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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展2024秋季学期开学工作检查
9月14日是新生正式入校的第一天,也是中秋小长假的前一天,为保障学校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下午两点,校领导带队开展新学期开学第一检,党政办、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基建后勤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参与检查。

校领导一行走访了整个校园,对各二级学院教学场地和实训场地、食堂、超市、寝室进行逐一排查询问。针对设备设施安全、教学环境、教师到岗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货物补充情况、宿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检查。在走访过程中,校领导认真听取了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部分教学场地完成升级,设备设施安全完善,教学环境得到提升,新生顺利完成报到,各项秩序良好。
校领导详细梳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积极响应,抓紧落实整改。校领导表示,要确保我校新学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师生们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8月4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联合开展“党建引领强担当,求真务实谋招考”主题党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书记陈伟、组织委员杨智、宣传委员王青霞、副处长肖灿、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招生就业处党支部书记吴倩、组织委员张骄出席会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党员代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员代表共计20人参加会议。

会议第一项议程集中理论学习,首先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 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组织委员张骄同志领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随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组织委员杨智同志领学《学习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张丽娟同志领学《学习市委、市教委领导近期重要讲话精神》。
会议第二项议程学习心得交流,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杨卓同志、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董渝对学习内容作交流发言。
会议第三项议程,全体党员观看案例警示教育《廉政微电影十一》。
会议第四项议程,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第二党支部宣传委员王青霞同志对 2024年重庆市艺术类专业统考工作进行总结、对2025 年有关工作思考进行交流。
随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党支部书记吴倩同志对 2024 年舞蹈类 、播音与主持类 、表(导) 演类专业统考组考情况进行总结,对2024年艺术统考考务工作、工作小组、各科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汇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高考处副处长肖灿同志对 2024 年高职专科招生录取情况进行通报。
最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总结发言,一是精心筹备、确保万无一失。全体党员应持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统一认识,总结2024年组织招生考试经验,对存在问题进行改进;二是优化服务,提升考生体验。2025年应做到环节优化、人员优化,全力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服务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艺术类专业统考工作。

本次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进一步凝聚和强化了党建引领的招考工作,促进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共同探索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为实现高等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赋能。

学校召开2024年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会
8月28日,学校2024年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会在博艺楼小剧场召开。党委副书记胡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物业公司、学校各食堂相关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参加此次会议。会议由基建后勤处处长王梅主持。

会上,食堂管理人员解读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员普及了食品安全知识。各食堂负责人、现场经理、员工分别从公司层面、现场管理层面、实际操作层面做了交流发言,承诺一定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规范操作流程,做好师生供餐服务。 物业公司驻学校现场经理刘新渝提出食堂从业人员在进出校门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服务校方管理,一起共同做好校园服务保障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负责人何远亮提出食堂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不能随便挪动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校园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确保食品安全,注意仪容仪表,用心用情对待师生,做好餐饮服务。

胡刚在讲话时首先感谢大家冒酷暑、战高温,为新学期开餐工作做准备,并对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慰问。他指出,食品安全关系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基石,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守好校园食品安全防线。他要求,一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手册》作为案头书,通过学习和理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将职业转化成专业,将敬业转化为乐业,力争向善向上发展。在此基础上细化工作清单,认真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二是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各部门要有监管举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从小处、细处、实处着手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要从服务育人方面提升工作价值。食堂对学生成长非常重要,大家要通过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体现服务育人的工作方向和食堂各岗位的价值,让学生在食堂感受温暖和力量。
会后,食堂从业人员参加了岗前考试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提升岗位能力知识和消防安全防护意识。

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一行赴黔江区调研乡村振兴工作
8月21日至8月22日,我校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一行赴黔江区石家镇清塘村和杉岭乡苦竹村开展乡村振兴调研工作,并开展了2024年杉岭乡“重艺黔行”教育帮扶计划大学生助学金捐赠仪式等一系列活动。
8月21日,吴小兰一行来到黔江区石家镇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座谈会上,石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永州对吴小兰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近年来我校的大力支持和持续稳定的校地合作关系表示感谢。吴小兰听取清塘村党村支书周显中关于目前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和“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巩固情况的介绍。随后,听取了清塘村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李阳关于2023年以来清塘村驻村工作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清塘村驻村工作队坚持以“文化振兴”为切入点,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构建清村“135321”文化振兴工作体系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会上,吴小兰代表学校捐赠清塘村“和美”清塘“1+N”人居环境改造工程6.12万元。吴小兰表示,将继续发挥学校的文化艺术优势,谋划文化教育振兴新路子,助力乡村产业兴旺、文化繁荣、人才振兴,抒写学校在国家战略实施中的担当与使命。

随后,吴小兰一行实地走访清塘村,询问了清塘村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历史文化资源挖掘等情况;现场走访看望了清塘村监测户粟正光和谢正木,并了解家庭人口、医疗救助、经济创收和关心子女教育情况。



8月22日,吴小兰一行来到黔江区杉岭乡苦竹村开展调研指导工作。上午9点30分,吴小兰在苦竹村村委会看望了驻村第一书记牟笛旻,听取了他两年以来的驻村工作汇报。吴小兰肯定了牟笛旻两年来的驻村工作成绩,并指出,在任期结束后,要把两年来驻村工作中学到的坚韧和毅力带回学校,更加努力的工作。要带着这份特殊的乡村情怀,继续关心和支持苦竹村的发展。



上午10点,吴小兰同杉岭乡党委书记廖正祥,杉岭乡党委委员、宣统委员吴军等一起参加了2024年“重艺黔行”教育帮扶计划大学生助学金捐赠仪式,并为苦竹村今年考取普通本科院校的16名大学新生颁发助学金。



据悉,今年是第二届捐赠活动。从2022年起,苦竹村驻村第一书记兼工作队长牟笛旻推动实施了“重艺黔行”教育帮扶计划,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每年给予户籍为黔江区杉岭乡苦竹村的当年大学新生一次性助学金奖励。希望通过奖励的形式,进一步鼓励苦竹村的优秀青年,激励他们在人生的新篇章中持续奋发图强、努力学习、找到人生的坐标,锻造自己的本领,学有所成,学以致用,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和家乡。


随后,吴小兰一行来到村集体经济蚕桑养殖中心,查看基地建设情况了解养殖管护技术,并与村民亲切交流,关心他们的住房、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子女就业问题。吴小兰一行入户看望了村里的脱贫户陈春凤和温天福并送上慰问物质,详细了解他们的住房、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子女就业等情况,鼓励他们要更加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


吴小兰一行还参观了村交通劝道站的工作情况。该劝道站去年由我校捐赠修建,在今年的两次特大暴雨灾情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提升了苦竹村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此次调研活动,加深了我校与黔江区石家镇清塘村和杉岭乡苦竹村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合作。我校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乡村发展,通过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为乡村振兴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2024年暑期第六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教学等级培训圆满落幕
随着金秋的脚步悄然临近,2024年暑期第六期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教学等级培训在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圆满落幕。本次培训活动不仅培养了舞蹈人才,更是艺术教育普及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本次暑期中国舞教学等级培训共有约320人次参加,涵盖了1-3级、4-5级、11级、13级四个级别,六个班次,课程内容从启蒙阶段、初级阶段至高级阶段,让参训舞者掌握中国古典舞及民间舞的风格韵律,提高舞蹈的表现力,展现了自信的风采实现了自我成长和艺术追求。
本次暑期培训活动的成功举办,得益于学校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精心组织。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考级院委派优秀高级教师担任培训班的授课教师,我校工作人员则以周到的服务和细致的安排确保整个培训活动顺利进行。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为舞者提供更多的机会,推进艺术普及教育稳步前进。



我校召开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教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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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校教职工的一封信
全校教职员工:
你们好!
三尺讲台,四季耕耘。在这个秋色万顷、硕果盈枝的季节,我们满怀喜悦地迎来了第40个教师节。在此,学校党委向广大教职工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向长期以来默默支持、辛勤付出的教职工家属致以诚挚的谢意和美好的祝福!
回首清晖来时路,星光不负追梦人。一年来,全校教职工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可喜成绩。大家在党建“双创”、“双高”建设、师范专业认证、综合教学实训楼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锐意进取、担当有为,为学校事业发展添砖加瓦。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川渝杯”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孔雀杯高等艺术院校声乐展演、“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展演等活动中奋楫争先、捷报频传,为学校事业发展增光添彩。一项项骄人业绩的取得,汇聚着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结着大家的汗水与心血。学校党委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你们辛苦了!
修身立德启新程,当好学生引路人。今年庆祝教师节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希望全体教职员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坚持立德树人,潜心教书育人,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努力成为具有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弘道追求的教育工作者,以实际行动传播好教育家思想、展现好教育家风貌,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先进的教学理念、更加精湛的教学技艺,为祖国的教育事业贡献应有的力量!
同舟共济扬帆起,争做事业同路人。下一步,学校党委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的要求,全面谋划“新双高”建设,不断提升“五金”建设质量,优化教学管理工作机制和人事人才工作机制,增强科研创新和产教融合力度,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守牢校园安全底线,努力为全校教职工干事创业搭建平台,营造更美、更优的校园环境,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让我们一起秉持“厚德博艺、真诚求索”的校训,遵循“培德授业、传承创新”的教风,不断锤炼“三风”,涵养“三气”,锻造“三力”,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砥砺奋进,逐梦前行!
最后,祝愿全校教职工节日快乐,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关于举办2024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重庆地区)考前辅导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举办2024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重庆地区)考前辅导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大考生:
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攻坚一盘活”机构改革的相关
精神,并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自 2024 年起,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承担全国导游资格、等级考试(重庆地区)
工作。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工作安排,2024 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将于 11 月下旬进行,并发布导游资格考试大纲。重庆地区
现场考试科目将继续采取人机对话的考试模式。为帮助广大考生了解和掌握 2024 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相关知识,提高考试通过率,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拟于 9—10 月期间举办2024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重庆地区)考前辅导培训班。相关事宜详见附件。
重艺〔2024〕170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举办2024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重庆地区)考前辅导培训班的通知(9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202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第四条 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条 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
(二)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
(五)坚持依规依纪。
第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二)信仰宗教的;
(三)工作消极懈息,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四)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
(一)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二)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二)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五)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除名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 党员受到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条 党员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工作委员会,下同)进行事前备案。
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基层党委应当派人指导。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谈话、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调查核实材料上注明。
(二)提出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对拟不予处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报基层党委研究审批。
(三)预审。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上一级党委(党的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下同)组织部门预审;预审后,由基层党委将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处置意见不当的,应当要求党支部补充调查,重新提出拟处置意见。
(四)形成决议。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充分讨论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处置决议。表决前,拟处置党员有权申辩,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并在会上由其他党员代为宣读。处置决议应当由拟处置党员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五)审批和宣布。党支部将处置决议报基层党委。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审批处置决议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接到批复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加盖党支部公章或者党支部书记签字的书面通知送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第十一条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当查明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进行思想教育,对经教育仍然坚持退党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后予以批准,形成处置决议并宣布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党员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党支部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基层党委对处置决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发现流动党员有本办法第六条、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及其上一级基层党委书面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建议。
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结果,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应当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十四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视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直接审批除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党员的劝其退党、除名处置,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一)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三)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十六条 组织处置决议自有最终审批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应当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教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合格或者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等相应决议。对限期改正合格的,报基层党委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确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地(单位)党组织与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续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限期改正期满后,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评议并征求转出地(单位)党组织意见后作出相应决议。
对被劝其退党、除名的,基层党组织应当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跟踪了解、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决议的执行。
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置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组织处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组装成券,做到齐全完整,交由基层党委妥善保管。其中,处置决议和批复意见归入被处置党员档案。
第二十条 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调查核实中发现党员具有两种及以上应当受限期改正处置情形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期满后,应当就其不合格情形改正情况逐一讨论,全部改正的作出限期改正合格决议;如存在没有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审核把关与督促落实,对基层党组织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定期对组织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基层党委履行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所属党支部按照规定开展组织处置并全程指导。对组织处置不及时或者故意拖延不作处置的,责令党支部限期开展处置工作。
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处置各个环节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存在不合格情形,但所在党支部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以及党员大会因故无法表决的,由基层党委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组织处置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责令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队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组织处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