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六、认定方法

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报系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八、相关责任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系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各系、各班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各二级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九、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休学、复学、转学或者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复查,报告结果,提出建议,并根据学院的复查决定制作、送达复查决定书,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组成人数为单数。

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申诉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申请人应附上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有权申请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

(四)申诉学生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由代理人提出申诉的,应出具同意其代理的材料和代理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向申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向申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2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活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二分之一(含)以上人员同意后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应当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交由申诉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或代理人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复查决定书。申诉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复查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相关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举行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准确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院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尊重和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由轻至重依次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处分影响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影响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对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理。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者;

(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六)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七)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八条违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和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者;

(二)同时实施两次及其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较差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者;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或者团伙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具有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九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二)受处分者,已获得奖助学金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资助;

(三)受处分者,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不得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已经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免去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造成经济损失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赔偿;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受处分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的,受警告处分者,可在六个月后申请解除;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可在八个月后申请解除;受记过处分者,可在十个月后申请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十二个月后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在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鉴定意见,上报学院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已解除处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有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和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没收非法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媒体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过程中损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等活动者,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阻塞,资源受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校园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以各种手段盗窃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违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诈骗、抢劫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作案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并能主动退赃和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作案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曾因偷窃、诈骗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5.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或主动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伙同参与偷窃、诈骗、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1)至(3)项给予降低一级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让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确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挑起事端、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恶性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以“赔礼道歉”或其他名义敲诈钱、物,实施报复或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事态扩大,引起新的打架斗殴或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用何种赌具、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组织代课以牟取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如撕毁试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等)影响校园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除所误学习时间以旷课计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人员(包括未饮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寝室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或他人床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以外房屋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异性寝室留宿、留宿异性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故意浪费粮食、水电、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规定作息时间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往楼下倒脏物、脏水,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院声誉的活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存在不文明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观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淫秽制品、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在网络直播中有淫秽举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服务和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伪造教师、学院工作人员签名,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除赔偿受害者医药费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下湖(河)游泳,不听劝告,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四条在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单穿背心、穿拖鞋或携带食物等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上课或集体活动中抽烟、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私接电源、网络信号者,违章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用电设备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引发安全事故者,除承担有关责任外,应当加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从事营销、促销等商业活动者,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贩卖活动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损坏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旷课、旷考学生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旷课学生纪律处分

1.关于旷课学时的计算办法:旷课一天以内的,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旷课一天及以上的、教育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周末教育课、班会、团组织活动、早自习、早操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1学时计算。

2.无故旷课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下一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规定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二)旷考学生纪律处分

1.旷考行为的认定

1)未按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无故旷考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在校期间凡发生旷考行为者均记入学生操行,旷考课程记0分,旷考学生不予正常补考;

2)旷考达到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3)旷考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4)旷考达到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或剽窃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核中作弊者,该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记零,不予正常补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者,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考试中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场外为正在考试的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向他人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的,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凡两次考试或考核(含补考)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再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束即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二级系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讨论后,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系部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处、保卫处及其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执笔人应当如实记录。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讨论确定初步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年级等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学院名称和处分日期。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系部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各二级系部应将学生受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对考试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已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督促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的种类

1.先进班集体

2.学习标兵

3.三好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6.优良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

1.先进班集体

1.1思想政治好: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委会。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1.2文明风尚好:全班同学能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爱护公物、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讲礼貌的良好班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1.3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热爱所学专业,严谨求实、开拓进取。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适合专业特点的学术活动。互帮互学,全学年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在该二级系部名列前茅。

1.4文体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全班同学的体质不断加强,体育水平不断提高。在各种文艺、体育竞赛活动中多次获奖。

1.5各项硬指标:

1)综合考核成绩位于本系前三名;

2)坚持每周至少开一次班会;

3)本学年课堂出勤率、活动参与率、文明寝室达标率、必修课通过率在90%以上;

4)综合测评成绩全班80%以上学生达到70分以上;

5)本学年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得超过3人次。

2.学习标兵

2.1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坚定信念,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尊敬师长,热爱劳动,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生手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学年无旷课,无违纪事例,无纪律处分。

2.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完成实习、实验好,有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

2.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

2.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

2.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1%。

3.三好学生

3.1同2.1

3.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完成实习、实验好,有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秀。

3.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

3.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

3.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5%。

4.优秀学生干部

4.1在本学年担任学校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社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大学生艺术团等干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团支委、班委以上干部,任期不低于一学期,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和主管老师的好评。

4.2同2.1

4.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无补考。

4.4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前40%。

5.优秀毕业生

5.1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在校期间累计二次及以上被评为国家级、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

5.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未留降级,无重修课程。

6.优良毕业生

6.1同5.1

6.2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综合表现优秀的。

6.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本年级本专业前4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未留降级,无重修课程。

第三条评选比例

1.先进班集体按各二级系部班级总数的15%评选。

2.学习标兵按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评选。

3.三好学生按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3%评选。

4.院、系两级学生干部按相应院、系学生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评选;班级学生干部按干部总数的8%评选。院、系、班三级学生干部不兼评。

5.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

6.优良毕业生名额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0%评选。

7.以上各项比例计算时如果出现小数,对小数部分进行四舍五入后计算。

第四条评选及表彰办法

1.先进班集体、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针对各在册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教学月内进行。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针对毕业班级,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进行。

2.先进班集体由各二级系部按照条件和比例考核后提出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并征求教学部门意见确定后,报学校批准。

3.学习标兵、三好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按照比例及其条件,提出名单,并填写《学习标兵登记表》等表格,经辅导员同意,系部推荐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处审查,报学院批准。

4.系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评选,提出名单,并填写《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相应部门及负责人同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处审查,报学校批准。

5.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干部的意见,先由各班按评选条件和比例推荐到系部,系部综合评选同意后由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优良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6.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

7.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在表彰前出现违纪取消其评选资格。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如在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成绩不合格,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8.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优良)毕业生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8-2019学年课程开设情况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2018-2019学年,全院开设课程总门数671门,其中A类课68门,B类课484门,C类课119门,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为71%,选修课包含专业选修课及公共选修课(四能四会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为4.1%,所有开设课程均能支撑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