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七项制度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系、处(室、部、中心):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七项制度已通过学校第15次党委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75

重艺委〔2022〕80号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团的基层建设,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设立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组织。高校基层团组织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的地位。

 

第三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始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四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聚焦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深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工作格局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突出实践育人,繁荣校园文化,搭建活动载体,加强与校外基层团组织的协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四)心系团员青年,促进学生成长,努力做党联系团员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五)夯实基层基础,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勇于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下共青团主导的青年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组织功能。

 

(六)全面从严治团,严管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队伍,加强团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在高校可以设立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第六条 高校本级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院(系)级单位有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高校团委,以及院(系)级单位团委,一般由7至1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21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数量可适当增加。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4人(含学生1至2人);规模较大的高校,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团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高校团委,工作确有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最多不超过31人。常务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委会由团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团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

 

除高校团委本级外,院(系)级单位等其他基层单位团委不设立常委会。

 

第八条 团员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系)级单位,以及院(系)级以下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年级、学科专业、班级或部门机构职能等,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有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团支部;团员不足3人的,可以跨班级、年级、学科专业或部门机构建立联合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社会实践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心理健康委员等。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院(系)级单位的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

 

有教职工团员3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单独建立教职工团组织。教职工团组织的设置一般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将教职工团员编入学生团支部。

 

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中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一般应当根据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高校团组织隶属关系。省级以上团委可以结合实际,经与相关地方、行业、系统党组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整优化高校团组织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高校出现撤并、多址办学、设立分校、合作办学等情况,上级团组织应当及时指导其加强组织设置,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

 

第十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高校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可以依托分校分部、宿舍楼、书院、学生社区、项目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实体型或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团委、院(系)团委应当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立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团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项目攻关、赛会活动等专项任务或临时性工作时,可以建立临时团组织。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结合校企合作办学,依托实习实训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校企共建共管的产业学院、企业学院等建立实体型或功能型团组织。

 

高校各类实体型、功能型、临时团组织应当建立网上社群,实现对团员的全覆盖。

 

第十二条 巩固班级团支部建设,强化团组织功能。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统筹支部委员、班委职责设置。具备条件的,依照程序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或由团员身份的班长担任团支部副书记。有学生党员的学生团支部,原则上由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青年头脑,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政治认同、涵养家国情怀、增强使命担当。

 

(三)宣传、执行党的政策,贯彻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在参与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校内外充分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坚持标准、科学调控、规范程序、提高质量,严肃组织生活,抓好仪式教育,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和转接,执行团的纪律。

 

(五)完善党团组织一体化育人链条,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工作。

 

(六)注重实践育人,组织广大团员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造、见习体验、文艺体育等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化能力。

 

(七)服务学生成长,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业进步、就业发展、家庭生活、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八)加强团组织规范化建设,规范学生和教职工团组织设置,加强对下级团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

 

(九)在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推动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团属青年学生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支持其依法依章依规抓好建设、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形成合力。

 

(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思想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围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教育活动,宣传和执行党组织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

 

(二)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团员,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主题团日,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做好团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

 

(三)引导学生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四)发挥团员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开展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形式多样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五)经常性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及时向党团组织报告学生思想动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风险。

 

(六)评议推荐团内荣誉,会同班委会研究决定班级中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五条 高校教职工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及时向团员通报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动员团员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协助党组织加强青年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针对青年教职工特点开展服务活动、加强联系凝聚,听取反映意见诉求,促进青年教职工成长发展。

 

(四)做好团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组织生活,组织教职工团员积极参与和指导学生团组织的建设,为学生团员作出表率。

 

(五)引导青年教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掘、培育、推荐优秀骨干人才。

 

第四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高校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发挥组织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团员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高校应区分重点,针对不同团员学生群体做好有针对性的教育。普通本科学校要侧重研究型人才培养,突出学科素养培养、学科交叉培养,注重激发学习热情和奋斗精神等;高等职业学校要侧重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突出职业道德、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教育。

 

强化团支部在政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聚焦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推进理论学习规范化。团支部一般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次专题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的组织生活,结合团员学生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采取时事辨析、研讨碰撞、分享交流等学习形式,发挥同伴教育功能,增强思想性、情感性和参与感、时代感,注重入脑入心入魂,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七条 落实发展团员有关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科学制订发展团员计划,严格规范做好发展团员工作。

 

高校团委应当设立团校,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团员和团干部的教育培训。设立团校应当注重与高校党校建设、“大思政课”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相结合。有条件的院(系)团组织可经上级团组织批准,联合或单独设立团校。

 

第十八条 加强团员日常管理,依规管好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及时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督促教职工和学生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开展年度教育评议和先进性评价。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做好新生团员、毕业生团员、升学团员、出国(境)学习生活团员的组织关系和团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理论宣讲、榜样选树、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载体,组织动员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挺膺担当。引导团员提升精神素养和斗争本领,勇于在社会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同错误观念、不良行为作斗争。加强校地共建、区域联建,以团支部为基本单元,有计划、大批量、小规模、经常性组织团员学生开展社会观察和社区实践,提高社会化能力,培养家国情怀。团支部一般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外实践活动。

 

落实团员激励机制,通过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增强团员的先进性和光荣感。

 

第二十条 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巩固和提高团员申请入党比例。在党组织领导下,加强选优、育优、推优工作衔接,优先推荐团支部书记、委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不断提高为党输送政治骨干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及时依规教育或处理。依章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第五章 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和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要强等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提升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的重要平台,选优配强高校团干部和工作骨干。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配置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教职工专职团干部职数,分校区较多的应当酌情增加专职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党员、团员青年教职工和思政课教师、优秀学生党团员等担任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挂职、兼职团干部职务的机制。在校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一般不少于5人;10000人至25000人的学校,一般不少于9人;25000人以上的学校,一般不少于12人,分校区较多的学校,应当酌情增加。院(系)级单位团组织、教职工团(总)支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岗位应当专设,出现空缺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配齐。高校团委书记一般应当按照学校中层正职配备和管理,按规定列席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高校团委内设机构负责人、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是专职干部的,一般应当按照院(系)级单位中层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当作为高校党委、院(系)单位党组织的委员人选。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上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协管。应当保持任期内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相对稳定。

 

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应当重视选好配好教职工、学生团(总)支部书记。按照规定从严做好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高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团组织负责人任职培训、任期轮训机制,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组织应当切实履行分级分类培训职责,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实现对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每年应当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上级团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团干部及团员青年代表开展高校团委书记满意度评价,结果向高校党委反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评价结果较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建议高校党委予以调整。

 

高校专职团干部津贴补贴、工作量核算、职级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应当不低于专职辅导员待遇。团组织对青年教师的荣誉表彰应当纳入教师荣誉表彰体系。

 

第二十六条 从严加强高校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教职工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制度。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防范化解风险或其他重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团干部,应当依规依程序严肃问责。

 

高校教职工团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团的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养成。加强对学生团干部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良好学习和工作作风。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完善团教协作机制,推动党建带团建制度在高校的落实。在党委领导下,高校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总体格局,一体研究部署落实,团的工作和建设在学校党建工作考核中占比不低于10%。党建带团建情况纳入高校党委对院(系)单位党组织的巡视巡察监督范畴。建立完善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分管共青团工作,党委(常委)会议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专题汇报制度,一般每学期研究不少于1次。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制度安排,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应当纳入高校党员发展工作规划,实现紧密衔接。

 

第二十八条 高校团委应当单独设置,不得随意撤销、降格、减员、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予以纠正。建立高校团组织与学生工作等部门合理分工、有效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按照在校生人均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高校团委日常工作经费,并在活动场所、设备、时间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根据组织隶属关系,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工作,每年专题研究不少于2次;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校团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军队系统院校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4日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赴北碚区开展2023年10月统一战线双月座谈会

11月8日,学校赴北碚区开展2023年10月统一战线双月座谈会,学校党委书记梁跃,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统战团体成员代表20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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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一行人先后赴卢作孚纪念馆、举人楼、金刀峡镇产业学院进行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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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刀峡镇偏岩古镇,活动人员围绕“建强学校无党派人士工作室”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交流。党委书记梁跃认真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建议,并对大家的发言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梁跃从座谈会场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标语着手,向大家分享了如何做好自身角色转换和场景转换,引导大家要积极发挥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作用

梁跃指出,统战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基础。学校广大统一战线成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聚焦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好建言献策“直通车”优势,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推动我校统战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学校实现“上坡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普通专科2023年招生章程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普通专科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4482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学校概况: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是201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综合性高等艺术职业学院,是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基地、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计划实施院校、重庆市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被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表彰为重庆市文明校园。学校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占地46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在校生近6000人,教职工300余人。学校历经近40年办学发展,秉承“厚德博艺、真诚求索”校训,用情怀立德树人,用责任培根铸魂,用担当成就全人教育,用传承弘扬优秀文化,学生在金K奖、桃李杯、荷花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赛事上斩获殊荣。沈铁梅、蒋勤勤、殷桃等优秀毕业生活跃在祖国文艺战线,被誉为“艺术家的摇篮”。

专业建设有力,育人成效明显。学校参与多项国家教学标准研制,获教育部专业建设项目2个、行指委项目3个;获教育部、文化部、民宗委三部委示范项目2个;建成国家级课程资源项目1个,获国家艺术基金资助4项。获评重庆市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建成市级骨干专业4个、实训基地3个、教学资源库3个、职业教育双基地2个、一流(示范)课程4门、教学创新团队4个。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7项,在市级微课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上获得佳绩。

融合格局形成,产教共生共荣。参与《校企合作指南》国际标准研制,牵头成立重庆文旅(广电)职教集团、组建重庆市文化和旅游行指委、筹建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产教融合专委会,入选全国文化艺术行指委和相关智库专家组织,打造与两江新区政校合作品牌,承担新区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创编新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建党百年等文艺演出,打造新区公共文化服务“一街一品”、重庆市消防救援队伍“一队一品”消防职业文化品牌,携手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一支队共办军民联欢晚会。

育训成效显著,服务职能拓展。承担商务部俄语国家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及管理研修班、中宣部“青年汉学家研修计划”等重大项目,开展文旅行业人才队伍职后培训160期、受众上万人次。连续三年获文旅部优秀培训单位。持续十年承办全国广电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受众5000人次。立足国家非遗研培计划助力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艺术抗疫作品登上学习强国平台。

招就进出两旺,社会美誉度高。部分专业提档线超本科线,新生报到率达91.17%,毕业生就业率达96.16%,用人单位满意度为99%。学校先后承担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70周年彩车晋京游行,获市政府先进集体表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情景史诗《伟大征程》组织排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文旅部通报表扬。参与“永远跟党走”重庆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文艺演出,获市政府表彰。参演2021年世界大河歌会。《重庆日报》专版报道党建与“双高”建设情况,枇杷艺术节报道登上《光明日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典型案例、党史学习教育经验做法被市委教育工委党史学习教育简报专报刊发。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艺术生和普通类历史/物理选考科目考生。

2.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4.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

5.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2023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河南、陕西、甘肃、广西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严格遵循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规则,具体政策及模式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6号公布执行。除我市统一要求外,我校在录取过程中还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录取:

1.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男女生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3.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4.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采用省联考成绩(或校考)的省份,已投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录取。

6.认可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

7.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艺术设计类(含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教育类专业不招收口吃、听力受限考生;艺术表演类专业不招收听力受限、四肢残疾考生。学校招生专业概不招收身体大面积纹身、疤痕等身体重大疾病考生,对身体不达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建议报考艺术设计类、艺术表演类、教育类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六章  入学复查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章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政策: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

1.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前20%的在校生)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300元/学期。

2.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人/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元/人/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助学贷款:我校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由政府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

4.勤工助学: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21元/小时。

5.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分别补助每人每次4000元、3000元、2000元;特别困难者可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6.学费减免:用于解决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学生的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

7.新生入学资助:报到新生中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学校资助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每人1000元。

8.贫困家庭大学生关怀慰问:学校每年走访慰问部分贫困家庭大学生,每个学生家庭按照慰问金1000元加慰问品5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为准,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目前(拟定)学费: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早期教育、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学费为5000元/年;民航安全技术管理学费为5500元/年;网络直播与运营、定制旅行管理与服务、新闻采编与制作、传播与策划、数字媒体技术学费为6500元/年;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产品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游戏艺术设计、音乐表演、钢琴伴奏、钢琴调律、舞蹈编导、戏剧影视表演、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等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音乐教育学费6250元/年;学生住宿拟定标准:800—1200元/人/年。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我校校企合作专业有: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代码:500406)、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代码:560205)、传播与策划(专业代码:560215)。上述校企合作项目只面向在校学生进行选拔,学生入学后可自愿报名。

第十章  领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我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纪检监察室成员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监督电话:023—62335660

 

第十一章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我校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2.本章程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4.联系地址:

巴南校区: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巴南邮政编码:400055 

巴南招生咨询: 023-62335791、62333136、62330330

     全国免费招生热线:400-05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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