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46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重庆市编委关于印发《高校编制周转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高校编制周转制度人员实名制管理方式(试行)》的通知(渝编办〔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编制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规范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调出和离职。

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专题研究决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2.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或调整以及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按相关政策执行。

3. 院校体制调整中涉及到院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 人员的调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 人员调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原则。

3. 人员调出和离职坚持遵循政策原则,坚持市编委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原则。

第二章 调入

第四条  直接商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二)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

(三)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取得和岗位相匹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5周岁,副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正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直接商调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情形的(试用期除外);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与原单位或原聘用机关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原单位或者原聘用机关同意解除约定的除外);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五)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商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我校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个人、单位推荐的,需推荐人、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推荐书(函);学校用人部门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用人书面报告,含理由和专业、岗位要求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进行编制、岗位和人员资格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综合素质(含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并进行体检和实地到拟调人员工作单位进行政审考察);

(四)如考核、考察合格,则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送商调请示;如发现问题则报送党委会审议是否终止调动程序。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商调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章 调出

第八条  事业编制人员调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出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调出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核定拟调出人员情况,符合政策和学院规定可调出人员,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3.学院研究同意后,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技岗位八级及以下,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专技岗位七级及以上,报市文化旅游委领导审签后办理调动手续。

4.事业编制人员(含周转编制人员)在政策规定或学院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受理调出申请。

5.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调出手续。调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拟调入单位(上级机关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出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集中在寒暑假办理。

第四章 离职

第十条  事业编制人员离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职人员提出申请。服务期满,拟离职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事业编制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申请的,按服务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四)从事教学岗位的人员调出需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方可完整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调动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高于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15号)条件的,经报市文化旅游委备案,按本规定执行。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重艺院发〔202149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10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业务技能培训、人才培养专项合同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后教育是我校人才培育的主要路径,对经研究审

批后教职工职后教育进行资助,实行协议管理。分为以下三类:

(一)学历提升。学历提升包括在职报考非定向全日制专业型博士研究生或国家专项博士研究生计划。

(二)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是指经我校选派或自主

申报参加符合“双对口”(单位需求与培训方向、所在岗位与培训内容)原则的线上线下集中培训、跟岗实践培训、资格考试培训等;

(三)人才培养专项。人才培养专项是指国家、省(市)及

我校三个层面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人才发展提升项目。

第四条  职后教育范围。学历提升原则上就读(送培、训)单位或专业符合“双对口”(发展需求与报考单位、所在岗位与报考专业);业务进修培训原则上为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背景的组织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市场盈利性培训不送培。人才培养专项原则上为国家、重庆市或其他省市,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具有职能部门立项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五条  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访学或业务技能培训的,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外,由人事处会同党政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主管部门外事处或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审查等事宜,确保符合出国出境学习相关规定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章  学历提升

第六条  申报对象。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

第七条  申报原则。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学校统筹考虑,保证教学管理正常运行原则。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请学历提升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立足学院发展需要并向学院重点、精品和特色专业或中层管理岗位倾斜;

(四)原则上在我校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单位工作满2年且申报不同学历学位层次或学术研究工作结束,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历提升工作每年3、6、9、12月各受理1次,申请人须报考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交《学院教职工学历职后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党政联席会研究,有效期1学期。审核推荐按以下流程进行:

1.教学系(部)对申请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复审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考试前1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其他职能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提升,由所在部门形成推荐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拟签意见,考试前1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3.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含部门主持工作岗位和部门协助岗位)申请学历提升,由组织统战部提出初审推荐,分管院领导拟签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签,提交党委会审议;

4.我校副职领导提出学历提升申请,由党委书记审批,并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5.我校主要领导提出学历提升申请,按干部管理相关要求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二)资助申请。报考获得录取通知的人员且符合第四条第1款可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等程序执行;未履行申请报备程序且无法处理工学矛盾的其他高校已录取人员,须申请自行离职。

第十条  奖励经费及资助方式。2021年1月1日起,履行经费资助审批流程,完善服务协议等手续的学历提升申报人员,在全脱产教育期间,可享受保留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毕业取得双证(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返回原岗位工作后可享受奖励经费。

(一)基本工资。按照学院绩效、薪酬相关政策执行。

(二)社保缴纳。培养单位规定学制内社保费由我校统一缴纳,超过规定学制,我校保留其社保账号(期间社保费用由本人先行自费缴纳,正式毕业后由单位返补给本人)。

(三)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12万元。

第十一条 协议管理。

(一)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前须与我校签订职后教育服务协议书,在编人员可保留编制及岗位。未签订协议书并擅自离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日常管理。 在职人员参加职后教育学习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汇报学习情况,交学习总结一份由所在部门存档;所在各部门应加强对参加学历提升教职工的管理,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报知人事处,由我校党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学习,并按我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通知所在部门,由其及时传达至参加学习的教职工;因集中学习或论文答辩等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正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处理。

(三)违约责任。参加学历提升,享受了资助政策(含脱产学习时间和奖励及其他待遇等),从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间起应当在我校服务不低于8年(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的除外),若几种学历提升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或辞岗时需全额退还由我校资助和奖励经费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完成学业者,并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对我校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

十三条  送培原则。坚持总量和比例控制,学校统筹考虑,保证教学正常运行;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业务技能培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立足本职岗位,服务教学和服务管理;

(四)原则上近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六)参训人员原则上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业务技能学习;

(七)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1次及以上的,1学年内不得安排其他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主要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包括:

(一)集中培训;

(二)高级研修班;

(三)跟岗实践培训;

(四)自学和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

(六)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7)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学校统筹类培训。根据上级机关规定与我校整体培训规划,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人员参训,包括国家、省市等培训和校本各类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后,各培训牵头组织部门须到人事处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详见附件2)。

(二)个人申报(选派)类培训。

1.培训开始前。个人填写《学院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详见附件3)按照流程完成事前审批程序(详见附件4)。除上级部门指令性培训外,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涉及经费按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执行;收费培训报院长和书记审批。

2.培训结束后。各用人部门须到人事处进行学时登记和教育成果鉴定(详见附件5,6),未尽事宜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重艺院发〔2020〕146号)执行。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经我校党委会审批,完善服务协议与核验证书等手续的业务技能培训人员,人事处审核盖章并给予鉴定意见,相关待遇可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艺院发﹝2020﹞7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管理。参加一个月以上在职业务技能培训的人员,培训前须于我校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按照一个月服务期1年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未签订协议书并擅自离岗的,我校视为旷工,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并劝其离职。

第十九条 相关要求。

(一)参加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视为一项培训经历,可认定继续教育学时,费用资助或报销按我校业务培训进行申报审批。

(二)合同制人员在处理好工学矛盾前提下,可在职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履行人事处审批程序,不享受以上规定的资助政策。未履行申请报备程序且已考取全脱产学历进修的人员,须申请自行离职。如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博士学位后,符合条件者可参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二十一条  送培原则。坚持学校统筹考虑,优中选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人才培养专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

(二)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

(三)原则上在我校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送培人员原则上在2年内不得参加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项目;

(五)未按时参加我校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1次及以上的,不得安排送培。

第二十三条  遴选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要求,由我校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其余流程参照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培养时间或项目周期超过三个月及以上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内容和方式。根据国家、省(市)、我校相关政策执行,进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理。参照第二章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修订)》(重艺院〔2018〕149号)废止。

 

附件:

1.教职工学历提升申请表

2.教职工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主办部门用)

3.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4.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5.教职工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6.教职工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提升申请表


  请
  人

姓    名

教工号

所在部门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最后学历

授予单位、时间


  申报
  情
  况

报考
  学位

报考
  学校

报考
  专业

报考类别
  (画√)

在职定向培养

在职委托培养

本人计划

本人对入学后岗位工作量安排计划

学习结束后是否愿意按我校管理规定
  履行协议服务年限(本栏须明确填写)

所在部门意见

是否同意报考(本栏必须明确填写)

对该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安排的具体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会签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查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拟签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本培训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卡(主办部门用)

 

主办部门

起止时间

培训班名称

培训对象

校内专兼职教师/校外兼职、课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工勤

培训内容

培训地点及培训形式

备注:表格后需附照片一张。

培训学时

 

 

备注:按照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1天算6学时)计算。

涉及经费  总额(万元)

培训师资及联系方式

参训名单

 

 

 

 

 

备注:需列出具体人员部门及名单,此栏可根据需要调整。

备注

主办部门签章认定:

20

人事处审核意见:

20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主要用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使用,各部门牵头主办的各级各类培训须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一登记;

2.各培训主办部门须在培训结束一月内将此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备案(主办部门留存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

3.每年职称评审由人事处统一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并逐步采取未报备不予以认定办法执行;

4.人事统一建立全院教职工培训资源库,为各类数据平台填报及相关资格评审提供基础材料支撑;

5.个人外出职后教育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保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卡(个人版)》费用报销时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6.统计范围包括:(1)职能部门或二级系部集中业务技能培训,政策宣讲、学术讲座等;(2)结合工作实践培训,实践交流、挂职锻炼等。

 

 

 

 

 

 

 

 

 

附件3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申报表

 

申请人员

所属部门

培训项目

培训形式

起止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培训预算

预算总金额(单位:元)

培训费

(单位:元)

交通费

(单位:元)

食宿费

(单位:元)

标准*人

标准*天*人

标准*天*人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核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业务技能培训报批流程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

二、部门副职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1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三、一般教职工

业务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推荐:一是根据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意见,会商人事处确定拟推荐参训人选;二是学校领导综合学院发展需要、业务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要,提出推荐人选。报业务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审批)、院长和书记审批后报训。2周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院长和书记审批

附件5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xxx年继续教育登记卡(个人用)

 

岗位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用工性质:在编/合同制管理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后教育时间

职后教育内容

学习方式

学时

证书

颁发机构

总学时

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备注

 

 

 

20     年   月  日

备注: ①请在自己的岗位类别上划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②请在自己的用工性质上划勾:在编/合同制管理

③只填写xx年继续教育情况

附件6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职后教育成果鉴定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管理办法》(重艺院〔2018〕138号)规定,经审批程序       同志于                  日-         日参加由               组织的                           

                                 业务技能培训,需提交以下成果鉴定材料:

(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职后教育协议书》(1个月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年继续教育登记卡》;

(3)《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4)1500字学习总结材料一份(7天及以上参训人员提供);

经鉴定,该同志已按照《办法》要求,提交以上第       项材料,可按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重艺院〔2017〕46号)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人事处(公章)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55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3月19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材函〔2019〕10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 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系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5.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参照国奖表现突出的7条标准),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

2.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公示3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

3.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对各系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院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系上报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2.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艺院〔2020〕20号)废止。

我校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38日下午,我校专题召开党委扩大会,组织各部门、各系部负责人传达学习了上级党委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有关会议精神和通知文件,集中研讨了我校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提出了下步实施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具体要求。

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印发

在审议学院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后,学院党委书记梁跃同志对下一步学习教育展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细化完善实施方案。严格对标对表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文化旅游委党委的方案内容,修改完善学院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要及早展开全面学习。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尽快召开全校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在学校内部迅速掀起党史学习热潮。三是要加强宣传报道。开辟学习教育专栏,充分运用各类学习载体资源,广泛发动党员和师生参与投入学习教育。全面把握学习教育整体进度,注重成果梳理,及时做好学习教育经验成果、做法的对上反映。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39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月4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顺应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思路,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兼职教师是指,由学院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行业)及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名誉、特聘教授。

第三条 支持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重点满足音乐类、舞蹈类、表演类、艺术设计类、文化旅游服务类、文化传播类、学前与艺术教育类、基础教育部等重点、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聘用的原则及聘用条件

第四条  聘用原则。

按需申报,择优聘用,注重考核,协议管理。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师德师风良好,工作责任心强,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愿意为我校教学和科研服务。

(二)基本教学条件。

1.来自高校的兼职教师。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2.来自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1)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企业)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或岗位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原则上学科背景应与所教授课程专业相同或相近。

3.来自其他领域兼职教师。

(1)在读博士生,可无职称要求;

(2)“双师型”或“双师素质”教师优先考虑。

(3)若因专业紧缺等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三)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六条  学院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艺术院团、文旅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聘请。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行业对口单位或合作企业的人员,建立行业对口单位或合作企业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

第七条  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梳理需求。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教学安排,梳理本单位教师课时安排和兼职教师需求,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将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本单位教师课时安排、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附件1)报送至人事处。

(二)报批计划。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各系提交材料,审核兼职教师需求,报学院审批后,反馈给系部。

(三)考核推荐。各系根据审批后的兼职教师聘用计划,组织进行拟推荐兼职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并会同教务处对拟推荐兼职教师所上课程进行听课,考核教学能力。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确定拟推荐兼职教师人选。并规定时间内将聘用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将聘用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四)部门审核。教务处根据各系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兼职教师资格审查表(附件2)、听课记录表3-5份(附件3)、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附件4)等;人事处对劳动关系、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在职或退休证明、职称或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审核合格后,人事处汇总拟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名单,报学院审批。

(五)聘用上岗。人事处将审批后的兼职教师聘用名单反馈给相关部门,系根据兼职教师聘用情况,安排教学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教师聘用后续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因原岗位校外兼职、兼课教师人员变动需增补的,原则上每2个月不超过1次,并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九条 对各二级教学单位未按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或未按规定履行正式手续的兼职教师,学院可拒付或缓付课酬工资。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按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按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进行直接管理,日常考勤由二级教学单位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对教学效果好,且连续被聘用的兼职教师,要保持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听课制度,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组长每学期对兼职教师每人至少听课1次; 教务处、教学督导对兼职教师不定期听课。对未达到兼职教师岗位要求,教学效果不好或学生负面反映强烈的教师,及时发现并处理,每学期末各二级教学单位须将本单位对所属的兼职教师的听课记录表交由人事处备档。

第十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兼职教师代表座谈会,了解兼职教师的需求以及动态。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学院兼职教师的信息库建立以及建档工作,档案包括面试试讲考核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每学期考核表,听课记录表、兼职教师劳务协议等。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的重点。每学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一次,通过综合测评,掌握兼职教师的授课水平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各二级教学单位须将兼职教师的考核记录表和听课记录表分别交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兼职教师的协议签订、终止、解除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聘期原则上为1学期。

第十九条 聘期届满,根据教学岗位需要、个人表现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学院与受聘人员均要签定兼职教师劳务协议,发放聘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岗位、聘期、职责、义务和权利;

(2)劳务报酬;

(3)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消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5)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因学院不能履行兼职教师劳务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与兼职教师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但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第六章 兼职教师的待遇及福利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聘用的兼职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参照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行业技能证书等级发给课时费用。原则上正高260元、副高150元、中级及以下(含无职称)70元每节的标准执行。具有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社会知名度较高或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等,经教务处考核教学质量后,参照职称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课时费。

第二十五条 周课时量标准。每学期校外兼职教师课时量(院校总和),高级职称不超过10节/周,中级及以下(含无职称)不超过14节/周,超出部分不予计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人员资格审查表

3.听课记录表

      4.2020-2021学年下学期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

信息表

5.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劳务协议

 

 


 

附件1: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需求计划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部门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需求

人数

岗位要求(学历学位、职称等)

拟安排周课时量

备注

1

2

3

4

5

6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来  校  时  间

原工作单位及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计算机掌握程度

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关系(仍在职∕已离职∕已退休)

社会保险关系状况(继续在原单位缴纳∕拟转入本单位∕个人缴纳∕无)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待遇情况

其他

家庭

成员

主要

社会

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职务)

 

 

 

起止时间

何地何单位任何职务

证明人

学历、学位情况

第一学历(最高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第二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第三学历

就读时间

获何学位

毕业院校

专业

就读性质

在读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职级及职务情况

职称级别

评聘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及岗位

级 别

 职 务

聘任时间

聘任岗位

正高级

副高级

其他人员

中级

原职务

现聘任岗位

聘任时间

初级

初级以下

其  他  信  息

何时何地参加

何种政治理论、

业务培训

业务技术专长、重

要发明创造、科研

成果、著作、译著

何时何地何原因

经何单位批准

受过何种奖惩

中信银行卡号

郑重承诺

本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职或退休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中信银行卡复印件

窗体底部


 

附件3:

             听课记录表(教师用表)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任课教师:                         授课章节: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授课学生所在班级:                       学生出勤情况:            

授课内容(过程)纪要

学生情况

学生学习兴趣及知识掌握情况、学生出勤及课堂纪律等情况

 

 

意见建议

听课人:         

 

(教研室组长、主任听课用表)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授课章节:                         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授课学生所在班级:                       学生出勤情况:            

 

                   

1

有教案,备课充分

2

教学内容充实,信息量大

3

阐述问题深入浅出,有启发性

4

教学重点突出,表述简练准确,有条理

5

板书工整,设计合理

6

对课堂讲授内容娴熟,运用自如

7

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成果

8

教学富有启发性,能给予学生启迪

9

课堂控制和应变能力强

10

课堂气氛活跃

11

教师教态大方,精神饱满

12

课堂纪律良好

13

教学媒体使用得当

意见和建议:

 

 

 

 

 

 

 

 

 

 

 

 

 

听课人签字:             


 

附件4:

         学年  学期拟聘校外兼职教师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拟聘系

性别

职称级别及证书(或行业技能证书)

学历学位及专业

高校或行业

主要任职经历

拟担任课程名称

拟安排周课时量

(单位:节/周)

是否已购买社保

备注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5:

                                    协议编号: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兼职劳务协议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职称: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不具备与甲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且乙方承诺其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单位)同意乙方在甲方兼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兼职(劳务)员工。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情况及兼职期限

(一)乙方自身的劳动关系为如下       情况:

1. 乙方属于       状态,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 其他情况                                 

(二)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职务/岗位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三)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教学计划为乙方安排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合理安排课时。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教学管理制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甲乙双方商定的课时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包括备课、授课、批改作业、期中考试、课外辅导、期末出题、监考、阅卷、登录成绩等教学环节。

三、聘期内劳务报酬

(一)乙方的课酬标准按甲方相关文件规定支付,为

人民币       元/课时;由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甲方同意的乙方的教学、工作出差的费用支付按甲方财务规定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教案、教学进度,督察教学效果。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乙方不接受改进意见或改进无效,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安排商定的教学任务并提出教学要求。

(四)在甲方的教学过程中,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乙方人身健康和意外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按照本协议及甲方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如实填写兼职信息表,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教师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身体健康状况等证件和资料。

(二) 接受甲方教学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提供教学进度执行情况,认真完成甲方布置的教学任务。

(三)遵守甲方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不随意请假、调课,确实需要调课时,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所在系部及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四)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教学活动。

(五)在上课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六)根据本协议及甲方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件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甲方按乙方课酬标准人民币       元/课时扣除乙方未完成课程的课时报酬总额。

(三)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随意调整课时或缺勤、迟到、早退,给甲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依照学院考勤制度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但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个人因任何原因近三个月累计天不能从事本协议规定的工作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其他

(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所有甲方颁发的正式文件及规章制度均作为协议的附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四)乙方保证不因本人在甲方兼职(劳务)工作,而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法律或其他纠纷的影响,并承诺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乙 方: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地 址:

电 话: 023-6233566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教委督查组来校检查2021年春季开学工作

3月3日,重庆市教委督查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李斌一行莅临我校,开展2021年春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学院副院长胡莉、向治中,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陪同。

李斌一行先后来到学校北门、非遗楼、宿舍、食堂、中剧场,实地检查了师生健康监测、校园环境卫生、重点区域消杀、常态化防疫物资准备、宿舍安全、食堂卫生、教育教学设施等情况,听取了学校自查情况报告,对学校疫情防控、开学工作及安全稳定各项工作表示肯定。李斌指出,学校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及开学各项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校园安全有序、师生平安健康。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35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3月2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是指学校工作运转情况的反映及为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具有时效性、动态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及时、安全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追踪重点工作部署,收集、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增强政务信息工作意识,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不定期组织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政务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和政务信息员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政务信息汇集、传播的枢纽和中心。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加强对学校政务信息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全校政务信息工作,切实抓好政务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完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辑、上报、通报等日常事务,建立快速高效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第八条 不断完善全校政务信息系统网络,稳定政务信息员队伍。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务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负有职责范围内信息的采集、编写、提供的职责。部门负责人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作好工作指导和协调。

政务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政务信息员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备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 政务信息员的主要任务:

(一)主动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全市文化旅游系统和教育系统重要工作、全校和本部门工作动态;

(二)作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学校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了解学校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对学校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第四章  政务信息采编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有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部门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四)其它应当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官方网站等。学校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刊发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原则上,各部门不能设置工作简报、通报、动态、信息刊物,必须设置的,经党政办公室审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通报、动态的,需由承办部门与党政办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十三条 对学校领导批示转发有关部门的工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学校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员应当对采集到的政务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和上报政务信息要做到内容真实、主题明确、格式规范、言简意赅(一般信息不超过200字,重要信息不超过600字)、文字通顺、术语准确。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应把握政务信息的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政务信息安全。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和资料保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有关政务信息报送党政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汇编、上报。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定量报送任务制度。

(一)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学生安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音乐系、舞蹈与戏剧系、艺术设计系、学前与艺术教育系、文化与旅游管理系、通识教育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每月报送信息基数1条。

(二)组织统战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后勤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图书信息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和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工会每两月报送信息基数1条。

党政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上级部门领导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情况,各类动态事件、热点问题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特别时间规定的,从其要求;

(二)其他政务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适时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供各部门搜集、报送政务信息时参考。也可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部门按要求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动态,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向上级报送一般政务信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核。上报重要的简报、动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凡印发、报送的政务信息,均采取固定的格式。印发的信息与领导签发的原稿按有关规定存档。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部门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并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量化政务信息报送任务,将报送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并根据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的情况实施计分排名。具体计分办法:

(一)各部门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基数的,超过的每条加1分;

(二)被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和市教委等上级相关部门采用的政务信息,每条加5分;

(三)报送的政务信息经市文旅委、市教委转报市委、市政府,被其网站采用,每条加10分;被其相关刊物采用,每条加20分;市领导有批示的,每条加30分;

(四)单条政务信息的联合报送部门不超过2个,如被采用则牵头部门每条加3分,配合部门每条加2分。

(五)各部门未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基数的,每差一条扣2分;指定信息、紧急信息出现漏报、迟报或未按照约稿时限完成报送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信息内容失实、数据虚假、出现重大错情的,每出现一条扣3分。

(六)加分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台帐,每月通报一次各部门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督促各部门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部门基础分为100分,综合每月统计通报情况,并经年度加减分核算后,各部门得分情况按百分比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中信息工作得分。若发生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扣减年度目标考核相应分数。对信息工作不重视、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要通报批评。上报政务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报送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年度信息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3名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受表彰部门中参与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可参评政务信息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二级考核制度,以调动相关人员报送政务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政务信息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我校开展2021年春季开学安全工作大检查

2021年3月1日上午,我校党委书记梁跃,党委委员、副院长刘浪、向治中,带领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基建后勤处、图书信息中心负责人、新大正物业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梁书记一行先后巡查了教学楼、图书馆、配电室、监控室、学生食堂、宿舍、超市、宿舍D栋建设工地以及校园周边等区域,主要围绕校舍安全、消防设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检查。

检查过程中,梁书记详细了解了各场所在安全方面的制度保障和相关工作,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意见并要求即日整改。

安全无小事,我校将继续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常抓不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