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书记讲党课 清正廉洁守底线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党员通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2024327日,继续教育中心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党支部支部书记刘运婵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题,为党员同志讲授了一次内容丰富、主旨鲜明的专题党课。继续教育中心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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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刘运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PPT带领党员们学习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要讲解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并就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作了深入阐述,在深入浅出的讲解中,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会上强调,作为党员要把政治学习、廉洁自律与本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遵守条例,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强化纪律意识,以条例为高压红线,做到在工作生活中明底线、知敬畏、不碰线要始终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

        最后,刘运婵结合支部业务实际工作情况强调工作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提升工作要求按照考核标准开展基础工作。二是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话语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指导工作,做到廉洁自律,管好个人朋友圈、生活圈。三是沉淀工作经验提炼工作亮点,凝练特色案例按月汇总支部亮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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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明确要求,也是共产党人理应保持的政治本色。此次专题党课为年轻党员注入思想上的“加强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此次专题党课为契机,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进的姿态投入到干事创业的浪潮中,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强担当实际行动推动支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修订)》(重艺〔2022〕240号)相关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评审、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拟给予2021级舞蹈表演专业阳倩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三档,2000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3月27日至3月2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通过电话、信函或前往党委学生工作部反映情况。

受理电话:62335529

邮箱:lilihong@cqca.cdu.cn

联系人:李老师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3月27日

2024年第二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教学等级培训圆满结束

34315日,重庆地区首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等级考试13级教学等级培训圆满结束,该级别的开展为重庆地区高级别教师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壮大了重庆地区北舞考级教师队伍,为推进社会艺术教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次培训主要针对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考级高级别教学等级设立,另设有6级、9级等三个次,培训为期两周,共25名考生参加。课程由北京舞蹈学院选派4优秀高级教师担任主要教师,并由丁洁、王雅莉两位资深考官担任本次培训考级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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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就业见习生招聘简章

我校工作需要,现拟招聘就业见习生2名,基本情况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舞蹈与戏剧学院行政干事2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

二、投递方式

报考人员在招聘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2517:00前将填报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报名信息汇总表及资格复审相关材料(附件2-4投递至岗位对应邮箱。

三、面试考核

综合面试考察应聘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我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人员,我校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后续安排

四、体检

拟录用人员体检由用人部门组织,体检结果以医院结论为准。

五、录用及待遇

录用人员生活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岗位需求

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

3. 报名信息汇总表

4. 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4318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春季合同制人员招聘简章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是201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综合性高等艺术职业学院。学校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占地46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在校生人数近6000人。学校曾培育出三届梅花奖得主中国剧协副主席沈铁梅,蒋勤勤、殷桃、吕一、汪子涵、朱晓渔、周莉、刘靓靓、王弋等一大批知名艺术家和影视明星,也有德艺双馨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青年艺术家陈涛,被誉为“艺术家的摇篮”。学生在金马奖、金K奖、IBM 国际魔术大赛、国际标准舞世界锦标赛、桃李杯、荷花杯、梨花杯、孔雀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际国内知名艺术赛事上斩获殊荣。学校主动对接重庆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音乐学院、舞蹈与戏剧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文化旅游学院、学前与艺术教育学院,先后开设27个专业,并遵循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依托专业优势发挥专业群集聚效应和服务功能,逐步形成艺术表演类、艺术设计类、文化和旅游服务类、文化传播类、学前与艺术教育类五大专业群协调发展布局。

因工作需要,我校现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我校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共计8名,具体岗位及条件投递邮箱详见附件1。

二、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在招聘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2432117:00前将填报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相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身份证、党组织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扫描件)打包压缩后发送至对应岗位邮箱(邮件标题为“部门+应聘岗位名称+姓名”),岗位要求和招聘具体事宜联系招聘负责人,简历未按要求填写和投递,视为不合格,不予通知参加后续流程。

报名与面试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

我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人员,我校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资格复审和面试考核。

三、考核面试流程

党政管理、行政教辅岗:1.笔试,测试公文写作、文字表达和专业知识水平;2.综合面试,考察了解胜任岗位能力、工作态度及敬业精神等。

专任教师:专业技能测试、试讲(说课)测试报考者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面试应就胜任岗位的能力、工作态度及敬业精神等进行考察。

资格复审要求详见附件4,综合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录用人员体检需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以医院结论为准。

五、录用及待遇

录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用。薪酬待遇按《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0﹞5号)《2022年合同制人员薪酬调整方案》(重艺院发﹝2022﹞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学校人事处联系人:周老师 老师

联系电话:023-62335662;023-62335661

 

附件:   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合同制人员招聘岗位一览表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

 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名信息汇总表

4.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4314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 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 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宣传和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五条 党员应当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党员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第七条 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

    第八条 鼓励党员通过网络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故事、中国和平发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九条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第十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党员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的常态化教育,提升党员网络素养与技能,鼓励和支持党员学网上网用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指导,区分党员不同主体,结合网络公众账号和网络行为类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网络行为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实施网络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