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艺院党发〔2021〕1号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层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层干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经2020年学校第5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层干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1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围绕“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办学治校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中层干部是指选任、聘任和安排在学校行政管理内设机构、教学科研内设机构正职、副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协助岗位的干部)和学校群团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任用与任期

第四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掌握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切实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干部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等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干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统战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初议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一律不列入考察对象: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违反学术规范和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八条 推行二级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中共党员院(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中共党员副院(系)主任一般应任院(系)总支委员。

第九 从严掌握破格提拔领导干部,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党委报告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的事由和征求上级党委的意见。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经相关领导会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文号行文。

第十一条 任(免)职时间计算。由学校党委决定任(免)职的,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二级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负责人,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有关的待遇变更,从任(免)职时间的当月计起。

第十二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原则上应任满一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作调整,但同一领导干部不宜频繁调整或交流;对试用期未满的新提任领导干部以及现任岗位任期不满1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交流;离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不足2年的,一般不作交流。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意识形态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改进工作作风, 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改进会风文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要崇德尚法。严格约束自身操守行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慎独慎微;加强家风建设,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增强法制意识,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依法依规办事。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专题研究干部培养工作。一般性工作事宜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或决策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加强中层干部培训,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合理制定并落实中层干部培训规划、培训年度计划,完善中层干部培养工作措施,加强中层干部培训管理与考核,中层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培训档案纳入本人档案。

 中层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及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不予提拔。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党员中层干部每年政治理论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

第十九条  鼓励中层干部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中层干部学历、学位发生变化,要及时向组织统战部报送学历、学位、学习鉴定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中青年干部社会考察和实践锻炼。不定期组织中层干部参加社会实践、专题调查和外出学习考察。有计划选派中青年干部到上级机关、其他高校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建立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完善培养措施,按有关程序有计划地安排学习培训,推动分工调整或轮岗交流。对缺乏二级院(系)或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安排到二级院(系)或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地区锻炼磨砺。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处级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参加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二级院(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前准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在会前请假,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对无故不参会或不认真准备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处级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整改情况纳入部门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

二级院(系)班子处级干部人数较少的,按规定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重庆市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和学校党委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自觉管好“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

二十  严格执行干部请假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或因私事、因病外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规定。

中层干部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延期返校的,应说明原因,返校后及时补办手续。中层干部请假后,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超过一定期限的,必须说明在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中层干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所在部门或分管工作出现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中层干部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与其日常考察、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应按照外事管理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由组织统战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查核和查核验证,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不一致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当年不能评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应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凡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重大事故、婚姻变化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凡学校内设机构出现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重大事故,班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发生违反纪律事件,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任职谈话制度。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副职领导谈话。坚持任职廉政谈话和党风廉政承诺制度,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与学校党委、行政签订党风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坚持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每年应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十条 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制度,落实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谈话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所分管(联系)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组织部门同中层干部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中层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注重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制度。中层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组织统战部办理,由学校党委审批。严禁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

第三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届中或因晋升、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其离开现职岗位前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评价。审计的对象、内容由学校党委确定,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结果应向校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职能部门与二级院(系)之间、不同部门或部门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严格执行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制度。凡涉及中层干部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亲属的职务任免、岗位调整、考核考察、公考招聘、职称评审、人才评价、项目评审、成果评选、奖励处分、招生考试、成果评选、出国(境)审批、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须回避。

第三十五 加强外派干部管理。以学校名义选派、推荐、借调到校外工作的干部,纳入学校层面外派干部管理。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期间,由组织统战部、人事处、派出部门和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

外派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所担任职务相应的职责。对外派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经相关单位和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在工作、生活、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著作等有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要自觉树立职业精神、 强化职业意识,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出国(境)等情况应在本部门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中层干部的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科学有效的领导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组织统战部与纪检监察室联席会制度,研究干部监督工作,做好干部全息记录信息汇总综合,形成干部管理监督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中层干部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褒奖鼓励担当者、支持保护担当者、提拔重用担当者,营造担当干事的良好氛围,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按程序选拔任命的中层干部实施试用期考核,由组织统战部具体实施。

主要考核任职试用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考核其岗位适合度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试用期考核程序主要是发布试用期满考察公告、撰写试用期满工作总结报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形成试用期满考察报告和审定考核结果等。

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层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学校党委下发正式任职通知,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四十 中层干部试用期出现以下情形认定为不合格:

1.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

2.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发生重大稳定事端、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败坏师德师风的恶性事件;

4. 考察对象本人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违纪违法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 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6.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届满后,学校对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换届时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围绕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一岗双责等情况,全面科学地考核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加强平时考核,注意考察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层干部在政治上不守规矩、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能力上不适应不胜任、作风上不严不实、廉洁上不干净及有其他情形,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应予以免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到位、对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工作懒惰、作风懒散等行为,给国家和学校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室、组织统战部提出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对中层干部执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有与制度规定、事实不相符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进行函询、提醒或约谈,必要时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党员中层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干部管理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重艺院党发〔2021〕3号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经2020年学校第5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11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职能部门与二级院(系)之间、不同部门或部门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的重点是学校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主要包括:

(一)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10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职级10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

(四)需要任职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轮岗交流。

第六条  学术性或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第七条  加大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职能部门与二级院(系)之间领导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注重选调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二级院(系)任职。选拔学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有在二级院(系)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党委工作部门新提任负责人一般应有学生工作经历。

第八条 加强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性质的岗位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注意安排干部在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轮岗。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或部门交流任职。同一部门或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九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二级院(系)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

第十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轮岗交流或者不轮岗交流: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或到达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和组织统战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初步方案,提出需轮岗交流的干部名单;

(二)学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三)组织统战部征求需轮岗交流干部的校分管领导意见;

(四)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部门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部门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教学一线、急难险重岗位和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系、处(室、部、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经20211026日第37次党委会议研究,现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党委书记

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建及党风廉政、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人才等工作。

吴小兰  党委副书记、院长

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党委副书记

负责党建、信访、组织、干部、宣传、统战、巡察、青年、乡村振兴、建设工作,兼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分管部门: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宣传部、艺术设计系、通识教育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基建后勤处,联系校团委。

柳世平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市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

主持学院纪委、市监委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室。

   党委委员、副院长

负责财务、资产管理、招投标、审计、学生工作、安全保卫、校园综合治理、招生就业、后勤管理、老同志管理等工作。 

分管部门:财产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学前与艺术教育系、基建后勤处

    党委委员、副院长

负责双高建设、教学、人事、师资队伍建设、职教研究、质量管理、校企合作、图书管理、智慧校园建设等工作。

分管部门: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图书信息中心、音乐系、舞蹈与戏剧系、文化与旅游管理系。 

向治中  党委委员、副院长

负责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继续教育、工会等工作。

分管部门:继续教育中心、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系工会、重庆玉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完成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1029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重艺院发〔202149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业务技能培训、人才培养专项合同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后教育是我校人才培育的主要路径,对经研究审

批后教职工职后教育进行资助,实行协议管理。分为以下三类:

(一)学历提升。学历提升包括在职报考非定向全日制专业型博士研究生或国家专项博士研究生计划。

(二)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是指经我校选派或自主

申报参加符合“双对口”(单位需求与培训方向、所在岗位与培训内容)原则的线上线下集中培训、跟岗实践培训、资格考试培训等;

(三)人才培养专项。人才培养专项是指国家、省(市)及

我校三个层面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人才发展提升项目。

第四条  职后教育范围。学历提升原则上就读(送培、训)单位或专业符合“双对口”(发展需求与报考单位、所在岗位与报考专业);业务进修培训原则上为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背景的组织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市场盈利性培训不送培。人才培养专项原则上为国家、重庆市或其他省市,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立项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五条  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访学或业务技能培训的,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外,由人事处会同党政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主管部门外事处或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审查等事宜,确保符合出国出境学习相关规定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章  学历提升

第六条  申报对象。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

第七条  申报原则。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学校统筹考虑,保证教学管理正常运行原则。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请学历提升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立足学院发展需要并向学院重点、精品和特色专业或中层管理岗位倾斜;

(四)原则上在我校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单位工作满2年且申报不同学历学位层次或学术研究工作结束,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工作每年3、6、9、12月各受理1次,申请人须报考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交《学院教职工学历职后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党政联席会研究,有效期1学期。审核推荐按以下流程进行:

1.教学系(部)对申请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复审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考试前1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其他职能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提升,由所在部门形成推荐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拟签意见,考试前1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3.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含部门主持工作岗位和部门协助岗位)申请学历提升,由组织统战部提出初审推荐,分管院领导拟签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签,提交党委会审议;

4.我校副职领导提出学历提升申请,由党委书记审批,并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5.我校主要领导提出学历提升申请,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二)资助申请。报考获得录取通知的人员且符合第四条第1款可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等程序执行;未履行申请报备程序且无法处理工学矛盾的其他高校已录取人员,须申请自行离职。

第十条  奖励经费及资助方式。2021年1月1日起,履行经费资助审批流程,完善服务协议等手续的学历提升申报人员,在全脱产教育期间,可享受保留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毕业取得双证(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返回原岗位工作后可享受奖励经费。

(一)基本工资。按照学院绩效、薪酬相关政策执行。

(二)社保缴纳。培养单位规定学制内社保费由我校统一缴纳,超过规定学制,我校保留其社保账号(期间社保费用由本人先行自费缴纳,正式毕业后由单位返补给本人)。

(三)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12万元。

第十一条 协议管理。

(一)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前须与我校签订职后教育服务协议书,在编人员可保留编制及岗位。未签订协议书并擅自离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日常管理。 在职人员参加职后教育学习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汇报学习情况,交学习总结一份由所在部门存档;所在各部门应加强对参加学历提升教职工的管理,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报知人事处,由我校党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学习,并按我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通知所在部门,由其及时传达至参加学习的教职工;因集中学习或论文答辩等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处理。

(三)违约责任。参加学历提升,享受了资助政策(含脱产学习时间和奖励及其他待遇等),从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间起应当在我校服务不低于8年(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的除外),若几种学历提升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或辞岗时需全额退还由我校资助和奖励经费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完成学业者,并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对我校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

十三条  送培原则。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学校统筹考虑,保证教学正常运行;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业务技能培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立足本职岗位,服务教学和服务管理;

(四)原则上近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六)参训人员原则上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业务技能学习;

(七)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1次及以上的,1学年内不得安排其他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主要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包括:

(一)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

(三)跟岗实践培训;

(四)自学和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六)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7)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学校统筹类培训。根据上级机关规定与我校整体培训规划,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人员参训,包括国家、省市等培训和校本各类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后,各培训牵头组织部门须到人事处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详见附件2)。

(二)个人申报(选派)类培训。

1.培训开始前。个人填写《学院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详见附件3)按照流程完成事前审批程序(详见附件4)。除上级部门指令性培训外,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涉及经费按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执行;收费培训报院长和书记审批。

2.培训结束后。各用人部门须到人事处进行学时登记和教育成果鉴定(详见附件5,6),未尽事宜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重艺院发〔2020〕146号)执行。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经我校党委会审批,完善服务协议与核验证书等手续的业务技能培训人员,人事处审核盖章并给予鉴定意见,相关待遇可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0﹞7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管理。参加一个月以上在职业务技能培训的人员,培训前须于我校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按照一个月服务期1年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未签订协议书并擅自离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并劝其离职。

第十九条 相关要求。

(一)参加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视为一项培训经历,可认定继续教育学时,费用资助或报销按我校业务培训进行申报审批。

(二)合同制人员在处理好工学矛盾前提下,可在职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履行人事处审批程序,不享受以上规定的资助政策。未履行申请报备程序且已考取全脱产学历进修的人员,须申请自行离职。如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博士学位后,符合条件者可参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二十一条  送培原则。坚持学校统筹考虑,优中选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人才培养专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原则上在我校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送培人员原则上在2年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项目;

(五)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1次及以上的,不得安排送培。

第二十三条  遴选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要求,由我校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其余流程参照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培养时间或项目周期超过三个月及以上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内容和方式。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执行,进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理。参照第二章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重艺院〔2018〕149号)废止。

 

附件:

1.教职工学历提升申请表

2.教职工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主办部门用)

3.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4.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5.教职工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6.教职工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提升申请表


  请
  人

姓    名

教工号

所在部门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最后学历

授予单位、时间


  申报
  情
  况

报考
  学位

报考
  学校

报考
  专业

报考类别
  (画√)

在职定向培养

在职委托培养

本人计划

本人对入学后岗位工作量安排计划

学习结束后是否愿意按我校管理规定
  履行协议服务年限(本栏须明确填写)

所在部门意见

是否同意报考(本栏必须明确填写)

对该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安排的具体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查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拟签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本培训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卡(主办部门用)

 

主办部门

起止时间

培训班名称

培训对象

校内专兼职教师/校外兼职、课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工勤

培训内容

培训地点及培训形式

备注:表格后需附照片一张。

培训学时

 

 

备注:按照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1天算6学时)计算。

涉及经费  总额(万元)

培训师资及联系方式

参训名单

 

 

 

 

 

备注:需列出具体人员部门及名单,此栏可根据需要调整。

备注

主办部门签章认定:

20

人事处审核意见:

20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使用,各部门牵头主办的各级各类培训须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一登记;

2.各培训主办部门须在培训结束一月内将此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备案(主办部门留存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3.每年职称评审由人事处统一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并逐步采取未报备不予以认定办法执行;

4.人事统一建立全院教职工培训资源库,为各类数据平台填报及相关资格评审提供基础材料支撑;

5.个人外出职后教育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保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个人版)》费用报销时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6.统计范围包括:(1)职能部门或二级系部集中业务技能培训,政策宣讲、学术讲座等;(2)结合工作实践培训,实践交流、挂职锻炼等。

 

 

 

 

 

 

 

 

 

附件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申请人员

所属部门

培训项目

培训形式

起止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培训预算

预算总金额(单位:元)

培训费

(单位:元)

交通费

(单位:元)

食宿费

(单位:元)

标准*人

标准*天*人

标准*天*人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核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

二、部门副职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1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三、一般教职工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2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附件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岗位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用工性质:在编/合同制管理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后教育时间

职后教育内容

学习方式

学时

证书

颁发机构

总学时

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备注

 

 

 

20     年   月  日

备注: ①请在自己的岗位类别上划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②请在自己的用工性质上划勾:在编/合同制管理

③只填写xx年继续教育情况

附件6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重艺院〔2018〕138号)规定,经审批程序       同志于                  日-         日参加由               组织的                           

                                 业务技能培训,需提交以下成果鉴定材料:

(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协议书》(1个月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年继续教育登记卡》;

(3)《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4)1500字学习总结材料一份(7天及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经鉴定,该同志已按照《办法》要求,提交以上第       项材料,可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重艺院〔2017〕46号)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人事处(公章)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46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重庆市编委关于印发《高校编制周转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高校编制周转制度人员实名制管理方式(试行)》的通知(渝编办〔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编制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规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调出和离职。

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专题研究决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2.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或调整以及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按相关政策执行。

3. 院校体制调整中涉及到院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人员的调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 人员调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原则。

3. 人员调出和离职坚持遵循政策原则,坚持市编委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原则。

第二章 调入

第四条  直接商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二)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

(三)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和岗位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5周岁,副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正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直接商调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情形的(试用期除外);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与原单位或原聘用机关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原单位或者原聘用机关同意解除约定的除外);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五)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商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我校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个人、单位推荐的,需推荐人、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推荐书(函);学校用人部门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用人书面报告,含理由和专业、岗位要求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进行编制、岗位和人员资格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综合素质(含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并进行体检和实地到拟调人员工作单位进行政审考察);

(四)如考核、考察合格,则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送商调请示;如发现问题则报送党委会审议是否终止调动程序。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商调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章 调出

第八条  事业编制人员调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出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调出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核定拟调出人员情况,符合政策和学院规定可调出人员,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3.学院研究同意后,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技岗位八级及以下,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专技岗位七级及以上,报市文化旅游委领导审签后办理调动手续。

4.事业编制人员(含周转编制人员)在政策规定或学院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受理调出申请。

5.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调出手续。调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拟调入单位(上级机关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出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办理。

第四章 离职

第十条  事业编制人员离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职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离职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事业编制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申请的,按服务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四)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动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高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条件的,经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按本规定执行。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

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45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

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吸引学院专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加快学院“双高”代表作成果培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文)《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关于创建市级“双高”行动计划(2020-2024年)相关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规范程序。高层次人才引进应遵循党管人才原则,严格考核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规范操作,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二)科学规划,按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应与我校发展规划相一致,既要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才队伍的优化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引进发展前景较好的专业和我校特色优势专业急需的高水平人才,同时统筹考虑我校发展急需的教学科研骨干型人才。

(四)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成果考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引进方式

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包括:

(一)全职引进。采取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公招(考核)招聘、合同制等方式进行;

(二)非全职引进。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项目引进等方式进行。

三、引进范围和条件

(一)全职引进。通过编制调动、合同制或公开招聘(考核招聘)引进的人才包括:

1.市级高层次人才

主要是指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文)条件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院级高层次人才

主要是指有利于推动学院双高建设和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符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院级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博士研究生学历专业人才。符合我校专业群要求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已经取得一定学术科研成果,能够带动学院重点发展的优势专业(群)的专业人才。

第二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符合我校专业(群)建设要求的高校教师、教育研究和文化等系列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正高可放宽至55周岁及以下。教学、科研或管理成果突出,能胜任学院专业带头人,具有专业建设能力、教学团队建设能力的教学科研或教育教学管理人才。

第三类:行业企业高素质技能技艺型人才。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拔尖人才、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或与上述条件层次相当的国内外行业(企业)高技能技艺人才。年龄50岁以下,能推动学院重点发展的专业(群)对接产业,提升专业服务社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行业企业人才。

(二)非全职引进。对市级以上高层人才、博士研究生人才、高校教授、行业企业拔尖专技、技能、技艺人才,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可通过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项目引进的方式引入,以协议项目制或标志性成果目标责任制的方式开展专业建设、团队建设、研究创作、重大项目建设等。

四、引进待遇

(一)符合重庆市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人才,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待遇,我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具体配套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全职引进人才。2020年1月起,符合我校急需紧缺人才,除享受我校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外,同时享受下列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待遇(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或以上类型,按照“待遇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一类: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

1.一次性补贴:15-20万元,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确

2.教研科研创作启动经费:优先申报校级重大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市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按照1:1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薪酬待遇:按照我校绩效、薪酬待遇相关制度执行,享受骨干和专门人才绩效。

第二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

1.一次性补贴:正高(高校教育研究系列和教师系列职

称20万;其他类15万),副高(高校教育研究系列和教师系列职称8万;其他类6万)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2.教研科研创作启动经费:优先申报校级重大项目(委

托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市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按照1:1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薪酬待遇:按照我校绩效、薪酬待遇相关制度执行,享受骨干和专门人才绩效。

第三类:行业企业高技艺技能型人才。

1.一次性补贴:15万元,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2.项目启动经费:直接承担学院委托的重点建设项目;

原则上市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按照1:1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薪酬待遇:按照我校绩效、薪酬待遇相关制度执行,享受骨干和专门人才绩效。

(三)非全职引进人才: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引入的高层人才(团队),根据协议项目制或标志性成果目标责任制的约定情况和党委会决议,以项目工资制、协议工作制的方式兑现。

五、工作程序

(一)提出引进计划。各二级部门提出引才需求或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状况及发展要求编制引进计划,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研究论证,形成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目标任务和引进方式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明确岗位需求。用人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确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职责任务、工作计划、考核指标等,填写高层次人才需求表报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素质考核。人事处会同组织统战部、教务处、职教研究中心对拟引进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认真考察拟引进人才的思想品德、学历背景、职业素养、业务能力、教科研创成果、发展潜力及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及身体状况等情况后,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形成评审结论。

(五)人才办提交院长办公会提出研究意见、党委会研究决定。研究同意后签订引进协议或聘用合同书。

(六)办理引进手续。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会意见,对拟确定拟引进人员(团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七)人才引进中采用商调、考核招聘方式引进的,按照学院《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商调管理办法》、《学院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六、聘后管理及考核

(一)引进人才的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在我校服务8年,并服从学校、用人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学校应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措施。受聘者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即予解聘;违反师德师风或受到处分的,随时解聘。因考核不合格被解聘,或因个人原因违约或离开我校的,受聘者须将其享受待遇中除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资、保险、工会福利待遇外的收入退还我校,并退还我校人才引进一次性补贴和其他支出成本。

(二)引进人才的考核

1.引进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成果考核。

2.引进重庆市级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管理;

3.事业编制内引进的院级高层次人才目标管理按年考核,三年为一个成果考核周期,考核未达到目标任务绩效的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内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4.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按项目管理考核,根据项目协议约定周期和执行成效进行考核并兑现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并退还费用。

5.所有考核均由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组织第三方进行目标绩效考核认定。引进人才考核期满考核程序为:

(1)引进人才在聘期满3年时提交工作总结,填写《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期满考核表》并提供详细支撑材料。

(2)用人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期终3年履职情况综合鉴定。

(3)人才办会同组织统战部、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职教研究中心等部门邀请第三方专家对拟引进人员进行评议认定。

(4)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进的人才履职情况及是否追加或扣减引进有关待遇提出意见。

(5)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对拟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研究其入选层次,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七、引进人才待遇兑现

(一)个人待遇。引进人才来校报到后可向我校申请兑现个人引进待遇。一次性补贴从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签订聘任合同后第一年兑现其一次性补贴的50%,其余经费分年度兑现,项目启动经费和薪酬待遇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二)科研经费。科研启动资金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提供,引进人才根据科研及专业情况向职教研究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后立项执行。科研启动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待遇。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 号)及《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 号)相关条件的人员,我校负责组织申报,经上级批准后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其他待遇按我校相关程序办理。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我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工资待遇等,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二)协议管理。我校将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具体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聘期目标考核。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校的,需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全程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监察监督。

(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及相关待遇实行一人一议、一事一议,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重艺院〔2018〕54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号: 2021Q00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全职引进人才聘用协议书

 

 

 

 

 

 

 

 

年  月  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人事处制)

 

 

甲方: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邮编:400020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宅地址及个人电话: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乙方符合甲方引进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需要、乙方自愿的原则,就服务协议约定如下:

一、引进方式

(一)编制调动:        

(二)公开招聘(考核招聘):       

(三)合同制:            

二、服务期限

乙方人才类别为办法中     类(职称:     ,学位:     ),

服务年限为_年(自            日至           日)。

三、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乙方根据自身所对应的人才类别,在服务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标准:(一人一策)

1.                                                  

2.                                                  

3.                                                  

三、服务期间待遇

(一)甲方根据引进方式和人才类别,向乙方提供人才奖励费(其发放标准根据《办法》规定执行),包括以下三项中的一项以上:

1.一次性补贴     万元;

2.科研或创作启动经费     万元;

3. 其他待遇:                                              

                                   (如:无,请填写“无”)。

(二)甲方按学院规定为乙方提供考核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服务期管理及考核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甲、乙双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条款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二)甲方将在服务期满时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按要求在协议期内每年年终提交业绩总结及相关成果材料1份,甲方将组织第三方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结果与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挂钩,具体挂钩方式按《学院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中第六章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 本协议未涉及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二)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__ 年__ 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编号: 2021F00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非全职引进人才聘用

协议书

 

 

 

 

 

 

年  月  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人事处制)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乙方符合甲方引进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需要、乙方自愿的原则,就服务协议约定如下:

二、引进方式

柔性引进

二、服务期限

乙方人才类别为办法中    类(职称:     ,学位:     ),

服务年限为    年,时间为         日至        

(第一年为试行合作,经考核合格,继续聘用)。

三、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聘用乙方为特聘教授,艺术设计专业群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乙方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导向和行业发展趋势引领专业群建设发展,结合甲方专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需求,每个月集中不低于4天的时间到甲方相关系部指导工作(其余时间结合工作任务灵活安排),在三年服务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要求:

(一)专业及课程建设

1. 指导系部专业团队完成所带专业建设标准    套,按要求提交甲方教务处组织第三方审核。

2. 指导系部开展专业调研、论证,每年按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行业变化趋势完成所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次,提交甲方教务处组织第三方审核;

3. 指导完成至少    项省部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骨干专业、实训基地等)的申报、建设和结项工作;

4. 指导系部专业团队推进专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协同创新。完善产教融合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标准    套,指导系部建立校外专业教学实践基地不少于    个;

5. 指导系部专业团队编写或完善所带专业核心课程标准    套,按要求提交甲方教务处组织第三方审核。

6. 指导系部推动院级以上教学资源库的建设。每年完成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不低于    门。

(二)人才培养及教研教改

1. 承担所带专业主干专业核心课程    门及以上,每门集中授课(    学时/期/门)或专题讲座(    次/期)的方式完成。

2. 指导相关专业学生及教师(个体或团队)参加本专业领域技能赛事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项;

3. 每学期按计划参加系部教研会;

4. 每学期面向系部师生开展学术讲座不少于    次;

5. 指导青年教师开发示范课、精品课或研究课等不少于    门;

(三)科研创作

三年内以学院教师或学院兼职教授名义发表学术成果、主持相关科研项目工作:

1. 发表或指导青年教师发表北大核心及以上论文不少于     篇;

2. 指导教师组织编写校本教材不少于      部;

3. 指导主持申报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科研教改或艺术创作项目课题不少于     项;

(四)团队建设

1. 组建教学团队,建立传帮带机制培养青年教师;

2. 组建科研团队,提出可行性建设方案建立相关专业发展研究中心。

三、服务期间待遇

甲方通过柔性引进方式聘用乙方,根据服务内容,向乙方提供年度人才奖励费    万元以上,按以下方式兑现:

1.每月固定发放兼职聘用工资    元;

2.每年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励    元;

3.在完成年度基本目标工作量基础上,所获立项主持的科研创作项目按照1:1配套;所获荣誉及科研创作项目与学院教职工享受同等立项结项奖励。

四、服务期管理及考核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甲、乙双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条款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二)甲方将根据乙方服务内容制定《高层次人才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在服务期满内对乙方进行年度动态考核,乙方按要求在协议期内每年年终提交业绩总结及相关成果材料1份,甲方将组织第三方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向乙方发放年度目标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为优秀:应发年度目标绩效奖励追加    元;

2.考核结果为合格:应发年度目标绩效奖励按    记发;

(三)甲方将在服务期满时对乙方进行总体考核,组织第三方对乙方服务期进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成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甲方续聘乙方的重要依据。

五、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乙方已知晓,本协议中甲方向其提供的岗位津贴、考核奖励、一次性奖励金、住房补贴等待遇以及物质奖励,均是以乙方遵照本协议要求,达到资质条件、到岗工作和遵守服务期并完成工作任务为条件,甲方所提供的人才引进措施。

2.乙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向甲方汇报、提交相关身份、工作经历、职称和学历级别等信息和文件,诚信完成本协议所规定之工作任务。若乙方出现造假行为,在协议服务期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提供的所有人才引进经费、财物和日常培养管理的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在服务期结束,并不影响甲方对乙方上述追责权力的行使;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甲方依法予以揭发和举报。

3.乙方服务期限未届满,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甲方请求解除本协议的,已支付的人才引进经费、财物和日常培养管理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5.乙方在服务期内,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形成相应的工作成果或工作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限,或解除协议,终止对乙方相关人才引进经费、财物和培养管理费用的支付,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

6.服务期间甲方支付的培训进修费用纳入人才引进奖励退还内容和违约金计算的基数。服务期间在学校所购房或集资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乙方在服务期内如因隐瞒原工作单位的要求或违反有关工作性质的限制,与原工作单位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解除协议。

8.因以上事项而发生的纠纷,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

(一) 本协议未涉及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协商解决。

(二)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__ 年__ 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46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重庆市编委关于印发《高校编制周转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高校编制周转制度人员实名制管理方式(试行)》的通知(渝编办〔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编制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规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调出和离职。

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专题研究决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2.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或调整以及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按相关政策执行。

3. 院校体制调整中涉及到院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人员的调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 人员调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原则。

3. 人员调出和离职坚持遵循政策原则,坚持市编委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原则。

第二章 调入

第四条  直接商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二)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

(三)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和岗位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5周岁,副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正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直接商调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情形的(试用期除外);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与原单位或原聘用机关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原单位或者原聘用机关同意解除约定的除外);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五)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商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我校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个人、单位推荐的,需推荐人、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推荐书(函);学校用人部门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用人书面报告,含理由和专业、岗位要求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进行编制、岗位和人员资格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综合素质(含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并进行体检和实地到拟调人员工作单位进行政审考察);

(四)如考核、考察合格,则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送商调请示;如发现问题则报送党委会审议是否终止调动程序。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商调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章 调出

第八条  事业编制人员调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出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调出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核定拟调出人员情况,符合政策和学院规定可调出人员,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3.学院研究同意后,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技岗位八级及以下,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专技岗位七级及以上,报市文化旅游委领导审签后办理调动手续。

4.事业编制人员(含周转编制人员)在政策规定或学院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受理调出申请。

5.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调出手续。调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拟调入单位(上级机关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出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办理。

第四章 离职

第十条  事业编制人员离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职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离职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事业编制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申请的,按服务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四)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动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高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条件的,经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按本规定执行。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艺术学校关于《重庆艺术学校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的公示

经艺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报学院党委会备案,拟于近期启动重庆艺术学校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现将《重庆艺术学校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公示如下,公示期2019年10月28日17:00–11月1日17:00(五个工作日)。请于2019年11月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人:李老师  付老师

联系电话:62335661 62335662

联系邮箱:282168643@qqc.om

附件:重庆艺术学校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docx

重庆艺术学校

2019年10月25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的公示

经院务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并报市文旅委备案,拟于近期启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公示如下,公示期2019年10月28日17:00–11月1日17:00(五个工作日)。请于2019年11月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人:李老师  付老师

联系电话:62335661 62335662

联系邮箱:282168643@qqc.om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实施方案.docx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