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艺院发〔202119

 

各系、处(室、中心):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直以来,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重庆市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发生在学籍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值得警惕。如:发生无视学籍管理规定,擅自允许超过新生注册期限的学生到校“借读”行为;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频频向学籍管理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施压,意图变相违规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籍管理工作中疏于学习,不熟悉相应政策文件,不认真按照规定流程办事,随意向学生解释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存在较大的管理隐患,有违教育公平原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是我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管理规定,落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的自主权,推进学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而出台,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的学籍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各系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熟悉、理解、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特别是在新生及学年学籍注册工作、学籍信息修改、休学与复学、转学与转专业、退学等重大学籍管理事项中,应保持头脑高度清醒,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切勿以身试法。

二、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切实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学籍工作领导。各系要加强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领导,学籍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是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各系要安排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本着对学生、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学习,增强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是加强制度运用。各系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工作要求,确保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针对出现的典型问题,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学籍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堵住各类可能的制度漏洞。同时,学校将加强对新生入学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等重大学籍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倒查机制,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和有关制度、搞暗箱操弄、审核把关不严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1月27日

继续教育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精神专项学习 简报一

为贯彻落实学院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2020年12月21日,继续教育中心在行政楼A107会议室开展了第一次集中学习,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参会,切实做到学习全覆盖。会议由部门主任刘运婵主持。

首先,刘主任带领全体员工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学习,对《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逐条梳理,着重对“三大阶段”中的工作重点与任务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并详细解读了附件表格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随后,刘主任领学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学习材料,并重点对学校纪律与培训管理等部分进行了深入学习。部门成员认真听讲,积极记录,及时回应。

刘主任指出,自学院12月17日召开专项动员会以来,部门对该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成立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部门主任刘运婵任小组组长,冯秀玲、朱双露、胡明月任副组长,部门全体成员任组员。并利用周末时间对《方案》进行充分学习。12月21日上午,组织全体组员开展集中学习,结合实际,完善工作举措,高效推进工作落实,制定部门工作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刘主任提出,部门教职员工应从“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处理能力、总结能力、成本意识和团队意识”六方面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

继续教育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精神专项学习简报二

为加深学院师德师风学习入脑入心,学以致用,12月29日,中午12:30,继续教育中心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开展了师德师风交流座谈会,会议主要围绕《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学习材料》,并就“如何做新时代的优秀教师”进行交流发言,部门全体人员参会,会议由部门主任刘运婵主持。

12月21日以来,部门按学院要求,先后开展了集中学习会、专项小组会、学习心得讨论会,在历时一周的自主学习后,部门成员对师德师风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部门与会人员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与学院师德师风学习材料,轮流就“如何做新时代的优秀教师”进行发言。

李佼: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第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我的业务本事和水平。第二,学会合作:一个培训项目的完成离不开合作,同心山成玉,协力土变金,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第三,团结同事,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身边人。

万晓蓓: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是:第一,热爱教育事业,作为行政人员的我们更要对教育事业尽心尽力,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幕后工作:第二,尊重、关爱学生;第三,努力进取;第四,加强学习、提升个人魅力。

冯秀玲: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是在爱岗敬业、潜心专业、勇于实践,调适心态四方面都表现卓越的人。

向孟言: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自身素质;心中有学生,多一份关爱,多一份牵挂。

李澄凤: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首先,教师与教师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忙;然后,教师与学生之间也要团结互助。廉洁从教,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朱双露: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第一,必须有敬业精神,要毕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第二,热爱学生是教师的美德,是教育教学的前提;第三,一个好教师还必须十分重视言传外的身教,要以自身的行为去影响学生;第四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刘晓晖: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第一,教师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第二,教师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

李佳琦: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第一,做好教育工作要有恒心;第二,做好教育工作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第三,做好教育工作要注重业务素质的提高。4.要具有高尚人格、塑造完美心灵的本领。

牟丹丹: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第一,爱岗敬业、献身教育是师德的基本要求;第二,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是师德的核心;第三,更新观念、努力创新是师德的新发展;第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师德的人格力量;第五,终身学习、不断进取是师德的升华。

胡明月:我认为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是:第一,热爱教师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第二,在教学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方向;第三,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学生观;第四,刻苦钻研业务。

最后,刘主任表示,作为置身教师行业20几年的我,对新时代的优秀教师感触颇深。我觉得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应该在这四个方面做好表率:一是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不计名利。二是态度积极,阳光乐观,不断进取。三是认真负责,熟悉内容,因材施教。四是业务专业,勇于实践,精进创新。结合学习内容,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要从内心爱上这份职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才能成为一个受学生喜爱、受家长欢迎、受社会尊重的新时代的优秀教师。希望我们都向新时代的优秀教师看齐,引领素质提升,指导工作开展。


继续教育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精神专项学习 简报三

按照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1月7日,上午10:00,继续教育中心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开展了师德师风第三个阶段内容:即个人自评、互评、部门评座谈会。学院副院长向治中出席会议,部门全体教职工参会,部门主任刘运婵主持会议。

会前,部门师德师风专项工作小组完成了教职工递交的个人剖析材料初审工作。接着,根据会议安排,大家围绕师德师风工作结合自己岗位逐一进行自我剖析剖析内容实事求是,一针见血;随后,部门教职工针对个人负面清单进行相互评议;最后,由刘主任宣读部门汇总的关于师德师风的意见征集与检视问题,同时专项工作小组也第一时间完成汇总台账。

座谈会上,向院长针对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部门实际,从四方面进行了强调:第一是潜心学习,转变思想,摒弃陋习。第二是严于律己,不妄议国家政策、学院方针。第三是潜心工作,学以致用,深挖资源。第四是时刻以好老师标准要求自己,做模范教育工作者。

最后,刘主任做会议小结,她说:首先,此次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恰逢其时,很有必要,对我院教规范从教起到监督作用,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部门的干部培训与社会考级工作需面对各司局、处室、各级干部学员与学生家长,涉及面深,接触面广,部门人员更应严于律己,言行雅正;最后,此次专项活动部门教职工高度重视,及时查找剖析问题,认真填写意见建议征集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反馈率达百分之百,深刻认识到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也为学校发展提出了诸多宝贵建议。


继续教育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学院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精神专项政治 简报四

为使学院师德师风学习贯彻到底,落实到位。1月12日,下午15:00,部门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召开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座谈会,深入开展师德师风问题查摆,会议主要就“自身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进行交流发言。部门全体人员参会,会议由部门主任刘运婵主持。

部门全体人员从自身比对查找,到自我整改,再到从学校整体出发思考,主动发言,积极交流,她们结合自身存在问题,提出了诚恳、可行的整改对策。

在认真听取部门员工发言后,刘主任总结发言。她说:在查摆自身问题方面,部门员工态度诚恳,积极认真,部门专项整治小组严肃负责,公平公正。针对部门存在问题,专项整治小组第一时间进行了分类汇总分析,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部门师德师风问题共21,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是爱岗敬业不够到位,缺乏职业精神。第二是关爱学生不够用心,缺乏主动意识。第三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缺乏钻研精神。第四是业务水平不够出彩,缺乏创新意识。对应的整改措施则是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要勇于奉献爱岗敬业。二要全情投入关爱学生。三要强化学习政治理论。四要全面提升业务技能。

随后,刘主任逐条宣读了部门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细则。她表示:只有通过整改纠正一件件身边的小事出发才能逐步做到完善每名教师的师德修养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才能引导教师爱岗敬业,做新时代合格好老师每位教职工都应该通过此次师德师风整治工作,把检视自我放到日常工作的常态中,以积极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脚踏实地将爱岗敬业落实到工作中,把事情做细做好。我相信通过学院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定能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培养出一批乐于奉献、爱生如子的优秀教师促进全院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继续教育中心师德师风专项整治简报五

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专题培训暨首届教学创新论坛工作安排,按照学院领导工作部署,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该活动的会务组织实施,接案到方后,部门及时传达,明确分工,分解步骤,层层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月12日,刘主任召开部门会议,传达工作任务,成立会务工作组:刘运婵任组长,李佼、向孟言、李澄凤、胡明月、朱霜露、李佳琪为组员。并强调会务工作组需相互配合,全力协作,确保培训实施顺利进行。

1月14日,参加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专题培训暨首届教学创新论坛实施方案工作会。会议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分工,确定部门为培训实施组,工作内容为:负责培训会务安排、培训手册、证书制作;统计学员报名及座次表安排、考勤等。

1月15日,开展培训会场现场勘查与会务物资落实。部门会务组全体成员与会场相关负责部门一同完成沟通、协调,与落实,为后续会场布置提供了条件和经验。

1月18日,开展会场布置工作。部门会务组成员前往培训会场完成会务资料分发,设备调试,现场布置等实施准备工作。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启事

因工作需要,现需面向社会招聘7名工作人员,岗位性质为劳动合同制,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见附件1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考人员在招聘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2210时期间通过学院官网,将《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压缩发送至邮箱:cyzyzp@126.com(邮件标题为“招聘岗位名称+姓名”),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材料。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

我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初审,报名截止后1日内,我校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资格初审通过人员。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考核

二、考试考核

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适时开展相关考试工作,具体信息详见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qca.edu.cn)或电话、短信通知

1.资格复审心理测试

1资格复审

网上初审通过的拟进入综合测试人员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职称、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和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按要求填写,本人签字)。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复审资料见附件3,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心理测试、综合测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资格。

2)心理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须参加心理测试,采取现场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心理健康等综合情况。测试结果不纳入考核总成绩,但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分值100分,主要分为专业技能测试和综合面试,两个环节合并进行。侧重考察应聘者的业务能力、实操能力和综合能力等。

综合测试人选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不低于2:1,若应聘者在本环节缺考导致比例低于2:1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学校认定,可进行测试。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综合面试成绩*50%

三、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综合测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依次按学历、职称、专业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职(执)业资格证书级别、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 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统一组织。若我校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由学校另行通知。

四、政审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我校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统一组织考察。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停录用;发现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五、签订合同

经体检、政审考察合格,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待遇按照学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属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可提供实习岗位。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老师、老师

联系电话:023-62335661;62335662

附件:

1.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岗位一览表.docx

2.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docx

3.资格复审所需材料.docx

4.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聘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docx

5.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