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剑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工作纪律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其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故事】信誓旦旦表态划“战区” 实际工作大搞变通

  三都县是贵州14个深度贫困县之一,也是黔南州唯一的深度贫困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三都县委原书记梁嘉庚信誓旦旦:“不求做大官,但求做大事”,“带领全国63%的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作为深度贫困县,要和全国同步迈进小康,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为此,他还在办公室墙上挂着“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作战图”,将全县分为7大战区,自己担任指挥长。

  在实际操作中,他却换了一副面孔。2016年以来,三都县在建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他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了。都江镇曾是梁嘉庚对口帮扶的乡镇,但他却不顾及贫困村危房、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未改善的事实,很少进村,就算来也只是带着商人看项目,在村委会开个会就走了。

  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扶贫一线总指挥”,梁嘉庚面对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没有坚持到底的劲头,不肯下“绣花”功夫,大搞形象工程。2017年8月30日,针对三都县委、县政府存在的不聚焦精准脱贫工作、目标发散、力量分散等问题,黔南州委、州政府对三都提出批评并“约法三章”,梁嘉庚口头答应却不执行。2018年6月22日,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故事】以文件落实文件 “红头文件”变成“空头文件”

  2016年2月,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并作了具体部署。7月,乐清市残联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发文要求乡镇(街道)实施“两补”的申报工作,由于对上级“两补”理解的偏差,仅落实了自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和补贴发放,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政策宣传,未能保障符合条件对象知晓“两补”政策内容,导致享受到“两补”的人员仅占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三分之一。

  2017年1月,温州市残联对乐清市“两补”工作进行考核后提出批评意见。随后,乐清市残联采取“补救措施”:在未遵循主动申报的情况下,把持有二代残疾证的符合“两补”的人员直接全部作为补贴对象,同时未经审核就发文确定7865人为第二批补贴对象。由于前期把关不严,未建立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和一月一报制度,存在先拨付资金再审核等违规行为,导致两批“两补”对象中有7人死亡后仍在享受补贴。

  乐清市纪委调查后发现,市残联在落实“两补”工作时,以文件落实文件,行动少、落实差,未能按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有效的宣传和督促指导,致使应补尽补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乐清市残联工作漂浮,对申请对象审核搞形式、走过场,没有实行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直接造成部分已故人员仍在享受补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017年4月,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陈成磊,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陈慧慧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鲍平桂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故事】唆使下级干扰监测近百次 数据严重失真53次

  近日,针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早在2017年1月,临汾市政府就因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二氧化硫浓度长时间“爆表”问题,被原环境保护部约谈过。两次约谈虽然都是因为环保问题,但第二次约谈暴露出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性质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教训也更为深刻。

  2018年3月底,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竟然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打歪主意,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经授意后,张永鹏等人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自动监测站点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2018年5月末,张文清、张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在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中,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主犯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临汾市环保局办公室原负责人张烨、环境监测站原聘用人员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总之,《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的从严要求,无论是规定对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的处分,还是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都具有明确指向,旨在解决近年来管党治党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政治纪律表述看《条例》如何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近日,一则关于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原党委副书记、主任张晓山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通报,引发舆论关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在通报中指出,2015年以来,张晓山在微信同学群中先后发布、转发多篇含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政治类有害内容的文章、帖子,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是政治上的“两面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调政治纪律,新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重要条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表述更清晰、界定更精准。

  这些表述上的变化,在细化纪律“刻度尺”的同时,也再次释放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

  修改力度之大,凸显政治纪律重要性

  新修订《条例》与2015版相比,增加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其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26条内容中就有5条新增、12条修改,不仅新增条数超过其余各章,修改条数之多也位居前列。

  修改力度之大,正是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补完善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历程,这样的调整并不意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上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包括在廉洁纪律方面,收红包也是违反政治纪律,因为党中央要求的你没有做到,没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2015版《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核心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此次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细化具体化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明确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例如,政治纪律方面开宗明义,“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确保令行禁止、步调统一。正因为如此,《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首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党中央有权威,才能把全党8900多万名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牢固凝聚起来,有了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

  围绕政治纪律,《条例》增加了不少具体条款。这些表述虽然是《条例》中新的内容,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却并不“新鲜”。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案例,几乎都有违反政治纪律的情节。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肆意散布破坏党内团结的政治谣言,对党组织安排发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热衷于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对有人打招呼的提携拉拢,对送钱送物的推荐促成,政治上相互依靠,经济上相互利用,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巨大伤害;有的“七个有之”集于一身,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以《条例》新增的“搞山头主义”为例,2014年11月,中央巡视组在向河北省委反馈十八届中央第四轮巡视情况时,首次提出了抵制“山头主义”的新表述,要求坚决抵制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山头主义。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同样是《条例》的新增内容。从十八大以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情况看,这样的“两面人、两面派”并不少见。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日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红云,便是其中典型。通报显示,李红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利欲熏心,道德败坏。

  为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条例》还增加了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这一变化的背后,同样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问题意识的具体体现。

  原武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干扰、妨碍巡视工作,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拉拢腐蚀纪检干部和巡视干部、打探巡视信息,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中央网信办原主任鲁炜干扰中央巡视……仅十八大以来落马的中管干部层面,就有不少人存在干扰妨碍巡视工作的问题。

  巡视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打探巡视巡察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以模拟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性质十分恶劣。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今,在《条例》中增加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巡视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发现,对上次中央巡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普遍。从党纪处分角度,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巡视巡察整改作出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对于严肃政治纪律、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界定更精准,量纪更严明

  记者注意到,1997年印发的《条例(试行)》细化党章关于政治纪律要求,首次以专章的形式系统地列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等“政治类错误”。此后,历经多次修改,《条例》有关政治纪律的条款不断细化、完善。

  新修订《条例》在2015版的基础上,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界定更精准,表述更清晰。

  以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为例,近年来,利用网络等载体丑化、抹黑英雄模范的行为多次引起舆论强烈愤慨。对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亦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等网络传播行为。

  如今,《条例》明确将诋毁、污蔑英雄模范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范畴,这一清晰准确的定性,对于反对、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细心对比,类似的变化并非个例——

  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由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并增补“监督责任”,将履行“两个责任”上升到政治纪律层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增加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表述,使原条款中的“放任不管”“一团和气”更加具象,界定标准更加清晰。

  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进一步彰显维护党纪威严、保障党员权利的决心。

  ……

  与此同时,《条例》还通过细节上的调整,使量纪标准更加科学、严明。

  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为例,2015版《条例》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新修订《条例》则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的“最低标准”也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升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此类违纪行为尤其对其首要分子从严执纪、从严处理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

  “从严”的量纪标准,在其他方面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新增条款虽然针对的是违反群众纪律问题,但充分体现了从政治上看问题,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

 

纪律的篱笆只会越扎越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3年内两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真正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六大纪律”底线,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管党治党实践的新发展,包括一些新型违纪行为的出现,迫切需要推动纪律建设与时俱进,举一反三、堵塞漏洞,进一步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增加不少条款。包括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两面人”、违规揽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充分体现了不断增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的要求。条例的再次修订本身,就是一次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也是对全体党员的一次生动纪律教育。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律的篱笆只会越扎越紧。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接受严格的纪律约束,真正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必须越拧越紧。各级党组织要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克服思维惯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经常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约束党员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也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爱护。

 

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二坚持问题导向 扎紧制度笼子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聚焦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规党纪只有顺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完善,才能更好发挥作用。2015年,党中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施行后取得了良好效果。近三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在这样的背景下,聚焦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势在必行。

  强调“两个坚决维护”“四个意识”,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案例看,有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利益集团,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权力;有的搞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有的“七个有之”集于一身,“两面人”恶性难改……这些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条例》针对这些问题,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等内容,对“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等等,就在于紧紧抓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关注“四风”新动向,紧盯新型违纪行为、腐败手法,为正风反腐提供更为坚强的纪律保障。当前,“四风”隐形变异问题不容小视,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然突出,顶风违纪时有发生;同时,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有人不收手不收敛,变着花样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正风反腐,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完善纪律规定、强化纪律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等等,及时修补了制度漏洞,增强了党规党纪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着力防范和化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侵蚀党的宗旨和群众获得感,老百姓对这些问题感受最深、意见最大。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党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条例》增加了对污染防治、扶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的鲜明导向,彰显了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制度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些事我们党一直都在做,还会继续做下去。

 

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一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修订《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针对这些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提出纪律要求、明确处分规定。这次修订《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有利于全党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同时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并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必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和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这次修订《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四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

  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在纪律执行上狠下功夫,不断巩固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一个极其重要的经验就在于紧紧抓住了加强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和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已经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党章中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就在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多项数据的同比攀升,充分证明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始终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工作态势。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从增加、修改和调整的条款不难看出,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是“为什么修订”的底色。如,“总则”部分,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修订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写入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政治纪律方面,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组织纪律方面,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此次《条例》修改,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凝练为纪律规定,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

  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关键要在学习领会纪律建设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纪处分条例上下功夫。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把学习好、宣传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习领会的过程是强化纪律意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条例》为什么改、改了哪些地方、修改背后的深意等搞清楚、弄明白,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必须下大气力抓落实、重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委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评论之五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要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党的纪律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必须时时处处严格遵守。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看,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正是不少人迈向贪腐深渊的第一步。这些人当中,有的把党章党规党纪束之高阁,从无知发展为“无畏”,往往“破纪”了还不以为然;有的胆大妄为又心存侥幸,自以为游走于纪法“红线”边缘“不算事”也能“不出事”;有的把个人权威、私人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事实证明,“纪律是块铁、谁碰谁流血”,谁漠视纪律谁就会付出代价。

  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纪律意识是否牢固,是党员干部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纪律意识不会自然养成,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修订《条例》,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契机,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准确全面理解,掌握精神实质,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习贯彻《条例》决不能“说说”“写写”“挂挂”,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知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守”字上作表率,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我们党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作为党组织中的一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严”和“实”的要求一刻都不会放松。党员干部要把严管视为厚爱,知行合一,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做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条例》点出的问题现实中都有“原型”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写了不少条款,进一步扎紧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这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那么《条例》中点出的问题,在现实中都有哪些“原型”?让我们通过几个关键词和典型案例来看一看。

  (据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综合整理)

  1

  政治纪律

  山头主义

  《条例》第五十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甘肃省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已落马的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金晋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轻干部学习虞海燕和自己的讲话,写出学习心得汇报,甚至还编印成册,并按每个人的忠诚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点评】山头主义,拉帮结派是表象,利益交换是目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是本质,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新《条例》明确严惩山头主义,是为了正本清源,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两面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点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干扰巡视

  《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对中央巡视组进行干扰,中央巡视组不仅要提防被监听,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安全。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出鞘,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干扰巡视,妄想蒙混过关。新《条例》增写对干扰巡视的处分规定,让巡视利剑更加锋利。

  2

  组织纪律

  拉票贿选

  《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

  3

  廉洁纪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2574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46627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新《条例》中增加对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释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违规揽储

  《条例》第九十五条提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福建省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调到龙岩后,其妻子供职的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很快在龙岩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妻是筹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之一。短时间内,这家银行在龙岩吸纳存储五六亿元,一年存款达数十亿元,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存储占了绝大多数。

  【点评】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4

  群众纪律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到: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报了80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长81.8%;河南共通报这一类型案例65起,同比增长47.7%;青海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71件,同比增长200%。

  【点评】“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保护伞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到: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今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接受审查调查,打响了该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第一枪”。据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成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所送贿赂,为其经营的多家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点评】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5

  工作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参加省管干部轮训班,5天学习时间有2天私自安排他人顶替上课;应参加的厅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共109次,以各种借口缺席63次……海南省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曾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公开通报,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点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表现不同,但根子上都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6

  生活纪律

  家风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子,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妻子,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子,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一个个腐败领域的“夫妻档”“父子兵”“全家腐”,透视出家风的重要性。苏荣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点评】家风连着党风民风。新《条例》的明确规定向党员干部发出警示,应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妻儿成为贪腐导火索,防止被身边人“拉下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