信息工作得分。若发生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扣减年度目标考核相应分数。对信息工作不重视、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要通报批评。上报政务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报送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年度信息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3名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受表彰部门中参与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可参评政务信息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二级考核制度,以调动相关人员报送政务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聚力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引领再塑新风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0年度工作总结

 

2020年,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搭平台、聚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上新台阶,现报告如下

一、聚力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引领再塑新风

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引领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对标争先”建设,获得市级样板支部创建立项1个。顺利完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工作。持续推进中央及市委巡视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回头看”,扎实开展巡视整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开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巡察工作。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从教学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12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努力破除制约发展的深层障碍。四是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师德优良、师风雅正的育人生态。加强学生国防教育,19名学生光荣应征入伍,获中央军委工作检查组肯定。

持续抓好疫情防控,艺术抗”凝心聚力

学校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印发疫情防控“1+3”工作方案,建立线上线下24小时防疫体系。召开疫情防控线上线下会议50余次。开展线上教开设线上课程235门,学生线上达65万人次。师生原创抗疫歌曲、绘画作品等960件,其中23件作品被学习强国平台、重庆日报等主流媒体采用。22名学生志愿者到一线参与抗疫。全体师生同舟共济,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三、担负立德树人使命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改革引领发

科学编制十四五规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十四五”规划编制培训会、专题会,全面总结三五工作推进十四五规划编制,科学谋划发展布局着力创建市级“双”。制定《创建市级“双高”行动计划(2020-2024年)》,抓好“双高”建设、提质培优、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专题培训,启动市级“双高行动计划”创建工作广泛深入调研。围绕中心工作,针对改革发展重大任务,深入市内“双高”校、国内艺术类高职院校、文旅行业知名企业调研10余次,取经问道、调研论证、明确方向、找准坐标。

(二)师资队伍选优配强

选任处级干部20名,安排31名同志到相关岗位工作,完善二级院系工作班子配备,搭建年轻干部成长平台。举办新任中层干部、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班,开展新任中层干部试用期集体谈话。公开招聘教师41人,配齐专职思政教师16名。引进正高、副高职称人才各1人。获评市级重点人才培养2人、“双师双千”培养计划3人,获批人才培养专项资金263万元。

(三)教学复评喜获好评

对照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整改指导意见,围绕领导作用、师资队伍、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学生发展、数据平台、智慧校园7大任务目标,通过67项整改举措,全面完成51个整改问题点,促进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提高。复评专家组高度肯定学校整改工作扎实有力,目标任务明确,成效非常显著,学校在办学理念、师资建设、产教融合、治理效能、办学条件等方面有较大提升。

(四)教学成果成效显著

学校获市人社局认定全媒体运营师新职业立项建设单位、重庆市学分银行试点单位,3个市级教学资源库验收通过,2门课程获市级一流课程认定。教师获市级微课比赛一等奖、三等奖各1项,全市高职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三等奖2项、第五届重庆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劳动和技能竞赛优秀奖3项,1名教师被评为高校在线教学创新应用先进典型,2项课程思政研究项目获市教委立项。学生在大广赛、巴渝工匠杯、播音主持大赛等赛项中取得佳绩。

(五)产教融合取得突破

成立全国首家重庆文旅(广电)职业教育集团,集团成员单位108个,在新华网、中新网、重庆日报等10余家主流媒体给予报道,央视网、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等30多家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四川艺术职业学院、重庆文化艺术品行业协会、重庆长江黄金邮轮有限公司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六)招生就业再创佳绩

2020年高职录取1800余人,招生计划超额完成(完成率101.06%),艺术类最低提档分数在全市高职院校中名列前茅,秋季统考艺术类专业平均分高出本科线。聚力“六稳”“六保”,克服疫情影响,2020届毕业生1590余实现充分就业,就业率超过98%位居全市高职院校前列

(七)脱贫攻坚勇于担当

学校被评为重庆市文化旅游委系统脱贫攻坚工作先进集体,1名扶贫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个人记功),其扶贫事迹被央视新闻宣传报道,以其对口扶贫村为平台改编创作的微电影,登上中纪委官网。成功举办重庆市“脱贫攻坚青春榜样”故事分享会,获共青团重庆市委通报表扬。对口扶贫5个乡镇,扶贫帮扶80余万元。为巫山县双龙镇,设计农产品、工业品包装7套,制作农产品包装5500套。教师原创歌曲《春暖我的家》入围2020重庆市脱贫攻坚原创歌曲大赛30强。

(八)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学生宿舍D栋(投资约7000万元、建筑面积约19000平方米,宿舍384间,满足2300余名学生入住)已开工建设。可容纳500人的实训剧场已建成投。学术报告厅、阅览室维修改造、风雨操场改建等项目全面实施。

(九)社会服务再上台阶

学校参加市文旅委主办的首届山水重庆夜景文化节暨秋冬文化旅游惠民演出2场获社会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市文化旅游委予以通报表扬在重庆国泰艺术中心举行学校“音为梦想”优秀青年教师专场音乐会。承接两江新区大型文艺汇演、“一街一品”文化品牌建设等项目。实施各级各类培训项目11期,培训500人次;开展中国舞学生考级、美术考级3.1万人次。顺利实施2020年全国广电资格考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1年,学校将持续加强党建引领,全面从严治党,抢抓战略机遇,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后疫情时代教育教学工作,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双高”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校园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深化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改革,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乘势而上,努力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艺术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概述


附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概述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对标争先”建设,获市级样板支部创建立项1个。19名学生光荣应征入伍,获中央军委工作检查组肯定。疫情期间开设线上课程235门,学生线上学习达65万人次。师生创作抗疫艺术作品960件,其中23件被学习强国平台、重庆日报等采用。22名学生志愿者参与一线抗疫。选任处级干部20名,队伍建设选优配强。获批人才培养专项资金263万元,获评市级部门重点人才培养2人,市级“双师双千”培养计划3人。教学复评工作专家组高度肯定。 学校获市人社局认定全媒体运营师新职业立项建设单位、重庆市学分银行试点单位,3个市级教学资源库验收通过,2门课程获市级一流课程认定。2项课程思政研究项目获市教委立项。六是成立全国首家重庆文旅(广电)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108个,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领导莅临集团成立大会现场并讲话,新华网等10余家主流媒体给予报道。高职录取1800余人,招生计划超额完成;毕业生1590余人实现充分就业,就业率超过98%,居全市高职院校前列。学校被评为重庆市文化旅游委系统脱贫攻坚工作先进集体1名扶贫干部扶贫事迹被央视新闻宣传报道;成功举办重庆市“脱贫攻坚·青春榜样”故事分享会,获共青团重庆市委通报表扬。九是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学生宿舍D栋建设顺利推进。十是参加首届山水重庆夜景文化节暨秋冬文化旅游惠民演出获社会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市文化旅游委予以通报表扬。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6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多元立体的课程育人体系,推进课程改革创新,规范课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学校课程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1月7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规范课程管理,实现课程育人实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1.      坚持育人导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推进课程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精准实现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发挥课程思政功能,强化专业课程育人导向。

2.      坚持产教融合。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对职业标准提出的新要求,将职业标准融入到课程标准、课程内容的设计和实施中, 落实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的要求。

3.      坚持示范引领。坚持重点建设和全面推进相结合,通过遴选优秀课程重点建设,充分发挥优秀课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升学校课程建设整体水平。

4.      坚持共建共享。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

1.      课程定位建设。课程建设应满足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必修选修课程类型定位、专业课程类别定位以及理实课程类型定位准确。

2.      课程规划建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专业(群)发展规划和课程的定位,结合学校和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课程建设与发展。

3.      课程体系建设。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课程设置与行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专业课程与通识课程、理论类课程和实操类课程的数量比例,推进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项目化。

4.      课程标准建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课程概述、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教学实施建议、考核与评价方式、编制依据的内容。在课程实施中,应根据课程标准配置教学资源、组织教学、进行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教学进程表中的课程均应制定课程标准。

5.      课程内容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反映本课程领域内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及相关交叉、融合学科领域的情况;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和实际教学需要选用优秀适用的教材,鼓励建设校本系列教材,注重与行业企业合作,体现工学结合特色;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库,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开展优质在线课程、精品开放课程等网络课程建设,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支持。

6.      课程思政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三全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课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促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深度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思政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进行课程思政研究,开展课程思政系列主题活动,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类别推进实施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计划、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计划、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遴选计划、思政课教师与专业系(部)手牵手计划、课程思政实践育人基地建设计划等,建立多元立体式的课程思政建设格局。

7.      实践教学建设。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实验设施能满足学生能力培养和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满足课程教学需求。

8.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建设。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将多媒体技术、仿真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引入课堂教学。

9.      课程评价建设。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积极改革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建立系统有效、持续深入的课程评价与改进机制。注重采用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内部人员评价和外部人员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促使行业企业人员深度参与。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反馈及时, 聚焦问题,支持课程建设质量的改进。

10.  课程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课程负责人一般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一定行业实践经历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二级教学单位要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      课程建设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课程建设相关文件的审核确定、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以及检查验收工作。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推荐和日常检查、管理等工作。

2.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门课程均设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包括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教学环节(教案、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规范建设等。

3. 教务处是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课程建设的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课程资源与支持性条件保障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课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与验收

1.      课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校级课程建设项目(含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与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含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以及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由二级教学单位申报、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予以立项;市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申报,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2.      课程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学校定期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二级教学单位应对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各类课程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给予配套下达。

2.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课程设置管理规定(渝文艺职院〔2015〕130 号)》废止。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重艺院发〔20217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17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教学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校外兼职、兼课教师)。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事件性质分两大类,即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其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以及“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三类。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由各教学单位认定核实,教务处核准备案、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

(一)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教学相关规定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被举报或事后查证属实的事件,由教务处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件认定书》(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书”)交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收到认定书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件的调查、确认工作,并将调查确认的结果书面反馈给教务处;

(二)事件责任人或所在部门主动报告的事件,由教务处会同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书交教务处;

(三)根据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件行为的调查结果,教务处按事故类型、性质、影响以及事故责任人的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教学事故级别。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处理权限

1.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各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备案;

2.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由各教学单位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由各教学单位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报请党委会研究决定处理;

4.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监控和仲裁。

教学事故查实认定后,由教务处发布《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报》,该通报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的处理:

1.由教务处在一定范围发布《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报》;

2.对事故责任人每项事故次月绩效工资中扣减300元;

3. 事故责任人及所在教学单位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依规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条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的处理:

1.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由教务处发布《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报》,在全院通报批评;

2.学院对事故责任人每项事故次月绩效工资中扣减800元;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4.事故责任人及所在教学单位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依规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的处理:

1.提请党委会研究,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签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报》,在全院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每项事故次月绩效工资中扣减3000元;

3.将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岗位,调离周期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

4.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5.事故责任人延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技术职务;

6. 事故责任人及所在教学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主动上报教学事故,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责任部门按同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以告知书(附件3) 的形式反馈给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或教学事故责任人有异议但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复核确定事故属实后,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书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教学事故级别,责成事故责任人改正或赔偿相应损失,并按学校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二级教学事故次数达 3 次及以上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取消该部门年度评优资格,并由学校主要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告知书送达事故责任人本人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应于30日内完成复核,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凡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本办法中未列出的事故情况,经研究后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原《重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2014〕40号)废止。



 

附件1

表1:教学类事故认定标准

序号

事故情况

级别

       1  

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等校内外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

       2   

打骂学生、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  

因工作不负责或个人师德问题在学校、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指师生、家长或社会对某教师反映强烈或被媒体披露)。

       4  

因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   

教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用具或其它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6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教师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7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8  

阅卷或评分教师篡改或伙同他人篡改学生试卷或成绩。任课教师故意损毁学生答卷或出具虚假成绩。

       9   

教师在收到教学任务安排后,于行课前一周内无故拒绝教学任务安排,迫使课程停开、迟开,造成不良影响。

   10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命题,影响课程考试正常进行。

  11           

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学生轻微伤害。

   12            

教学活动期间,未经同意抽调学生参与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3            

发现违规事实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处理。

   14            

阅卷或评分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判成绩,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5            

任课教师、阅卷或评分教师因主观原因丢失学生成绩。

   16            

任课教师在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公布学生成绩前,擅自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在师生中造成严重后果。

   17            

校内一般考试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18            

课堂(实训)中对学生操作没有保护、演出(实习)没有对学生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造成学生伤害的、导致索赔纠纷,但未对学院造成重大影响。

   19            

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学生未能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20            

作为指导教师,在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及效果。

   21            

开课后2周内,仍未完成教学文件。

   22            

酗酒后上课,在教学场所吸烟或其他不文明行为。

   23            

擅自调课、调换上课地点。

   24            

教师在课堂上非教学需要使用手机,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

   25            

教师上课期间谈论与教学无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26            

任课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容不端庄造成不良影响。

     27            

校内一般考试监考迟到、早退,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接打电话等)。

   28            

考试评分后,成绩已登录但试卷遗失无法提交。

   29            

不在规定时间上报考生成绩与成绩分析,影响后续工作。

   30            

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3次及以上。

   31            

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32            

逾期不提交教学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范,致使后续工作开展受阻。

   33            

考试监考迟到。(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除外)

造成考试无法进行

   34            

向学生分发试卷后 5 分钟未到

   35            

学生进入考场时未到

   36            

一学期内,无特殊原因,未按教学大纲行课,造成课程目标未完成。

12≤差异学时

   37            

6≤差异学时<12

   38            

4≤差异学时<6

   39            

单次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除外)

15≤分钟数

   40            

5≤分钟数<15

   41            

分钟数<5

   42            

考试命题出现知识性错误。

20≤分值

   43            

10≤分值<20

   44            

分值<10

   45            

一学期内,成绩计算或登载时出现错误。

10≤累计人次数

   46            

5≤累计人次数<10

   47            

3≤累计人次数<5

   48            

教学中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性质给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事故处理)

 


 

表2:教学管理类事故认定标准

序号

事故情况

级别

       1  

各系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只有一部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导致教师无纲上课、随意安排。

       2   

未经正常审批程序,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或开课计划。

       3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

       4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5   

因教学安排不当,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给校外人员。

       7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9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错排班级、考试课程,致使有关学生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10            

考场发现全套试卷有漏印、缺页等现象,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11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12            

因教材漏订使学生在开课第2周仍未得到教材。

   13            

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供教材一门课程以上,影响教学。

   14            

上级主管单位或学校要求进行数据报送、统计时,漏报、错报信息,造成影响或损失。

   15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16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7            

相关环节管理人员未及时将课务变动情况通知有关师生和相关职能部门,由此造成课程冲突,或造成授课教师或学生迟到、缺课,或造成相关部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18            

相关环节管理人员未及时将课程表发给任课教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9            

学生学籍异动处理中,未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对学生选课、考试、成绩登录等工作造成影响。

   20            

因工作失误使学生走错考场、拿错试卷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21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和教学用具。

3000价值

   22            

1000价值<3000

   23            

价值<1000

   24            

审核失误,造成某一教材和教学用具错购或报废。

3000价值

   25            

1000价值<3000

   26            

价值<1000

   27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造成恶劣影响

   28            

造成不良影响

   29            

未造成不良影响

   30            

教学管理中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性质给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事故处理)

 

 

 


 

附件 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件认定书

事件责任人

所属部门

时间

地点

类型

[    ]检查发现  [     ]主动报告    [    ]事后查证  [        ]被人举报

 

事件行为描述

 

 

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

意见


附件 3

 

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告知书

              (教师姓名):

你于××××年××月××日(落实到具体时间),在××××××××(教学活动)中,因××××(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学院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教务处核实,你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如果你对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无异议。

 

 

××××年××月××日

教务处

 

… … … … … … … … … … 裁 … … … … … … … … 剪 … … … … … … … … 线 … … … … … … … … … … … …

 

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告知书(存根)

              (教师姓名):

于××××年××月××日(落实到具体时间),在××××××××(教学活动)中,因××××(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学院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教务处核实,你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如果你对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无异议。

 

××××年××月××日

教务处

 

我已收到上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告知书。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2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职称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16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增强学校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在职在岗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适用本办法,含常规申报、破格申报、“绿色通道”、考核确定。

第三条  学校经市文化旅游委职改办、市教委职改办和市职改办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高、中、初级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和其他系列职称推荐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行专家评议、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综合评价,择优晋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小组、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成审核工作。

(二)二级院系分别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二级院系党政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本院系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工作。二级院系职称申报推荐小组原则上57人,其他部门不限。

(三)学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称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职高专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及其他系列职称评议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艺术组、文科组、综合组等三个学科组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由正副高级职务合并组建,原则上36-75人组成且具有一定比例校外专家,高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成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每年根据职称评审级别及学科类型随机抽取执行评委。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七条  坚持创建市级“双高”的发展目标与定位,克服“四唯”倾向,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制定不低于重庆市高校教师系列申报条件的本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共同监管。

第八条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实行评聘结合。

第九条  职称申报遵循对岗申报的原则,申报人员须按现任岗位对应的职称系列进行申报。已取得的职称系列与现任岗位不符的,应按规定转评。已取得某系列职称,可多评其他系列同级职称,但不能跨系列多评高一级职称,且取得的其他系列同级职称仅作为学术技术水平认证。转评和多评按正常申报条件执行。

申报考评结合系列职称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按要求逐级申报,由学校逐级推荐。

本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评定双师职称,按相关要求执行。                                                                                                        

新入职教师,符合相应职称系列申报条件,并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按要求申报。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行业企业引进特殊人才等绿色通道职称评定纳入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对标《学院创建市级“双高”行动计划(2020-2024年)》,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等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以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代表作目录根据实际,每年实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其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当年申报情况和空岗情况,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单列计划。

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含二级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正副书记);主管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心理学教师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专职党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二级院系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正(副)书记、专职组织员,职能部门主管和专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分管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对不承担三全育人课程思政建设的,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延期2年。

(三)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资格申报具体评审条件执行。

(四)经查实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学术诚信的,以及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延期3年。

(五)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现延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的年限未满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年限的,从满基本年限当年起算;已满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年限的,从出现延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凡因出现延期申报的情况,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同一行为符合多条延期申报的情形,以最长的延期申报时间为准;不同行为符合多条延期条款者,延期申报时间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一)符合第十一条所示代表作相关条件的。

(二)有援外、援藏、扶贫等经历者。

(三)行业企业工作累计十年及以上申报高级职称者。

(四)申报留学回国人员、行业企业引进特殊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绿色通道职称评定者。

(五)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任职3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的。

(六)省部级及以上行指委成员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七)其他有文件依据在职称晋升方面可优先推荐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和考核确定条件执行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

(三)在延期申报影响期内的。

(四)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的。

(五)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情形。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通过学校官方办公平台公开发布当年职称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二级院系(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三)二级院系(部门)审核推荐。各二级院系(部门)职称申报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结合其考核情况和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兼课教师由所属的二级院系审核推荐;申报教师系列专职辅导员类职称的,由二级院系和学生安全保卫处联合审核推荐;申报教师以外其他系列职称的,由所在部门审核推荐。二级院系(部门)拟推荐人员材料在本院系(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受理。由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二级院系(部门)推荐人员材料,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安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查工作。申报材料在本校公示3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执行评委抽取。执行评委从学院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校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学科组,其成员由同行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学科组对照申报条件,参考综合评价量化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学科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学科组和评委会均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或不同意,均须经应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评审结果当场宣布。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学校官方办公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九)评审材料归档。学科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  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经处理意见反馈给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属实,送评委会复审。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提出,超出时间不予受理。复审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时,按程序重新进行公示。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应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的,取消申报资格,延期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申报人及其直系亲属当年不得参与联系执行评委和评审会现场服务等工作,不得担任当年执行评委。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

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对有关违反评审纪律的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第三十一条  投诉和举报须提交书面材料,非实名不予受理,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级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和重庆市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相关规定出台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代表作成果参照表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代表作成果参照表

类别

参考范围(获奖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满足其中一项

教学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全国技术能手;

2.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3.国家级、省部级一流课程、精品课程认定;

4.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技能竞赛奖;

5.国家级、省部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奖;

6.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奖项(不含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7.出版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

8.主编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获奖;

9.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

10.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拔尖人才;

11.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科研类

论文类

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SCISSCI 一区期刊论文;各学科门类权威刊物论文: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文学评论、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科学(A-G 辑)、SCISSCI 二区期刊论文

项目类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著作类

获国家级出版图书奖项

成果奖

获国家级、省部级社科成果、科技成果奖

创作类

艺术基金

获国家艺术基金、省部级宣传文化发展基金

展览收藏

作品入选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或被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收藏,或获得国家级奖项(含等级奖)

社会

服务类

技术服务

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须出具创新成果证明(专利、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并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的创新评价材料(评价必须载明取得何种创新,该创新是否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研究处于何种阶段,是否转化投产,如投产,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论证会的全套会议材料(附论证专家署名意见)。

政府咨询

决策咨询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第一完成人,须出具推广应用文件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其他类

争先创优

1.国家级、省部级脱贫攻坚先进典型

2.国家级、省部级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政工作者

3.国家级、省部级党建先进工作者、党组织或党员被选树具有重大影响先进典型

4.国家级、省部级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建功标兵)

备注:以上各类别职称代表作成果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信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信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0161

各系、处(室、部、中心):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信访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01231

 

 

 

 

 

 

 

 

 

 

 

 

 

 

 

 

 

 

 

 

附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信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的信访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级信访,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四条 学校的来信来访处理由信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信访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应选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倾听和合理采纳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信访工作。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相关部门交办、转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并对交办的信访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催办。

(五)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提前化解工作。

(六)通过信访渠道分析、了解校情民情,向校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报告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好务。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强化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的意识。

(二)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四)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向信访办公室报备,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

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

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学校层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部门联合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办理前可以告知信访人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上级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处理群众来信应严格按拆封→登记→办理→回复→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规定,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则,予以及时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应对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答复;对答复过的已经做出处理的决定、没有提出新问题的来信,不再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和蔼,耐心倾听。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并报送领导阅批,按领导阅批意见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的信访事项应视具体情况抓紧办理,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对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或视情况向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核。

信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复核部门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办理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信访办公室发现办理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责成办理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办公室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信访办公室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督办可以采用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三)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围堵、冲击学校,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教育教学公共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7日印发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艺院201713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