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评审结果公示
2018年10月29日,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巴南校区A106会议室召开了2018年秋季高校教师认定评审工作。经过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讨论、无记名投票,王春凤等37位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资料均通过学院评审。以上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材料已于2018年10月29日在学院网站和人事处宣传栏进行公示。
一、公示期
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 2日(5天)。
二、人员名单
王春凤、王馨瑶、冯秀玲、吕丽、伍丹、刘欣、齐鑫、孙亚琴、牟丹丹、李文、李晓燕、余婷、沈天竹、宋世霁、张明、张婷、陈臣、陈竹、武严酽、林思彤、周亚来、郝珈艺、胡楠楠、胡燕磊、钟秀娟、贾述涵、唐豪、黄芬、黄静、彭芷馨、傅淑萍、童宇飞、虞乐、廖王赟燕、熊碧芳、穆艳、鞠爽。(以上人员按照姓氏笔画排序)
三、公示要求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学院人事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联系人:李阳、彭芷馨
联系电话:023-62335661 023-62335662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29日
学院纪委再次重申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
强化思想认识 狠抓自查自纠 严格监督执纪
近日,学院纪委召开新校区建设第26次廉政监督例会,会议主题:重申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学院在家院领导吴小兰、柳世平、刘浪、向治中,艺校副校长刘引、徐平,宣传部、财务处、国资处、学生处、基建后勤处、玉麟公司负责人,建设项目代理业主、施工、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等负责同志,学院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审计处)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纪委书记柳世平主持会议并作集体廉政谈话。提出这次廉政谈话主题就是:再次强调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刻认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严重危害性,败坏党风政风民风,破坏学院政治生态,必须坚决杜绝。二要迅速行动再对照再检查。要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学院各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凡是违规收取了红包礼金的,必须限期自觉主动清退,主动接受组织处理。新校区各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办事,不允许给学院教职工违规送发红包礼金及发放变异劳务费等任何违规酬金。三要严格监督严肃查处释放高压态势。学院纪检监察室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重点人头要单独提醒谈话,要紧盯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时间、重要节点,开展明查暗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手软!
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吴小兰强调: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注重健康的生活情趣,慎重对待朋友交往,讲操守,重品行,成为一个真正生活在阳光下的人。二是学习宣传要到位。要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本部门强调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纪律要求。三是工作措施要到位。要按照学院纪委的要求签订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四是监督问责要到位。形成部门自我监督、职能处室内控监督、服务对象举报监督、纪委问责监督四位一体的常态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
学院纪委召开第21次纪委全委(扩大)会
聚焦教育扶贫领域 加强作风监督检查
近日,学院纪委在行政楼A106会议室召开第21次纪委全委(扩大)会,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柳世平主持会议。学院纪委委员,院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室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委系统第三季度纪检干部座谈会精神,重点学习了关于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要求及委机关纪委通报的违纪案例。同时,学习了学院纪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方案》,通报了学院纪委2018年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会议组织学习了学院《关于进一步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等违规报酬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布置了学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与会人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下大力气整治隐形变异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院扎实落地生根。并且学院纪委委员、学院(艺校)各支部书记现场签订了《自觉杜绝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等违规报酬承诺书》。
就加强教育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柳世平强调,一要加大制度建设。学院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有关教育扶贫政策,连同学院出台的有关制度,装订成册,发放给干部职工,人人熟知,对照制度政策,检查完善各项工作,确保教育扶贫政策落地不走样。二要加大制度检查。制度光印发不行,还要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的具体贯彻落实。要及时申报资助对象,及时对照要求公开公示,及时下发资助资金,及时检查资助落地情况。要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完整,有据可查。三要结合实际创新资助。对学院的行政、后勤以及讲课助教等岗位,可因地制宜,探索勤工俭学等岗位,既培养家庭困难学生掌握一门知识技能,又可合理取酬资助完成学业。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支部和学生处、团委等,要履行好落实资助政策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是监督政策落实到位和取得的实效等情况,严防虚报冒领、吃拿卡要、评审不公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口联系深度贫困乡镇文化扶贫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八条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二级系部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二级系部。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达到学校“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或年级前1/3;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班级排名;
2.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3.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的材料,以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二级系部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部;
2.各二级系部成立由系部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部公布三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布结束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学生处整理好有关材料后,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6.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其他条件相当,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准确划分困难等级。在学生困难情况相当,名额受限时,可在次年评定中优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二、组织机构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及管理。
(二)各二级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管办科长(副科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评议的学生范围内公示。
三、贫困的等级认定
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实际,按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一)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80元。
(二)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50元。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420元(重庆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5.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四、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2月底前,辅导员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每年9月10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回《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每年9月15日前,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五)每年9月15—24日,各二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每年10月7—12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经所在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内向学生公示5天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校资助中心汇总。
(七)每年10月18日后,学校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汇总名单及等级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资助中心。
五、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
学校资助中心、各二级系部学生党支部必须积极关注贫困学生,尤其是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并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通过下列渠道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方式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定国家助学金
(三)评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
(四)开辟新生绿色通道
(五)办理助学贷款
(六)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不定期发放困难补助
(八)酌情减免学费
六、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各二级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一卡通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截止时间以派遣时间为准)。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学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学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校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二级系部同专业同年级可以调剂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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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比例 |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
奖学金标准(元) |
|
一 |
5% |
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1000 |
|
二 |
1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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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15% |
300 |
第六条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竞赛类
(一)经学校认定参加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公开的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国家级或市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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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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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团体 |
3000 |
2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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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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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团体 |
1500 |
1000 |
500 |
||||
|
个人 |
600 |
400 |
200 |
|||||
(二)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的,按此奖励标准从一等奖到三等奖依次对应进行奖励。
(三)全国比赛市级赛区的比赛按照市级比赛标准进行奖励。
(四)署名为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的项目不予计算。
第八条发明专利类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证书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500、300、150元奖励。
第九条科研学术类
学生以“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5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不奖励。第二及以下作者依次按第一作者的50%、40%、30%和20%给予奖励,第五作者以后不奖励。
第十条英语等级考试类
对国家公共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奖励200元/人或300元/人。
第十一条专升本类
(一)普通专升本
普通专升本是指普通院校的专科学生结束专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之后,通过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升入本科院校继续进行正规本科教育的制度。对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专衔本
专衔本是指专科学生在修学专科学业的同时,加修同类本科专业课程,并通过重庆市自考委统一命题组织的自学考试,从而获得本科文凭的考试制度。对在校期间通过专衔本所有考试课程,符合办理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第十二条创业类
对已通过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的创业项目,根据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项,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500元/项。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类
对应征入伍服役的学生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项目,若符合本办法精神,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不主动申报者不能参与评奖,同一作品(或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学生填写《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向其所在的二级系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院级评审委员会复核。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名单,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
(四)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办法荣誉证书和奖金。学院审定后,由学生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系部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确定,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的(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新生直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咨询;首次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老生在开学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需继续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网上提出申请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各二级系部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贷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将贷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条学贷办在收到各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费贷款应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学院应监督贷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贷办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学贷办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二级系部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专科不超过九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人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各学院或学贷办,由学贷办统一函告经办银行;贷款学生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二级系部,学贷办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情况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的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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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8年重庆市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川剧表演)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非遗传承人群的实践水平和传承能力,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加快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安排,市文化委委托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举办的2018年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班(川剧表演)已得到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将于2018年11月开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班面向重庆市川剧表演类非遗项目普通传承人群招生,共计50人。报名者需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一)传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带的学徒;
(二)有一定基础的传统艺术表演青年爱好者;
(三)重庆市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曲表演相关专业的学生;
二、培训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学习热情,有一定戏曲戏剧表演基础,较熟悉戏剧或戏曲表演程式。
(二)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安排,坚持全脱产学习。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条件能胜任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采取川剧专业基础、川剧专业技能、观摩实践、专题课程、结业汇报相结合的基本框架,边学边编排节目,最后在结业汇报中汇报演出,将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结合在一起。课程设计如下:
(一)基础课程:党的十九大精神解读、让非遗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巴渝文化与地域符号解读、走进川剧、神秘的川剧绝技、川剧的韵与气——唱腔特点及发声技巧等;
(二)实训课程:川剧基本功、川剧程式(手眼身法步)、川剧唱腔、川剧人物造型、川剧剧目实操等;
(三)拓展课程:参观川剧艺术中心、观摩两个川剧剧目、参观湖广会馆等。
四、培训安排
报到时间:11月4日10:00—12:30,14:00—17:30。
报到地点:重庆今的酒店一楼大堂(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2号)
培训地点: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
离校时间:2018年12月3日中午12:00以前
五、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应将参加研修培训作为考核、评价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习义务的重要依据,推荐2—3名传承人群学员参加研培,川剧表演行业及相关产业较发达的区县推荐学员时不受名额限制。
(二)各区县(自治县)统一汇总参训人员名单,并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将报名汇总表、登记表(以“区县—报名表”命名)和彩色登记照电子版(以“区县—姓名”命名)发送至邮箱:1786179899@qq.com,经审查,符合参训条件的学员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发放入学通知书,方可报到入学。通知书发放时间为11月1日。
(三)本期培训项目培训费及食宿费用由文旅部和市文化委承担,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或回原单位报销。
(四)本期培训项目在校时间为期31天,请各位参训人员安排好时间,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做到全脱产培训。
(五)培训期间,将严格执行项目培训计划和培训班管理办法,达不到规定学时、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将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六)按照培训班教学要求,请学员自备白色短袖练功服、黑色练功裤及练功鞋(白网鞋)一双。演出服饰及道具由学院统一提供。
六、联系方式
市文化委非遗处:蔡 亮,67701917;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董珈颐,18323945307
王茗诸,13983897727
报名邮箱:1786179899@qq.com。
附件:1.2018年重庆市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川剧表演)报名汇总表.docx
2.2018年重庆市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川剧表演)报名登记表.docx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