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学院举行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

       9月11日下午,绵绵秋雨中,学院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在运动场举行,为期17天的军训正式拉开帷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胡莉,重庆艺校副校长刘引、徐平,军训团团长范伟及各教学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全体新生辅导员,2000余名中高职新生参加。典礼由刘浪副院长主持。

       典礼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教师代表发言时,来自艺术表演系的谢绍威老师发言中希望重艺学子们志存高远,以更高的要求和眼光来规划自己的未来。新生代表、文化管理系(文化传播系)周凤杰发言中说,希望在重艺,有放飞梦想的资本,有慎思明辨的能力,有奋发图强的信念,有博学笃志的责任。军训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的作风,并把这种精神带到今后学习和生活中去。

       典礼上,军训团团长范伟做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希望新生从立正中体会对祖国的热爱,在整齐的队伍中感受积极的力量和必胜的信心,从一二一中弹奏青春的旋律,从庄重的正步中踢出人生的豪迈,从军训的过程中感悟那纪律严密步调一致的和谐与美好,去寻找年轻人的自信。并对军训纪律提出具体要求。

       在军训团团旗交接仪式上,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为军训团授旗,军训团团长范伟接旗。

       最后,吴小兰院长致辞并宣布2018级新生军训正式开始。她讲到,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学院建院5周年,希望2018级新同学在这日新月异、大有可为的时代,抒写下青春崭新的篇章。希望同学们秉承学院“厚德博艺,真诚求索”的校训,传承军人优良作风,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和坚韧的毅力,投入到即将开始的军训,投入到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结合学院校训,吴小兰深情寄语院校2018级全体新生。厚德——做友善之人。愿同学们说友善之话,做友善之事,修友善之身,养友善之性,将“友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做到笃礼崇义,怀渊守真,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博艺——传承优秀文化。重艺要培养 “四能四会”(能说会道、能唱会跳、能编会导、能拍会照)的文化艺术人才,希望重艺学生胸怀大理想和大格局,有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的使命和情怀。预祝军训圆满成功,衷心祝愿同学们学有所成,不负韶华!

学院举行庆祝第34个教师节座谈会

弘扬高尚师德  潜心立德树人

       9月10日下午,学院行政楼A106会议室温馨热烈。学院简朴而隆重地举办庆祝第34个教师节座谈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学院纪委书记柳世平,艺校副校长徐平,学院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王梅,学院工会主席郑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及院校十余位新老教师代表参加。座谈会由徐平主持。

       一曲《长大后我就成了你》的歌曲,拉开座谈会序幕。在场人员沉浸在感恩老师的气氛中。接着,学院纪委书记柳世平以早上收到学生代表送来的三束康乃馨为引子,作了题为《不负康乃馨,回以余香》的热情洋溢的致辞,与院校教师共勉。提出要认真学习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的要做“四有”好老师的殷殷重托,立足学院教育教学实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于心、化之于行,把永无止境的学科知识悟之于脑、授之以渔,把管教同步严宽同体见诸于行、付之于常,让孩子有智识、有资质、有修为、有胆量、有德行。

       随后,老教师代表、学院教务处负责人米若川在发言中说,教师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把本职工作与国家发展、社会要求、家长所需、学生所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切实履行人民教师的光荣职责,精心教书,潜心育人,甘做蜡炬,无私奉献。新进教师代表、文化管理系教学秘书韩晓念在发言中说,教师是我们内心最诚挚的选择,成为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是我们的志愿。作为新教师,今后要不断提升自己,以昂扬向上的精神投入到未来工作中。

       在场十余位新老教师从师德师风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学院艺校发展等方面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不少想法和建议。院校领导也做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讲话。她指出,今天是我们共同的节日,也是院校融合的第一个新学年的开始。祝愿教师们在新的学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遂意!

       吴小兰表示,今年是院校融合、携手前行的磨合之年,是诊改工作持续推进、内涵建设不断强化的提升之年,是新校区建设攻坚克难、办学规模日渐壮大的开拓之年,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质量立校战略目标的关键之年,希望院校教师做到以德立身,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以德立学,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施教,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严谨治学,诚信立教,笃行求实,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精诚团结,负重拼搏,为学院迈向新征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学院2018级中高职新生报到入学

       9月8日、9日,学院迎来2018级中高职新生。截至9日晚,学院共有超过2000名新生报到入学。其中,中职一百多名新生是首次在学院新校区入学。

       为确保新生能按时来校报到,学院上下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成立了迎新接待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生接待方案。在重庆北站南北广场、重庆西站、主城各大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了服务站点,安排专车迎接新生。在校内,专门组织学生成立了迎新志愿者团队,为新生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指引他们熟悉报到流程,耐心细致地为家长解答各类疑问,为学院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交通方面,学院通过合理调度,安排人员执勤引导引导车辆进出,确保校内交通通畅。此外,学院还在迎新现场开设了醒目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困难学生也能顺利完成报到。

       报到期间,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副院长刘浪、向治中,艺校副校长徐平,早早就来到迎新现场,详细了解新生报到情况。吴小兰认真听取了各系部关于迎新情况的简要介绍,在现场与家长学生亲切交谈,细心询问新生的家庭情况及求学报读过程,并勉励新生在校好好学习。吴小兰一行还深入学生宿舍,查看新生入住情况。针对迎新期间校内食堂承载、卫生清理、新生家长接待等工作,院领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院2018级新生来自重庆、四川、贵州、湖北、云南、广西、河南、甘肃、陕西等地,在顺利报到入学后,他们即将投入半个多月的军训中。

学院纪委召开第19次全委(扩大)会

 学习贯彻《条例》  加大党风廉政检查督查

       近日,学院纪委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召开第19次纪委全委(扩大)会,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主持会议。学院纪委委员,艺校副校长徐平,院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室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议传达学习了近期市文化委系统干部大会精神,主要传达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委党委书记、主任张洪斌,市纪委驻市文化委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家发关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讲话精神。

       随后,柳世平部署了学院2018年秋季新学期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一是抓好廉政约谈。学院纪委及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逐级开展廉政约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抓好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工作。根据学院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例行检查办法》,学院纪委组建专项检查组,将在10月到12月抽取2-3个重点、关键部门或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或公司开展例行检查,主要对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部门人财物管理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整改,该追责的一律追责,并向学院纪委、党委形成专题报告。预计在学院班子首届任期内,对学院所有内设机构(公司)开展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全覆盖。三是深化落实“五个严禁”。继续贯彻落实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严禁”,特别是深入开展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律按最高限处理。四是抓好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工作。加强新校区建设日常监督工作,持续开好每月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例会,强化新校区建设审计工作,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向好发展。

       会议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学习贯彻《条例》,将其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条例》,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

学院纪委召开第19次全委(扩大)会

 学习贯彻《条例》  加大党风廉政检查督查

       近日,学院纪委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召开第19次纪委全委(扩大)会,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主持会议。学院纪委委员,艺校副校长徐平,院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室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议传达学习了近期市文化委系统干部大会精神,主要传达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委党委书记、主任张洪斌,市纪委驻市文化委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家发关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讲话精神。

       随后,柳世平部署了学院2018年秋季新学期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一是抓好廉政约谈。学院纪委及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逐级开展廉政约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抓好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工作。根据学院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例行检查办法》,学院纪委组建专项检查组,将在10月到12月抽取2-3个重点、关键部门或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或公司开展例行检查,主要对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部门人财物管理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整改,该追责的一律追责,并向学院纪委、党委形成专题报告。预计在学院班子首届任期内,对学院所有内设机构(公司)开展党风廉政例行检查全覆盖。三是深化落实“五个严禁”。继续贯彻落实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严禁”,特别是深入开展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律按最高限处理。四是抓好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工作。加强新校区建设日常监督工作,持续开好每月新校区建设廉政监督例会,强化新校区建设审计工作,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向好发展。

       会议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学习贯彻《条例》,将其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条例》,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

学院党委召开2018年第九次中心组学习(扩大)会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9月5日,学院党委在行政A106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九次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主持。纪委书记柳世平,副院长刘浪、胡莉、向治中,党委委员王梅参会。艺校副校长刘引、徐平,学院工会主席郑薇,学院、艺校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列席。

       会议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同志们一致认为,总书记讲话总揽全局、视野高远、内涵丰富、思想精深,是指导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纲领性文献。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到学院各项工作中。与会人员还组织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了全市组织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陈敏尔,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胡文容讲话精神。党委委员结合学习内容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在发言中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院各基层党组织要自觉肩负起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建好主阵地,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艺校园。并就进一步做好学院宣传工作提出要求:要持续深入学习,推动事业发展;要肩负主体责任,提升思政工作水平;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以诊改工作为契机,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优质职业院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奋力开创学院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吴小兰要求学院各级党员干部要将好干部“20字”标准作为践行准则,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要进一步组织学习,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贯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