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沙龙(第8期)如期开展

7月6日下午,党委书记沙龙(第8期)在学校“我的小咖”咖啡馆举行。党委书记梁跃主持活动,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出席活动。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教务处负责人,各系书记及相关辅导员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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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沙龙围绕学生管理工作主题,辅导员黄娅、沈元就近期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经验分享交流,提出在学生管理工作时要加强对学生家长的沟通交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学生近况更新学生信息,积极发挥学生干部力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徐杰就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技巧、应急处突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发言文化与旅游管理系穆艳就增进学生情感认同进行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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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就学生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的认同首先是来自于辅导员,学生工作需要辅导员的细心和责任心;二是辅导员应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动,及时同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动态;三是学校各系部辅导员应加强团队凝聚力,在面对学生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条不紊进行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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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党委书记梁跃提出点希望:一是学校各系要强化辅导员责任,明确辅导员工作特点,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价值认同,辅导员在面对可能出现学生突发事件的压力的同时,也要有战胜困难的意志;二是对于处置学生突发事件的辅导员,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三是对于学校新入职的辅导员,要加强经验分享交流,提升辅导员自身业务能力。

20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高级经营管理培训班顺利举办

        6月21日—7月5日,为期15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在重庆顺利举办。本次培训受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委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办,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中央文干院西部分院)承办,来自新疆各州、市、区文旅部门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文旅部门班子成员、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和各专业协会的负责人共60人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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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正逢“七一”,为庆祝党的101周年生日,作为承办方的重庆文化艺职业学院特别组织参训学员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学员们首先带头重温入党誓词,能歌善舞的学员们则通过诗歌朗诵、民族舞表演等形式,表达对党和祖国的热爱之情,全体参训学员最后共同演唱《我和我的祖国》,满怀深情,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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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艺〔2022〕145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印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27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保证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外兼职是指非学校、非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属于学生自行参加的各种校外兼职行为。

二、学生校外兼职职业必须合法,不得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和声誉的工作,严禁从事违法犯罪兼职活动。

三、学生校外兼职必须经家长知晓同意,并填报《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申请表》(附件1),不得隐瞒不报。学生在校外兼职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四、各二级学院要对本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对外出参加校外兼职活动的学生进行详细登记,及时掌握学生外出兼职的情况,建立健全校外兼职学生动态管理档案(附件2),加大管理力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各二级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管理档案每月初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五、凡在校外兼职的学生,一律按照在校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因外出从事兼职活动旷课、晚归和夜不归宿等违规违纪现象,校外兼职学生每晚1030前必须返回校内宿舍。校外兼职学生应经常主动向其辅导员汇报校外兼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问题,及时与辅导员联系,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对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后果自负。

六、各班级辅导员要不定期对在校生的校外兼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学生因兼职而出现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和擅离学校等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报学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并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做好各个教育管理环节及与家长联系的书面记录。

七、各班级要利用主题班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的教育,重点提醒学生注意校外兼职过程中防范以下安全隐患:

1.交通安全隐患。提醒参加校外兼职的学生,应注意选择正规合法交通工具。

2.不良中介诈骗的安全防范。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社会上也随之出现了一些只以收取中介费用为目的非法中介,应教育学生加强辨识,谨防上当。

3.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而让学生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

4.谨防进入违法分子圈套。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看问题过于简单的弱点,以各种优厚条件为诱饵骗取学生信任,从而以学生作为其违法活动的工具,如一些犯罪分子以帮学生找家教或兼职为名,对学生实施抢劫或其他犯罪及诱导学生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等。

5.其他方面的隐患。如虚假网络信息,以及娱乐场所等高薪招聘等。

八、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事关学生的安全及学生切身利益,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确保校外兼职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在校外兼职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申请表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信息档案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申请表

学生姓名

年级专业

学号

辅导员

校外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地址

兼职单位联系人

兼职单位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家长是否知晓同意

学生安全承诺

本人承诺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条件下,自愿申请到校外参加兼职,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本人已征求家长意见,并且征得家长同意。校外兼职期间本人出现任何情况与学校无关。

二、外出兼职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准时返校,来往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加违法违纪活动,不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和声誉的工作,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外出兼职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后果。

本承诺书我已认真阅读,同意并遵守上述规定。

学生签名:

日期:

辅导员意见

 

                         

 

             签字:

                                   

二级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兼职档案

序号

年级

专业

姓名

校外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地址

兼职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家长是否知晓同意

辅导员

 

我校召开2022年6月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

75日下午,校党委副书记胡刚主持召开20226月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各有关部门、教学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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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党委宣传部通报了6月舆情情况,对7月舆情进行了研判,并结合现阶段重点工作提出六点建议:一是要持续高度关注教师群体的思想管控;二是要持续高度关注学生群体;三是要在半年工作总结中要体现意识形态工作;四是要严格论坛、讲座、报告会和文化活动报备;五是要严格落实部门意识形态研判制度;六是要强化迎接党的二十大宣传氛围营造。

         参会人员围绕各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了交流发言。

党委副书记胡刚强调,近期,正逢毕业季,各有关部门和系部要特别注意毕业学生的安全离校和思想引导,给学生上好毕业前的最后一课。要强化对实习学生和三下乡活动师生的思想动态管理,要重视教职工的教育引导。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好意识形态阵地。进一步强化阵地的建设和拓展,要主动出击,占领意识形态工作高地。要强化校园官网的运用,作为宣传各项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工具。二是要用好意识形态阵地。要强化教育引导,充分运用各种意识形态阵地排挤和抵制敌对势力。三是要管好意识形态阵地。要结合重要节点,强化监督监管,要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胡刚强调,各部门和系部要主动思考,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以创新的思想推动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确保学校意识形态领域不出任何问题。

校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2021至2022学年第二学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75日下午,党委书记梁跃主持召开专题党委会,专题研究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工作,在家校领导参加会议,各系党组织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体思政课专兼职教师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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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党委副书记胡刚传达学习《关于认真抓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重艺委党发﹝20222号)文件以及市委教育工委有关会议精神。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就本学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进情况作汇报。

参会人员围绕学习文件和思政课建设进行了深入交流发言。

党委副书记胡刚指出,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队伍建设是核心,成果导向是动力,品牌创建是目标。

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强调,要从人、财、物全面保障思政课建设。要加强与红岩联线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我市红色资源,结合学校特色,不断构建我校红色思政大格局。

        党委书记梁跃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关键课程,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政工作的灵魂课程。正值二级学院挂牌,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充分利用此次契机,充分发挥思政课教育引导作用全校上下要将思政课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全力支持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切实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构建“大思政”工作格局。

重艺院发〔2021〕223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行为规范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行为规范通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教育教学规范化,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教师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102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全体教师。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条 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履行教书育人责任,按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第六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秉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讲授或宣传、传播有违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三)发表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通过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教学用具、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损害学生利益;

(六)猥亵、性骚扰学生;

(七)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性关系。

第十条 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伪造与篡改:在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六)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写论文。

(八)违规骗取、套取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四)性骚扰同事;

(五)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二条 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二)假公济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专升本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艺院文〔2021〕161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doc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报送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报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市教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校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予以呈报。

特此报告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719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我校教育公平的公信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公平,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落实高校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尽职守则,采取最严举措堵塞各种漏洞,牢牢守住教育公平公正底线。

主要举措

(一)严格考生资格审查,规范录取相关工作流程

学校招生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招生录取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附件1,进一步加强录取信息管理,如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录取信息,明确录取结果查询通道,并提供网站、短信等方式提供考生或家长查询录取结果严格录取通知寄递管理,规范寄递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专人负责制,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递,寄递详情单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要根据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会同邮政企业准确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详情单信息。录取通知书必须邮寄给考生本人,原则上由考生本人签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过程跟踪高校录取通知书邮件收发状态,确保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和邮件安全。探索增加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电子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确保学生及时快速获取录取信息。

(二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1.严格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校学工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工作,如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检查,并将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对比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生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2.严格新生入学后复查学校学工部门联动招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详见附件2)。对新生的有关资格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招生部门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核实存疑信息。对于复查存疑的考生,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规范和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1.严格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在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后,按照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依据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明确专人时登录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同步建立电子学籍信息库。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核实纠正,各相关部门要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2.严格学历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通过规范学历证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建立健全学历证书核查机制,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无合格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另,学历注册并提供上网查询后,不更改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且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四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学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移交等工作。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历注册信息等内容,确保学生从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正式准确规范完整积极引进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保存形式,确保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健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是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招生(特殊类型招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管理等管理及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吴小兰

副组长浪、胡莉

成员周钧翔、韦怀、何远亮、吴、米若川、郑薇、赵婷、徐、侯伟、月仙、庆梅、罗菊红、张玲、任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责任部门配强配齐涉及招生信息和报考档案、学生档案、学籍学历管理等工作人员,确保专人专职专岗和队伍稳定,定期组织招考管理、学生档案、学籍学历管理业务培训,利用现代化技术,引进系统、平台等,加强相关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督查问责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信访举报工作机制,信访举报的事件,坚持问题线索查找,坚持发现一处、查一处,另外特别是在招生、学生档案、学籍学历管理等关键工作环节设专人专岗负责,建立“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失职失责等情形,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

本方案2021年9月1日起新生开学前正式实施。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招生就业处提供)

      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实施细则(学生安全保卫处提供)

      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学历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教务处提供)

      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教务处提供)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16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具体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2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考试院、市招办的统一部署及要求,强化管理、严密组织、积极配合,落实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录取期间,我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录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规范。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招生录取守则及工作职责,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阳光招生。

第五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市)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划定以后,我校根据当地投放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要求编制计划工作要求及招生章程,并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分省(市)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在各省(市)招生编制、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确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志愿填报指南,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录取批次

第九条  招生信息

招生类别:重庆市分类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秋季高考)、五年一贯制、中高职3+2、高职扩招专项;

招生省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湖北、陕西、广西、河南、甘肃共9个招生省份;

招生批次:艺术类高职提前批、艺术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高职专科批等12批次。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h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相关人员查阅,市教育考试院“重庆招考”公众号,学校官网等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我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学校概括、学历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地址等其他须知。

第十二条 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经重庆市教委行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内容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准备工作

(一)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熟悉了解政策文件要求,并及时将分段线、录取安排和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汇总。

(二)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并熟悉掌握录取工作程序。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省(市)录取硬软件设施设备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获取本校招生用户名和招生密码。

(二)依据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要求,下载应用系统用户信息,使用安全客户端辅助工具解密获得招生省(市)招生录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录取开始前进行网上报到,登陆招生录取系统了解录取工作相关安排和所属录检员及联系方式,以及有关系统和文档,填写本校录取具体负责人员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查询生源情况

(一)模拟数据。高校按规定通过“平行志愿投档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模拟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计划,及时确定并提交投档比例。

(二)投档比例。一般情况省(市)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1。

(三)招生计划。实行刚性管理,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须先向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申请,经同意后执行。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第十六条 高校下载的考生志愿信息中,只显示考生填报本校本专业的志愿,不显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专业名称及顺序。已被录取(包括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各类提前录取等)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批次(段)的投档。

第十七条 阅档。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需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退档。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依据《招生章程》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市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高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当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第十九条 录取。根据规定日程安排,遵照本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完成在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录取通知书打印及装订。严格核查录取通知书信息是否与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的录取新生名册一致,确保录取通知书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寄发。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一是规范邮寄管理监督,检查邮政投递情况;二是短信发送,确保学生及时准确快速查收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转接办理

(一)档案转接:凡当地招办不负责寄送档案的,由学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所在区县招生办提取本人的纸质《考生档案》(档案严禁自行拆封),报到时交辅导员处;若通过邮寄寄送(档案信封上必须注明姓名、录取教学单位及专业),邮寄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尚文大道887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收件人:学生安全保卫处魏老师、李老师,电话:17323880565、13996178138。

(二)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新生党员关系转至: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团员关系转至:共青团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三)户口迁移:新生自愿办理户口迁移,迁移地址:“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及户籍专用章。迁移证须在报到之日起40天内交给学校,逾期不再接收。迁入后,除退学、转学者外,在校学习期间户口不予迁出。重庆籍新生可以不办理户口关系迁移。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与信访

(一)监督检查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三)检查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四)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20219月1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目的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教育公平、公正

二、审查工作机制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相关系部具体实施并对本系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工作负全责。各系应成立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工作组,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务必确保审查、复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审查对象及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校当年录取的全体新生。

(二)审查内容:新生的基本情况、文字信息、图像信息、身心状况、专业水准等。

四、审查程序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新生报到时,各系要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核查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的相关材料照片、文字信息是否一致,并与考生录取照片、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数据信息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准其办理入学手续。若发现不相符现象,要认真核查,及时与学生安全保卫处联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不能明确认定者,暂缓办理报到手续,待核查无误后办理。

(二)入学资格复查

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相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程序复查。由招生就业处依据相关规定,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信息复查。由学生安全保卫处组织教学单位依据上级单位提供的电子档案信息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纸质档案等是否一致;各系要对新生入学时自带或统一邮寄的纸质档案进行认真复查。对于无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要及时提醒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补齐。

3.身心状况复查。由教务处、基建后勤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各系通过组织新生参加健康体检、心理普查等,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如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依归处理。

4.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资格复查。新生报到后,艺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配合做好入学专业测试复核。

五、审查结果及处理

1.对于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学生,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2.对于需要进一步复查的,由责任部门及相关组织进一步核查。

3.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5.对于审查、复查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市教委相关要求,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

六、注意事项及要求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新生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如有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致使违规违纪,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2021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高校)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涵盖学生从被录取进校到毕业离校的动态电子学籍管理全过程,实行教育部、市教委和学校三级管理。

第三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对未报到、自动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学校除名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目的:主要是对新生取得高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毕业时办理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第五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内容: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民族、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分院、班级、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入学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生源省市代码。

第六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程序:依据学校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录取名单、入学情况统计、体检、资格审查结果,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我校学生学籍,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身体不适应入校学习,需要治疗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1-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要严格查实学生身份,杜绝任何徇私舞弊行为。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对隐瞒实情,协同作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间在当年10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的目的:主要是对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统计学生学籍异动结果;为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历证书办理提供依据,并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服务毕业生就业。若没有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以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民族、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分院、班级、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入学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生源省市代码。

第十二条  学年学籍电子注册程序:依据在校学生学籍情况,对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学籍变动的学生,包括在校生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降级、跳级、重修等)和注销学籍(自动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清退和死亡)等,按照其实际学籍状况进行标记。在校生涉及转学者,转出、转入学校和市教委在审批后,同步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

    第十三条  学年电子注册时间:各教学单位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在学信网上进行处理,学年注册时间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目的:为了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类:毕业和结业。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内容: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学制、层次、毕(结)业、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业日期、图像信息(新华社统一采集或个人上传)、学校名称、校长名、毕业日期及学历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经审查合格,符合毕(结)业规定者,报教务处汇总;

(二)教务处统一对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进行复核,包括学生人像比对结果(包括毕业照片、录取照片、入学照片、身份证照片等进行比对)、毕业资格条件招生规定等内容

(三)教务处将复核后的毕业生学历注册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时上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后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在入学三个月后查询,查询时段:当年11—12月;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后查询;毕业生图像信息在毕业当年1-5期间可登陆学信网图像核对系统核查本人图像信息;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可查询。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时间安排,可集中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进行学籍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考生号、姓名、专业、层次、学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日期等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章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所有学生学籍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均以高招录取数据为准,在校期间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视不同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纠错:主要针对在各类招生报名信息采集时,因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或采集错误未及时更正,使用错误信息参加各类招生考试,报到入学后申请变更者。由学生向原就读中学、县(区)和省辖市(计划单列县、市)招生考试所在地招办提出更改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学校审批通过后上传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信息更改:学生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政治背景、性别出生日期等修改的,由学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政治背景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附件,经教学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情况初审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修改。若涉及姓名、身份证号都发生变更的(同时或者先后),除上述更改程序外,按照要求,由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学校上传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信息修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市教委规定,对学生个人基本信息更正要求如下:

(一)毕(结业证书已经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毕业证书信息与身份证或户籍信息不一致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二)毕业生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修改。

(三)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进行学生资格审查,对违规违纪者要坚决清退,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变更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徇私舞弊,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失误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附件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所在教学单位

专业名称

入学年月

更正项目

学籍信息:□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专业信息:□专业  □专业方向

更正后内容

 

更改原因:

 

 

 

 申请人(签字):                             

 

所在系核实情况:

 

 

 

     核实人:                  部门盖章                            

组织统战部核实情况:

 

 

 

核实人:     

部门盖章

     

学生保卫处核实情况:

 

 

 

核实人:   

部门盖章

     

 

招生就业核实情况:

 

 

 

核实人:   

部门盖章

     

 

 

团委核实情况

 

 

 

核实人:

部门盖章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

1.更改学籍信息的学生均须提供学生信息变更前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年级学生更改信息需招生就业处审核,其它年级更改信息需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2.学生姓名确需更名,需本人提交更名申请报告,并在申请上注明:因更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重要学籍信息修改需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学籍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4.更改专业信息的学生条件须符合《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

 

 

 


附件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校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籍档案是学校对学生培养全过程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与学生个体密切相关的,经归档整理后,由校档案室永久保存的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动、学籍记载(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历注册信息内容。

第二条  我校对学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一体化管理、双套保存制度。在做好纸质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同时做好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两者内容一致。学籍纸质档案由学校教务处保存和提供查阅,学籍电子档案的数据库安全、数据管理等工作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指导各归档单位做好纸质、电子学籍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或组织本单位所负责的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归档分工及时间

(一)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身份信息”、“学业考试情况”、 “社会实践情况“学生奖惩情况”等内容整理归档;

(二)教务处负责“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学籍异动”等内容整理归档。

(三)每11初之前完成当年入学新生学籍档案归档,每年7月底完成当年应届毕业生学籍档案归档。

第六条  归档要求

(一)所有学籍归档材料均应为原件,归档材料应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完整,各栏目均应填写清楚、内容准确;

(二)纸质材料应打印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便于永久保存;

(三)如有其他情况,如学籍档案材料归档后发生变更,须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更新或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

第七条  归档手续

教学单位纸质(打印)归档文件材料目录一式二份,并同时将目录和学籍档案材料交教务处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档案管理

(一教务处在接收学籍档案时,要依据移交清单仔细核对,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去除金属物,进行装订,上柜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二)定期检查入库学籍档案,发现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并作记录。做好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鼠、防盗的“八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做好学籍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艺院〔2021〕55号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3月19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材函〔2019〕10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系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参照国奖表现突出的7条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

2.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公示3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

3.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院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系上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2.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艺院〔2020〕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